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是出入中英街的小车司机,平时主要工作就是拖运饮料。正是因为A某能频繁出入关口,2012年12月2日,A某的朋友B某以500港币价格让A某拖运“水鱼”进入国境。A某进入国境后在海关及缉私局的联合行动中被抓获,海关工作人员在其驾驶的小汽车内查获可疑动物“水鱼”61只,共重五百多斤。
经广东某研究中心鉴定,这些“水鱼”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保护动物,A某走私“水鱼”的行为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
【刘平凡律师、赵松助理律师共同辩护,被告人获得较大幅度的轻判,被告人不上诉,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本案判决结果均比较满意】
经刘平凡律师、赵松两律师代理辩护工作,目前被告人被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告人获得较大幅度的轻判。因其走私数量巨大,价值也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对于本案的辩护结果比较满意,被告人本人亦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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