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刑事自诉业务范围
自诉案件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案件是: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轻微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控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则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范围刑事自诉 → 通过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将案件及时转移到刑事司法机关
通过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将案件及时转移到刑事司法机关
2015/4/9 9:19:39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851次   
关键词:网络诽谤案件  刑事自诉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要明确国家公权机关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对于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以及受害人举证困难的案件,通过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将案件及时转移到刑事司法机关

 

在目前网络诽谤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势下,应充分借鉴和吸收目前国内外反击网络诽谤的成功经验,结合网络诽谤违法犯罪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构建以正确的刑事理念为指导、以明确的立法规定为依托、以科学的诉讼程序为保障的网络诽谤犯罪防控体系,切实处理好保障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

 

首先,要明确网络诽谤的法律实质。网络诽谤的法律性质在于,通过非法捏造虚假事实并采取密集发帖、撰写博客等方式,在网络空间中发布、传播诽谤信息,实现诋毁他人名誉和人格的目的。但是,这种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行为,实质上却是对他人在现实社会中名誉的诋毁,并在实际上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尽管网络诽谤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中,但其法律性质、行为表现形式乃至犯罪构成上都与现实社会中的诽谤行为毫无差异。

 

网络诽谤在实质上仍然属于诽谤的一种,不能仅仅因为其发生在网络空间中就对其予以放纵或者苛严,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比现实社会中诽谤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了更为广阔的内容,在侵犯对象上不仅包括了个人,还包括了对公司商誉的诋毁,在形式上不仅限于一般的媒体平台,还延伸到了网络聊天室、网络游戏、网络公告板。因此,鉴于网络诽谤行为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今后的防控措施既应考虑到现实社会中诽谤行为的特点,又要兼顾到网络诽谤的特殊属性。但是,合理解读一系列网络诽谤行为背后所体现的法律性质,即可以对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惩治与预防问题形成清醒的认识。因此,通过对网络诽谤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解读,可以发现网络水军实施的诽谤行为某种程度上正呈现出日益高发的态势,并且社会危害性也得到了放大。鉴于此,今后应当加大对网络水军实施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网络诽谤愈演愈烈的高发态势,为真实网络民意表达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防止网络民意被网络水军所架空。

 

客观地讲,目前诟病最多的就是公安机关直接对网络诽谤案件立案侦查的问题。具体言之,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但是,由于网络诽谤犯罪的隐蔽性和取证难度,对于大部分此类案件需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才能及时查明真相,这就导致了诽谤案件本身的自诉性质和网络诽谤取证需要国家公权机关介入的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矛盾不仅存在于司法实践中,而且也延伸到理论界关于诽谤罪完全自诉化与反自诉化的争论。在网络中,除了网络诽谤职业化特征日趋明显、社会危害性倍增性扩张等特点外,网络诽谤的匿名性使得单凭受害人个人举证很难达到刑事案件的自诉标准,这就迫切需要公权力提供司法援助。因此,在坚守法律介入诽谤案件底线的同时,推进网络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有效衔接也是加强网络诽谤治理的应有之义。

 

因此,必须要完善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从操作层面上来讲,首先就要明确国家公权机关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对于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以及受害人举证困难的案件,通过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将案件及时转移到刑事司法机关,推进相关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刑事侦查、刑事追诉以及刑事审判程序。详言之,网络诽谤案件在一般意义上必须坚守案件的自诉程序,没有受害人起诉,公权力不得介入案件,只有在受害人起诉之后,法院对于受害人起诉事由进行审查后,才可以经受害人申请或者决定收集证据,亦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介入案件侦查。这种程序安排既能避免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又能保护网络诽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大多数诽谤案件往往都是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程序救济,除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欺凌犯罪之外,国家公权机关几乎很少出现在诽谤案件中。具体到我国应对网络诽谤的司法实践,不妨也可以将网络诽谤的起诉权最大限度的交给受害人,将本质上属于民事个体之间侵权纠纷的诽谤案件尽力剥离于刑事案件之外,充分保障公众的意思自治和言论自由。

 

从长远来讲,最好的解决模式还是推进网络参与环境由“不互信”向“互信”的回归。在网络发展的早期,网络用户往往属于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着互信。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增加,网络逐渐变成了“陌生人社会”,“在网络空间中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成为当前网络空间的真实写照。正是由于这种网络用户之间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互信前提大大减弱,这也就导致网络言论似乎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法律真空地带,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网络诽谤的猖獗。因此,改变目前网络身份虚拟的现实,或许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诽谤言论盛行的难题。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1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原标题:可建立自诉转公诉衔接机制

来源:法制日报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10
业务范围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5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