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发现11起对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案件。贵州省高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决定由贵州省高院复查罪犯鲁某等4起案件,指令相关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罪犯龚某等7起案件。涉嫌违法的监狱干警已被立案侦查。
其中包括安顺市轿子山监狱罪犯廖某在凯里监狱服刑时,因获得“汽车减震保险杠”实用新型专利被认定为重大立功,廖某获得减刑1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某在凯里监狱服刑期间,既没有对“汽车减震保险杠”进行设计,也没有进行试制;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没有通过监狱管理渠道申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设计图纸上廖某的签名,经笔迹鉴定也不是其本人所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罪犯廖某的发明创造系其为主完成。
2014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院作出裁定,裁定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的原减刑裁定。
贵州省王武监狱以罪犯杨某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贵州省高院为其减刑。2011年6月29日,贵州省高院据此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经复查,罪犯杨某因违规晾晒衣物,被所在直属分监区扣除1分,但在分监区上报的考核档案中,未对扣分事实如实反映,致使杨明在死缓考验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贵州省高院认为,杨某在死缓考验期内的表现不应当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因其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故此次申报材料中的不实因素不影响减刑,决定对原减刑裁定不启动程序重新审理。
“人民法院依法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刘昌杰庭长表示,罪犯要获得减刑、假释,必须真诚悔罪。对弄虚作假获得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坚决纠正,决不让弄虚作假、没有真诚悔罪表现的罪犯侥幸得逞。
在已获得减刑的罪犯管理方面,贵州省高院探索制定了减刑考验期制度,即对已获得减刑的罪犯,规定一个考验期,在此期间,罪犯如果不服管教,违反监规纪律等,经刑罚执行机关呈报,由法院撤销其已获得减刑。
刘昌杰庭长表示,司法实践中,有些罪犯获得减刑后再无减刑机会,进而出现放松懈怠、不服管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情况。减刑考验期制度对巩固改造成果、维护监管秩序发挥了较好作用。
原标题:贵州重审11起违规减刑假释案件 10起减刑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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