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论证的内容是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因此,刑法论证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这是刑法论证与其他法律论证最为明显的不同,也是刑法论证活动一切特性的生成之根。
(二)刑法论证受刑法基本观念、原理或刑法规范的拘束。无疑,刑法论证的目的是为在实体法上妥当处置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提供充分根据。应当说,近现代以来长期的刑事法治实践已在这些问题上积累了宝贵经验,并形成了一系列共识。这些共识涉及刑法的性质、机能、基本原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属性等一系列问题。就立法领域的刑法论证而言,除了受合宪性的约束外,不能不受制于这些基本的“刑法信条(教义) ”。就司法领域的刑法论证而言,还必须受有效刑法规范的拘束。如果摆脱了这些拘束,刑法问题的对话与交流就失去了应有的“平台”。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具有拘束力的“共识”或有效规范也构成刑法论证中特有的、最为直接的论证资源。
(三)刑法论证对充分性及可靠性程度具有高要求。对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妥当处置事关公民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根据“事关他人利益越是重大,论证义务也就越是重大,对论证的要求亦越严格”的原则,刑法论证对充分性、可靠性程度的要求应当是最高的。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刑法问题的特殊性,即:它涉及的是最为严厉的否定评价与法律制裁。刑法如同两刃之剑,运用稍有不当,将使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