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出资注册成立XX商务信息咨询中心。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许某某在未经有关金融部门依法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在报纸刊登广告等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以签订居某同的形式,先后向社会群众吕某、韩某等不特定对象40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16480元,至今尚有1801480元未归还。后被东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1月16日被执行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辩护人刘平凡律师介入,终审判二缓三。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振波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犯罪数额应扣除先支付的利息。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振波退赔本案各被害人经济损1801480元(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