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已被
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
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
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8.已被
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
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
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
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
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
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
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
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
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
逮捕,案件需要
复议、
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