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业内称为我国证券史上的头号证券大案———“中科创业”操纵股价案,已被法院受理。尽管因其股价操纵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暂时还无法提起索赔诉讼,但本文的观点却值得关注。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都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对触犯刑律的单位或个人提起公诉,这时根据《宪法》第123条和第129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产生的判决或裁决具有最高权威。同时,《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时,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应当能以受害人身份,运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民事赔偿权利,而不必等待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只须等待刑事诉讼的司法判决的结果即可。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其被告与刑事诉讼的被告是一致的。如果刑事诉讼判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有罪,则可以同时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刑事诉讼判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未触犯刑律,则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凭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时若有行政处罚决定,则将民事赔偿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若无,则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则应当自行撤诉,等有行政处罚决定时再起诉,拒绝撤诉的,可以由法院驳回起诉。
原标题:中科创业案可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找法网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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