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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章某强迫未成年少女(17岁)卖淫案
收案日期:2010/11/28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146次
[核心提示]谭某某强迫未成年少女刘某某卖淫一案,虽然谭某某情节恶劣:不但实施暴力行为强制对方卖淫,而且强迫卖淫的对象是17岁的、已怀孕2个月的未成年少女,最终因律师辩护得力、策略得当,谭某某被从轻处罚,仅仅获强迫卖淫罪最轻处罚有期徒刑5年。
案 号
 案号牛刑辩(2010)字第(0910)号
承办律师
  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
 强迫卖淫 东莞
基本案情

章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文化程度,户籍是江西人。因强迫卖淫罪于2010426日被刑事拘留,201058日被逮捕。

 

2010422日,被害人A因怀孕两个月无钱堕胎而找到被告人章某某借款,章某某叫A某某到广东再想办法。后章某某和A某某来到东莞市常平镇后,因没有生活费,便产生了让A某某去卖淫赚钱的想法和念头。42415时许,章某某带着A某某到常平镇东莞火车站附近一间名为“玫瑰发廊”的发廊内卖淫,A某某在章某某和发廊老板的教唆下同意卖淫。当晚9时许,A某某回到出租屋想章某某提出不卖淫,章某某抓住A某某的头发并打了几个耳光(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又将A某某送回到发廊内卖淫。25日晚8时许,A某某趁章某某熟睡之际离开出租屋前来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随后在章某某的临时出租屋将其抓获归案。

 

辩方意见

【刑事律师刘平凡大状、程先华刑事律师撰写辩护词】:

 

一、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章某某有强迫他人卖淫之强迫行为。

(一)被告人章某某无实施强迫行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二)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手段不具有强迫性,被害人未失去人身自由。

1.章某某没有强迫A某某卖淫的暴力行为。

2.章某某于424日晚9点左右曾打A某某几耳光一事与强迫卖淫没有任何关系。

1A某某被打原因是:A某某的态度激怒了章某某。

2A某某被打时间是:其从发廊回来。也就是说,此前A某某已自愿进入发廊同意卖淫了!请法庭注意:在被打耳光之前,A某某已开始卖淫并且是自愿的。

3A某某返回旅店找章某某目的:找章某某“理论”,“理论”的原因是怕被卖被打,而不是“理论”子虚乌有的强迫她卖淫的强迫行为!

(三)被害人A某某的意志具有自主性,被告人章某某不是阻却其自由行动的外界障碍因素。

1.行动上,被害人A某某来去自由。

2.方法上,被害人A某某选择自由。

3.结局上,被害人A某某左右自由。

(四)起诉书说“A某某在章某某的监管之下接待了一个嫖客”完全违背本案客观事实,相反,本案证据有力地证明:被害人A某某的卖淫行为系自愿行为。具体证据事实为:

1.A某某询问笔录多次证明:卖不卖淫是她的自由选择。

2.卖淫行为发生前后经过,再次证实A某某卖淫是自愿的。

根据A某某上述交代,辩护人有几大质疑:

其一,如果真被强迫卖淫,还有心思和嫖客计较价钱吗?不是应该祈求嫖客放过自己或者拼命抵抗、誓死不从吗?不是应该解释自己已经怀孕2月不能卖淫吗?为什么反而强调自己是“第一次卖淫”而坐地起价呢?

其二,如果真被强迫卖淫,在章某某去上网之际,不是应该抓住机遇、火速逃离他的“魔掌”去报警吗?在返回租房路上不是应该去报警吗?在主动上交房租前,不是应该询问房东去报警吗?不是应该拒付房租吗?为什么反而自愿返回房间?而且明明看到章某某已经睡着为何不下楼报警呢?假使真的赚到了100块钱的卖淫钱,不就有钱打车、打电话、找朋友亲戚了吗?

其三,如果章某某“强迫”A某某卖淫了,那么A某某干嘛还在次日睡到8点钟的时候又一次和章某某发生性关系,而且彻底自愿呢?难道不痛恨他吗?而且还和章某某一起调换了房间,还要为章某某买早餐?请问:要是章某某真的“强迫”A某某卖淫了,A某某还有心情跟他发生性行为、跟他一起换房间和给他买早餐吗?不是早就报警抓他了吗?

3.A某某自己的陈述,更加印证了卖淫是其自愿的事实。

 

二、被害人A某某过错严重,理当分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应受谴责性低。

(一)以强迫卖淫为借口来报案,A某某内心起因是对金钱贪婪的渴望未得满足而怀恨报复!实质上其唯一看重的是章某某(或者其家人)能不能给钱?能给多少钱?钱才是她的目的!

(二)A某某尚未成年性关系史却堪称丰富,甚至怀孕,其传统道德观念薄弱、价值观扭曲。体现在:

1.从被害人A某某的询问笔录可见:

2.根据卷宗所载,访问A某某的QQ空间相关资料:

 

三、因缺乏认定“强迫”行为的证据,从证据体系而言,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章某某有罪。

 

四、被告人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且表现良好。

综合上述,本案中,认定被告人章某某强迫行为成立的证据不足,被害人A某某卖淫系自愿行为,被告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刘平凡律师

程先华律师

 

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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