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有学者指出,这一改革意义深远,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
为确保开庭审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6月29日表示,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除法律适用问题外,一律不得请示最高法院。此外还要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坚决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
尽管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变革,但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的由来却并非尽人皆知,甚至在某些人看来有些“突如其来”,但对于业内人士来讲,这似乎更是水到渠成的事。
早在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各高级法院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下半年开始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在2006年1月5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把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作为今年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部署。
2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在郑州举行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工作座谈会,邀请10个案件较多的省高级法院一起分析形势,研究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向人大代表宣传死刑二审开庭的重要意义,争取代表们的理解和支持。
今年3月起,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工作的院领导分头到部分省高院指导检查工作,并就死刑二审开庭与省(自治区)领导交换意见。
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理,使案件审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与中编办进行协商,决定从今年补充的编制中优先加以充实。到四五月份,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已对死刑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取得一些可贵的经验。
“确保7月1日后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没实现全部开庭的地方,要拿出切实的倒计时工作计划,限期落实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5月23日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让人记忆犹新。
“切忌把二审开庭仅仅当作一项任务”:“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关键证人“无故不得拒绝出庭”;重大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二审“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
只要是对“死刑二审审理”有着持续关注的人们,都能掂量出这些话语的分量。
没有人会否认,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巨大司法意义。那么,究竟是什么促进了这一决策的形成呢?
“只审卷宗不审人”太危险
有一种说法认为,近年接连发生的佘祥林等冤错案件是促成因素之一。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便是这一说法的支持者。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份专门开了一个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选取了从解放以来的十几个案例,对这些冤案、错案是怎么造成的,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肖扬介绍说,大家认为,搞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这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实际上,对死刑案件二审是否开庭,法律表述并不含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也就是说,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不开庭是特殊。”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解释道,“然而,据调查,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高级法院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而成为特殊。”
谁都不能否认,由书面审理代替开庭审理成为了二审案件普遍存在的审判现状。书面审理就是法官组成一个合议庭,律师只会见上诉人,看一下卷宗,做一下调查,形成辩护词,交二审法庭,就结束了。
“仅通过阅卷这种方式太草率、太危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
面对这种现状,许多法学专家认为,“只审卷宗不审人”的不开庭审理,使得被告方缺乏与二审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这无疑对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害。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加强,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除了影响审判质量外,审判过程也无法做到公开透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冤错案促进了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这种说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建平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误解”。
周建平说,早在1999年,这些冤错案发生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时,就酝酿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在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时机已经成熟。
这一观点,也被众多法学专家所认同。
专家们认为,正是收回死刑复核权带动了刑事司法全局变革,“动一子而全盘皆活”。这一着妙棋带动了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因之而变,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也将随之化解。
自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对上诉、抗诉死刑案件全部采用开庭的方式,由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共同参与审理。上海高院把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案件作为质量把关的重要环节,在控辩双方的支持、配合下,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率达到100%.天津高院对被告人就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的,以及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死刑二审案件,都做到了依法开庭审理。海南高院、青海高院和西藏高院也都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实现了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审判。2006年5月16日,山西省首次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控辩双方在庭审现场激烈交锋。7月4日,安徽省高院在宿州、阜阳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死刑二审案件,并且出台了《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从指定辩护人辩护、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庭后调查核实证据、查证上诉人法定年龄、自首及检举立功等5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死刑复核权收回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死刑复核应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家陈卫东认为,二审不开庭,仅通过阅卷,那么它成了既是二审、又是死刑复核程序。过去的死刑复核与二审就是合二为一。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家发现,二审的程序如此简单,那么,一审中出现的问题,很顺利地越过二审,直接留给最高人民法院,使其承受巨大压力。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也是通过阅卷来复核死刑,这样又能发现多少问题呢?这便是最高法院让二审法院开庭的初衷,让它起到把关作用。这也是“剥离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一种现实选择”。
“这一改革意义深远,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从而将法律落到实处。开庭,调动了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使他们投入到法庭审理的活动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质量。”部分法学专家对此作了乐观的表示。
“这一话题的确是我和同事们最近议论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坦陈,但他同时表示,“实际的工作不像书面上一两句话那样简单”。
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理,使案件审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审判任务加重与审判力量缺口较大、人员素质不高形成矛盾。
目前,多数高院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人员调整、选拔、考核、招录工作。据了解,人员编制问题在河北、云南、河南、山东、广东、江西、山西、湖南、江苏、浙江、湖北、内蒙古、广西、吉林、安徽、福建、黑龙江、重庆18家高级法院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由此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和必要装备,为解决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带来的经费不足问题,最高法院曾专门向各高院发出通知,要求在今年的经费预算中,充分考虑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需要,增加刑事审判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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