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维护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
吴永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安盟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12月27日被裁定假释。不久,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接到被害人家属举报,称吴永生在监狱提请裁定假释期间,违反监规殴打他人。该院核查后发现举报属实,吴永生不符合假释条件,于是向兴安盟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但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遂将此案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向自治区高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兴安盟中级法院不当假释裁定。自治区高级法院经研究同意检察建议,责成兴安盟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兴安盟中级法院近日作出裁定,撤销罪犯吴永生的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原标题:内蒙古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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