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5月1日至去年年底,山东省某基层检察院按照新的《人民检察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7个月共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924份,其中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367份,填充式法律文书557份,涉及常用检察法律文书98种。笔者对这些法律文书进行了调查,发现基层检察院在制作和适用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不同标准,检察法律文书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和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从性质上,可以划分为刑事检察法律文书、民事行政检察法律文书和通用检察法律文书。为方便叙述,笔者试从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和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两个方面剖析基层检察院在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作和适用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
1.填写文书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书写日期不规范。需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用汉字填写,需用汉字填写的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还有的将年号省略,将“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写为“0二年五月三十日”,或将“2002年6月7日”写为“02年6月7日”。
(2)书写法律条文不规范。有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书写为“第109条”,有的将“第十五条第一项”写为“第十五条第1项”,等等。
(3)文书编号书写不规范。有的用汉字书写正文法律文书编号,在填写骑缝文书编号时却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还有的甚至编错号。
(4)涉嫌罪名书写不规范。有的在填写多项罪名时随意使用简称,如将“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简写为“贪、贿、挪”,等等。
(5)汉字书写不规范。有的使用繁体字、简化字,甚至在书写犯罪嫌疑人姓名时使用同音字等。
(6)使用印鉴不规范。如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文书上,用院印代替扣押物品专用章。
2.填写文书不完整。主要表现为填写法律文书缺项漏项,其中,填写最不完整的当属存根联,有的仅填写案由,有的仅填写涉案人员姓名,其他全部空白。漏项最多的是骑缝中法律文书编号的填写。在法律文书正文联中,有的漏掉了院名,有的漏掉了日期,还有的文书联没有按照规定盖院章和骑缝章,还有的竟然漏掉了法律依据。
3.适用法律不准确。有的法律文书明确引用了法律条文,有的则需要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运用法律条文。有些法律文书在引用法律条文过程中,出现了张冠李戴、适用法律不准确的现象。如在制作《不立案通知书》说明不立案的原因时,将刑诉法第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混用,虽然作出的决定是“不立案”,但法律依据错误。
4.适用对象和范围不正确。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但是,在适用检察法律文书时,出现了“文不对事”、“文不对人”的现象。如根据有关部门解释,《询问通知书》适用的对象是证人、被害人。然而,有的业务部门对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询问通知书》,等等。
5.文书内容和适用程序不合法。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可见,检察机关适用《询问通知书》通知证人时,填写的通知地点只能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地点,而有些部门却通知证人到上述地点以外的地方提供证言。
(二)制作和适用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调查,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除了具有前面叙及的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的部分问题(如书写不规范等)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1.地方口语书面化。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的特点是,用简洁的书面语言对案件的审查经过以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结论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叙述(引用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原话除外)。但是,据调查发现,相当数量的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用地方口语叙述案件事实的问题。如将“乘坐出租车”称为“打的”,将“出租车司机”称为“的哥”、“的姐”,将“参加喜宴”称为“喝喜酒”,将“肮脏”称为“恶英”,等等,可谓是“语出多家”,南腔北调,五花八门。
2.标准称谓惯称化。对涉及到度量衡单位、品名等称谓时,检察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国际或者国内通用的标准进行。但是,有些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却运用了惯称,如将“厘米”称为“公分”,将“千瓦”称为“度”,将“移动电话”称为“大哥大”,将“元”称为“块”,等等。
3.叙述语言感情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机关办案的指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检察法律文书中应尽量客观地叙述案件事实,不容半点艺术加工。然而,有些部门在叙述案件事实时,融入了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特别是那些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案件的法律文书,简直就像一篇檄文。如有些法律文书在叙述涉嫌贪污犯罪的情节时,用“极其贪婪”代替“数额极其巨大”,用“卑鄙”叙述诈骗手段,等等。
4.叙述详略不得当。主要表现为“简单问题复杂化,复杂问题简单化”,也就是将简单明了的问题叙述得繁杂冗长,将复杂的问题叙述得过于简洁,关键问题一笔带过,重点不突出。
5.遣词造句、运用标点符号不正确。制作法律文书,应当做到语法正确、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然而有些法律文书错句、错词现象迭出。有些语句不该省略主语的省略了主语,不该省略宾语的省略了宾语。如“犯罪嫌疑人于2001年12月8日逃匿,2002年7月将其抓获。”这句话因有语法错误,成为犯罪嫌疑人自己抓获自己,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逻辑。有些法律文书在运用标点符号时,或者“一逗到底”,或者错用乱用,法律文书显得杂乱无章。还有的法律文书前后称谓不一致,显得不协调。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制作和适用新的法律文书格式时间紧,部分人员对此缺乏重视。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着手修改检察法律文书,但对于法律文书修改的过程和内容,基层检察院知之不多。加之,由于部分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文书的重要作用,不熟悉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有的照着葫芦画瓢,有的则随心所欲,敷衍了事。因此,制作出来的法律文书就很难规范。
(二)检察法律文书管理不规范。一是空白法律文书管理不严。为方便各业务部门制作和适用法律文书,提高办案效率,每个业务科室都留存一定数量的空白法律文书。按理说,这些空白法律文书均应由内勤统一保管发放。然而,有些科室为了图省事,却采用开放式管理的方式,谁用谁拿,自己顺延编号,这样就出现了编号混乱、使用混乱的局面。二是法律文书把关不严。法律文书的审查、审核程序缺乏硬性规定,以致于层层“把关”的法律文书照样出现不规范内容。三是制作和适用法律文书的责任不明确,存在着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现象。
三、提高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质量的措施
规范法律文书,提高文书质量,对于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的质量和水平:
(一)增强对法律文书重要性的认识。思想认识是先导。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公文。可以说,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的“脸面”,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行使检察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和权威。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处在行使检察权的前沿,制作和适用的法律文书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因此,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适用。
(二)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整体素质是根本。俗话说:看花容易绣花难。检察法律文书看似简单,但是要写好一份检察法律文书,却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不仅需要检察人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求检察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文字写作能力。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人员综合素质的体现。因此,在把好入口选好人、因人而异用好人的基础上,还要对基层检察人员定期培训,让他们及时“充电”,使他们的执法观念、执法水平与时俱进,跟上时代节拍。
(三)要建立健全法律文书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管理是关键。对填充式法律文书,要以部门为单位,设立专门保管人员。保管人员既要保管、发放法律文书,又要负责编写文书编号、审核空白法律文书。对叙述式法律文书,应坚持谁办案谁制作的原则,科室负责人或主诉(办)检察官负责审核。对制作和适用法律文书不合格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介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关于基层检察院制作与适用检察法律文书的调查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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