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时,只对审查起诉中认为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叙述,对已移送起诉而检察机关未认定的案件事实则不予说明,从不起诉决定书中无法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如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和诈骗罪将杨某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罪应认定为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杨某只涉嫌盗窃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中只叙述了杨某涉嫌盗窃1000元的事实,而对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诈骗2万元的事实未能反映。笔者认为该做法不妥,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未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应予以说明,理由如下:
一是相关司法解释包含了该项内容,应视为对此已作出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决定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根据的事实。笔者认为,“否定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就是指侦查机关认定而起诉机关未予认定的事实;“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也包含了“相对不起诉中未认定的案件事实”。如在上述案件中,正是由于杨某不构成诈骗罪,才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故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涉嫌诈骗罪而检察机关认定其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应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反映出来。
二是有利于保护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刑诉法立法精神。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给公安机关及被害人;公安机关对其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被害人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及被害人对相关的不起诉案件事实均有知情权。知情权是行使复议权、申诉权及起诉权的基础,如不起诉书中对公安机关认定事实而检察机关不予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说明,不仅侵犯了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的知情权,导致他们的后续权利无法行使,而且容易造成“检察机关对该部分事实未作处理”的误解,引发不必要的纠葛。
三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社会稳定。
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正式文书,是社会各界了解案情及办案过程的主要渠道,如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一样,其担负着全面、详细展示案件事实及定案理由的任务。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对未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说明,不仅有利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办案人员公正执法,同时也有利于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全面介绍、对不起诉理由作出详细阐述,使被害人心服口服,转而谋求正当的诉求途径。如在上述案件中,诈骗案件事实的“被害人”即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法律的权威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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