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上诉审改判随意性较大,改判几乎没有“边界”,无视初审判决的权威与既判力,滥用审判监督权的问题突出。本文拟以沿海某市近三年的上诉审改判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从加强检察监督的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某市近三年上诉案件基本情况和评价
(一)三年来上诉案件及上诉审案件改判{1}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0年某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数为6307件10194人,办理上诉案件数为193件412人,占公诉案件的4.83%;上诉审改判35件46人,占上诉审案件的10.83%。2011年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数为7998件12796人,办理上诉案件数为330件615人,占公诉案件的4.18%;上诉审案件改判39件52人,占上诉审案件的11.81%。2012年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为10416件16568人,上诉案件为422件876人,占公诉案件的4.05%;上诉审案件改判51件64人,占上诉审案件的12.08%。
综上,可以看出,全市起诉案件及上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上诉案件的总数占起诉数额的比例虽有逐年下降趋势,但改判比例却不断攀升。具体见表一。
表一起诉案件数、上诉案件比例、改判案件占上诉案件比例基本情况
┌──────┬───────┬──────┬──────┬──────┬──────┐
│项目│起诉案件(件/│上诉案件(件│占起诉件数%│改判案件数│占上诉件数%│
││人)│/人)││││
├──────┼───────┼──────┼──────┼──────┼──────┤
│2010年│6686/11102│323/575│4.83│35│10.83│
├──────┼───────┼──────┼──────┼──────┼──────┤
│2011年│7878/12853│330/589│4.18│39│11.81│
├──────┼───────┼──────┼──────┼──────┼──────┤
│2012年│10416/16568│422/876│4.05│51│12.08│
└──────┴───────┴──────┴──────┴──────┴──────┘
(二)对上诉审改判案件的基本分析
我们对近三年的上诉案件按照受案顺序,对全部改判的案件按50%的比例顺次进行抽样后,共63件上诉审改判案件进行阅卷分析,其中以事实原因改判45件、占改判的71.43%;量刑不当改判案件为16件22人,占改判案件总数的25.40%;因法律错误(变更)改判2件4人,占改判案件的3.17%。具体见表二、表三。
表二上诉改判案件情况
┌───────────────────┬────────┬────────┐
│项目│案件数(件/人)│占改判数%│
├───────────────────┼────────┼────────┤
│事实原因改判│45/66│0.7143│
├───────────────────┼────────┼────────┤
│量刑不当改判│16/22│0.254│
├───────────────────┼────────┼────────┤
│法律错误(变更)改判│2/43.│0.17│
└───────────────────┴────────┴────────┘
表三事实原因改判45件上诉案件情况
┌────────────────┬──────────┬──────────┐
│项目│案件数(件)│占改判数%│
├────────────────┼──────────┼──────────┤
│出现立功情节│16│0.254│
├────────────────┼──────────┼──────────┤
│民事赔偿和解│15│0.2381│
├────────────────┼──────────┼──────────┤
│出现新证据│5│0.0952│
├────────────────┼──────────┼──────────┤
│认定自首情节│3│0.0476│
├────────────────┼──────────┼──────────┤
│上诉期间主动退赃│3│0.0476│
├────────────────┼──────────┼──────────┤
│鉴定结论改变│1│0.0159│
├────────────────┼──────────┼──────────┤
│缴纳罚金│2│0.0159│
└────────────────┴──────────┴──────────┘
对改判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其基本特点为:
1.量刑不当理由改判率过高。统计结果表明量刑不当改判案件为16件22人,占改判案件总数的25.40%。这意味着上诉审改判的案件中有超过1/4的案件是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不当为由进行改判,且这类案件改判的幅度较小,大多数案件改变的量刑幅度只有一到两个月,如此小的量刑改变幅度无法体现一审判决时真正属于“量刑不当”。
2.“立功、自首”改判率较高。上诉审期间出现立功情节的改判案件16件,占改判案件的25.40%;上诉审重新认定自首的改判案件3件,占改判案件的4.76%,两者结合占改判案件的比例高达30%。部分案件上诉人一审认定了立功,上诉审再报新立功,个别上诉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多达七、八十起,有悖情理。如黄某徇私枉法案,在一审已经认定立功的情况下,上诉人黄某提供的立功线索高达七十多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职务犯罪分子立功过于频繁的非正常现象。
