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也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甚至可能被判死刑。尽管我国刑法对贩毒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但还是有人会以身试法,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针对一起贩毒案件作出判决,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件回放
假释期间与人合伙再贩毒
2007年8月9日,安徽省临泉县的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巨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2年4月27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月23日。
2003年11月18日,台前县城关镇的陈某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2012年8月,陈某联系张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给张某汇毒资2万元。9月1日张某携带海洛因到台前县城给陈某送货,19时许在该县新区某宾馆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褐色粉末状毒品53.57克。
诉讼诉讼过程
一审判决被抗诉二审从重再判刑
2012年11月29日,台前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撤销假释,下余刑期1年零9个月28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台前县检察院以法院未认定张某毒品再犯,假释下余刑期认定错误,对张某、陈某量刑畸轻,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濮阳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经依法审理,濮阳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案件,裁定撤销原判。随后,台前县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濮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9月11日,濮阳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12月16日,濮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评析
张某属毒品犯罪再犯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关于因特定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情形。本案中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3.57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关于张某是累犯还是再犯:第一,虽然张某所犯前后两罪均为毒品犯罪,且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犯新罪,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任何限制。第二,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应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张某因贩卖毒品罪曾被判过有期徒刑,再犯毒品犯罪时尚处于假释期,故其不属于毒品犯罪累犯而属于毒品犯罪再犯,应从重处罚。
陈某属累犯从重处罚
陈某非法持有海洛因53.57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曾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故陈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判决时,并未认定张某毒品再犯和陈某累犯,仅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陈某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没有体现出从重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不但违背了立法本意,也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明显畸轻。二人主观恶性较深,特别是张某,出狱后仅4个月时间又重操旧业进行毒品犯罪,对这种屡教不改的顽固犯罪分子,应当在量刑上给予明确体现。故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依法作出了判决。
原标题:假释期间再贩毒8年徒刑变无期
作者:李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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