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控:
B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被盗电缆价值7400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辩方认为:
本案中存在以下疑点:1、本案盗窃既遂的电缆线为两根,并非三根,且应当折旧程度作为鉴定的基准;2、鉴定价值过高,市场价格仅具有参考价值;3、B某积极赔偿,获得被害单位的原谅;4、B某主动交代,认罪态度好;5、B某初犯,主观恶性极小,具有极大的挽救空间。律师在检察院阶段提交的律师意见书 :
B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B某亲属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贵院承办的关于B某盗窃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B某,认真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侦查卷宗。为利于贵院能够更好地洞悉事实真相,查明案情,客观公正地提起公诉,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意见书,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鉴定的结果不合理:7400的计算不合理
1.赃物的计算价值应为两根电缆线的价值而非三根,且应当以折旧程度做为鉴定的基准。
首先,本案赃物的数量应以两条既遂的电缆线来计算。因为第三条电缆线虽已被剪断,但犯罪嫌疑人在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时已被抓获,第三条电缆并未得手,此行为实际上属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未窃取该第三条电缆线。因此,该条电缆线的金额不应该计算在盗窃罪的总金额内,实际上本案的犯罪数量应该以两根电缆线计算。对于剪断该电缆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电缆线的鉴定价值过高,电缆线的市场价格只具有参考意义。
经会见得知,赃物电缆线鉴定价值为2400元(此价格为电缆线的市场价格)一条,总共3条,总额为7400元。实际上犯罪嫌疑人盗窃的电缆为使用了多年的陈旧电缆,不应该以全新电缆的价钱来计算赃物的实际损值,应按其新旧程度扣除折旧损益!鉴定结论以全新电缆的市场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不免有失公允。据此,本案实际财物损失数额不能以全新价2400元一条来计算,而应当以该电缆线的折旧程度作为鉴定的基准。
二、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并积极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已积极向受害单位诚恳的致歉并且主动进行赔偿。希望就盗窃一事取得受害单位的原谅,给犯罪嫌疑人以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前二次的盗窃行为,认罪态度好。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在第三次进行盗窃的时候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自己前两次的盗窃行为,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态度认真,对所犯案件供认不讳。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深深悔恨、反复自责。
四、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困且为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以不起诉处理。
据本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困,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且家里还有一个在上学的妹妹。犯罪嫌疑人自幼外出打工,主动帮助家里分担经济压力。除在单位盗窃以外,B某无任何其他犯罪行为,且为人胆小、忠厚老实。在本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七尺男儿已泪如雨下、后悔莫及,并表示以后绝对不会再犯。据其亲朋及邻居等反映,B某平时表现良好,不但心地善良、孝敬父母、乐于助人,而且遵守法律法规,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
B某系初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单纯只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具有极大的挽救和教育的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律师认为,其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该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致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平凡律师
程先华律师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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