3.“民事赔偿和解”反复减刑现象不容忽视。经统计,因民事、赔偿和解改判案件15件,占改判案件的23.81%。若一审期间未能达成和解,而上诉审期间调解改判并无问题。但是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一审达成刑事和解并支付部分赔偿金,案件在一审量刑时已经考虑了刑事和解因素,上诉人再次支付部分赔偿金或者增加赔偿金,上诉审就再次减刑。如柳某某等三人共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已经考虑到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上诉审再次在此基础上改判缓刑。
4.履行法院一审判决法定义务的行为被作为上诉改判的因素。缴纳罚金、认罪悔过等上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二审法院作为量刑改判因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否则几乎所有的涉及罚金、没收财产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可以因此改判,这等于打开了上诉审案件改判的潘多拉盒子。如庄某某赌博案,庄某某在上诉审期间缴纳了一审判决的罚金,二审据此改判,给人以钱赎刑的错觉。
二、上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二审法院在上诉审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二审法院审判理念存在问题,缺乏维护一审判决权威的意识。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动不动改变一审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进行改判的案件,占改判案件的25.40%,超过四分之一。如金某某等人绑架案,对于同案犯周某某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等情形下,强行认定一审判决量刑不当,进行减刑。更有案件一审判决对某一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考虑,已进行了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再次以这种“情节”为由,对该案件进行改判。如叶某某等5人合同诈骗案,对其自首情节,一审判决之量刑已经在判决书中加以充分考虑,但是二审法院再减。
2.“应改不改,不应改乱改”的现象突出,量刑严重不规范。上诉审的功能之一就是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但是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突出,量刑严重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层院与基层院之间,对于基本相同的案件判决严重不平衡,如兰溪法院对于寻衅滋事案件不判处缓刑,但是在婺城法院多数作缓刑化处理;二是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官对于同样性质的案件判决不一。二审法院本应在这个方面发挥作用,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应改判不改,不应改判乱改”的现象,量刑严重不规范。
3.改判随意性较大,损害司法公信力。两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二审法院不得随意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除非有新的证据证实或原判决确有错误。但是近三年上诉审改判案件占上诉审案件的比重分别是10.83%、11.81%、12.08,案件改判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一审判决之量刑系在法定刑范围内,在未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对案件进行改判,而大多数案件减刑的幅度不大,且部分不应适用缓刑的案件适用了缓刑,量刑不当改判的比例也在上升。这里面即使没有司法腐败行为,也难免令人生疑,从而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当然,也不排除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检察机关在上诉审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上诉审案件“乱改、滥改”的监督手段有限,刚性不足。对于二审法院随意对上诉审案件进行改判的情况,检察机关几乎束手无策,缺乏硬性的法律监督手段。目前检察机关常用的监督手段无外乎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虽然上诉审判决改判的理由不充分,但改判结果仍在法定刑范围内,并非量刑畸轻畸重。这种类型的案件即使提出抗诉,被上级院支持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而检察建议又无法针对个案一一进行,只能被动地等待大批类似的案件出现才能发出检察建议,且检察建议缺乏强制性,其效果可想而知。近三年的上诉审案件在上诉率下降的情况下,改判率却逐年上诉,且量刑改判占四分之一,由此可以判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2.上诉审案件考核机制不健全,影响上诉审办案质量。一是评价案件的质量往往是以有罪、无罪作为分界线,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只注重法院的有罪判决、忽视制约的倾向,缺乏对诉讼工作规律的正确理解。二是办理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或者进行追诉漏罪、漏犯,激励措施有效且明确,而上诉审案件的考核标准中却有办好办坏一个样的现象;加上上诉审办案人员较少,人均办案数量较大,对于上诉审中存在的大量问题就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采取回避矛盾的做法,从不发表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意见,法律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三、相关措施与建议
