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人A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2011年10月25日由公安部转情报立案侦查,2012年2月10日被深圳市某公安局某支队抓捕,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深圳市某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案件一审两被告被判处死刑。
公安机关认定:2011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A某等人纠结在深圳市一起商量走私、贩卖冰毒的事宜,并做了具体分工。2012年2月初,A某在马来西亚与中国的B某电话联系购买冰毒,同年2月9日A某与前来准备运输毒品的C某非抵深圳,中午与B某在某餐厅商定好购买15千克冰毒,后A某安排D某支付50万定金给B某。同年2月10日A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部分毒资,后B某前往A某住处交付毒品并取走剩余毒资。交易完成后B某下车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随后警察在A住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4970.71克。后查证A某走私、贩卖K粉128000克以及从印度走私麻黄素64000克、冰毒3000克、K粉1500克。
A自述:接受老板“宝贝”的指示将现金支付给B某,而现金是宝贝指示C某带国境并进行了申报,自己借钱给宝贝,但是购买毒品的毒资不是自己的。9日在餐厅并未谈及买卖毒品事宜。查获毒品的房间不是自己的,而是宝贝承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