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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业务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意味着案件要进入第二审程序;否则,若超出上诉、抗诉期限,则提起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即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上诉期限的,则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此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牛律师刑事团队依法代理刑事上诉,制作扎实的《刑事上诉状》,在二审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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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并非所有上诉案件都不加刑,上诉不加刑也存在例外
2014/12/18 13:17:59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796次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  上诉  牛律师刑事辩护深圳团队  

不过并非所有上诉案件都不加刑,以下两种情况会出现例外:

 

第一种:被告人上诉同时存在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了上诉;首先检察院抗诉目的有两种,一是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轻,为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有必要家中处罚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时即使被告人不上诉,也一样存在加重刑罚的可能性。二是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种:检察院没有抗诉或者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或指定再审的,在重审的一审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法律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189条规定:“二审在对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所以对于第二种情况,就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具备二种选择,可以改判,可以发回。改判肯定不能加重刑罚,而发回重审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的肯定,即和一审判决相同;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否定或全盘否定,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上面的情况,为了防止滥用发回重审的权利,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所以一般来说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可能性很小。同时有点学者也提出了重审不能规避“上诉不加刑”的说法。

 

律师也举出反例,警示:河北省高阳县人董亚洲,因参加抢劫团伙犯罪于200086日被批准逮捕,随后被判处死缓。后其父董克强以儿子被捕时未满18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200332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判决董亚洲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案件是否上诉,以什么理由上诉,应当由专业律师和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具体研究后,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和采纳律师判断,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原标题:上诉不加刑的例外

作者:冯礼桉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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