(一)拓宽监督思路,加强对上诉审改判的法律监督
1.丰富抗诉外的审判监督形式。首先,拓宽思路,建立大监督思维。检察机关在自身上诉审监督手段薄弱的情况下,可积极求助于人大、政法委等力量进行联合监督。人大是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是党委领导下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法院无理由改判案件较多的不正常现象,可以向人大或者政法委进行报告。其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抗诉外的其他监督手段,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两种方式予以纠正。对于法院无新事实、新理由改判的案件,改判理由过于牵强的,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犯罪线索。
2.针对自首、立功原因改判案件较多的情况,加强证据核实。一是明确检法职责。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立功材料应实行专门审查,做到“每案三询问”,即询问检举人、被检举人和管教民警;加强对涉嫌假立功、假自首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二是加强公诉与反渎职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对怀疑有假自首、假立功等情形涉嫌徇私枉法者,可由反渎职侵权部门派员参加。
(二)理顺上诉案件办理机制,完善上诉程序规范
1.完善上诉审案件考核标准。提高上诉审案件考核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将考核与执法办案、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考核作为促进上诉审工作的手段。具体来讲,对上诉审案件要有专门的激励措施,将上诉工作纳入考核评价范围,不能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与干坏一个样。建议在上诉审案件中,对于审查核实立功、自首等减轻处罚行为,最终认定自首、立功不成立并经法院认可,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在上诉审案件其他监督方面成绩突出的,也应有相应的激励机制。
2.加强上下级对上诉审案件的交流与沟通。原公诉机关承办人接到上诉文书后,应针对上诉理由进行具体分析,而非一句“上诉理由不成立”作为对上诉理由的总结。要及时将上诉案件有关材料及对上诉文书的审查意见,报给上级院作为上诉审出庭参考。同时,上级院承办人员也应主动与原公诉机关沟通、交换意见,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对个别疑难、复杂案件,也可尝试上级院与原公诉机关承办人一起出席上诉审法庭,以提高出庭效果。
3.强化检法联系与沟通机制。一是落实好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的认识。对于上诉审案件的办理情况应及时沟通、协调,对于二审法院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督促其改正。二是及时交换执法办案信息,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对某一类型的案件,必要时可召开案件剖析会,促使二审法院提高审判质量,树立维护一审法院审判权威的意识。此外,还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上诉文书及时送达原公诉机关。
(三)加强上诉审公诉队伍建设,强化上诉审出庭检察员的法律监督
1.加强上诉审公诉队伍的建设。首先,扩大上诉审队伍。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上诉审案件全部开庭,上诉审队伍还承担着不起诉备案审查、自侦同步审查、对下指导及繁重的调研任务,现有人数明显不足。其次,提高上诉审队伍的素质。专业化和知识化的上诉审队伍是目前形势所需要的,要加大培训力度,拓宽视野,提升知识层次。
2.强化上诉审出庭检察员的审判监督。上诉审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出庭检察员应该是最了解情况的,因此在上诉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检察员要加强与中院承办法官的沟通与交流。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案件,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维持原判的意见。对中院改判的案件,要及时掌握改判的理由及原因,对于上诉审改判不当的行为,报经领导同意后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机关。
【注释】{1}本文针对上诉审改判案件进行分析,故数据不包括法院发回重审和二审抗诉改判案件情况。
【参考文献】[1]蔡激.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改革路径及方案研究[A].陈光中.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之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曾伟标,周进军.论刑事二审裁判检察监督的强化[J].中国检察官,2009(8).
原标题:“上诉审”改判案件实证分析--以沿海某市2010—2012年的上诉改判案件为例
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