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亲办案件亲办案件
刑辩力机构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高效、权威运作模式为基础,实行每案每阶段由该领域最擅长的专业律师承办,优势组合,精耕细作。团队律师实现透明化办案,律师办案日志网上公开,让委托人凭密码第一时间知悉律师的工作情况和案件进展。同时,团队律师通过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时俱进的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精细化办案标准。为委托人专业提供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复核、刑事上诉等。长期以来团队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亲办案件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万!一审判三缓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万!一审判三缓三
收案日期:2013/09/21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493次
[核心提示]被告人吴某某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达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建议法院判处当事人十年有期徒刑。后经辩护人刘平凡律师介入,最终一审判三缓三。
案 号
 (2013)牛刑初字第335号
承办律师
  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承诺给付月2-2.5%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以亲戚开煤矿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通过村民邻里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使用个人名义向杜某某、刘某某等93人吸收公众存款3,925,500元。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某向93名存款人支付利息共计54,450元,退还本金共计234,700元。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俊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方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俊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2、被告人吴俊义认罪、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3、被害人的损失有偿还的可能,被害人有过错。综上,对被告人吴俊义应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吴俊义犯罪所得的赃款及其吸收资金所转换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后依法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