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元旦节期间,万某的家电门市部被盗,丢失彩电2台、冰箱1台、空调1台及现金共计4万元。后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异地被公安机关逮捕,但失窃财物均被其挥霍未能追回。在检查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万某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吴某赔偿财物损失4万元。法院审查后对万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
评析:
刑事诉讼法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因犯罪遭受了人身、物质损失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实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害人只有当“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万某的财物被盗未能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法院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本案中万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原标题:财务被盗能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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