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中,共同犯罪案件中涉逃犯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刑事审判人员,给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无论是就到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调解,还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进行判决,都很难做到案结事了,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笔者结合多年来处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粗浅谈一谈对于涉逃共同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应如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与同行共同商榷。
(一)在逃犯系未成年人,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直接将在逃犯的监护人与到案的被告人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由他们共同承担被害人的赔偿责任。
(二)到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致同意就民事赔偿部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可就到案被告人应承担的比例及经济承受能力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先行履行,使被害人一部分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对于应由在逃犯承担的赔偿部分,在逃犯到案后可就其应承担的比例继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判决。这样的处理方法审判实践中为求得一案一了适用的比较多,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都寄希望于在逃犯到案后能调解成功,但是后期一旦调解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就给适用判决带来一定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只能就后到案在逃犯应承担的赔偿份额进行判决。对于先到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先期达成的协议有效,无论其赔偿数额高出或低于其应赔偿的份额,都视为双方互为认可,不能再一并处理,也无法一并处理。但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判决后到案在逃犯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时,仍应当判决由先到案的被告人对这部分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逃犯家属主动要求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法院应当准许,办案法官应主持到案被告人、在逃犯家属与被害人进行调解,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另外,法官也可以活化调解手段,积极找在逃犯家属做说法说理工作,向其释明如果家属先行积极代为进行赔偿,在将来在逃犯归案后法院将依法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通过积极做在逃犯家属工作促其参与调解,使被害人尽早得到全额赔偿,既有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力地敦促在逃犯早日归案接受法律惩处,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的统一。
(四)对于先到案的被告人经法院调解不能与被害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由先到案的被告人承担被害人的全部赔偿责任,待在逃犯到案后直接按先期判决确定的数额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可。这样既可以使案件得到一次性处理,从而减少当事人再次就附带民事赔偿引起的举证等环节的诉累,也减少了涉及程序上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重要的是可以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如果先期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后到案的在逃犯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可视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如果先期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后到案的在逃犯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由先行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附带民事被告人行使追偿权。这种处理方法既节约诉讼成本,也符合致害人对共同致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五)对于先到案的被告人经法院调解不能与被害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经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申请,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在逃犯附带民事赔偿诉请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判决在逃犯与到案被告人一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附带民事部分一次性结案。虽然这种方法不是有关法律规定所提倡的,但对于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不必要的诉累是大有好处的。况且即使通过公告方式对在逃犯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所作出的判决出现了错判问题,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事后补救,不至于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或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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