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亲办案件亲办案件
刑辩力机构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高效、权威运作模式为基础,实行每案每阶段由该领域最擅长的专业律师承办,优势组合,精耕细作。团队律师实现透明化办案,律师办案日志网上公开,让委托人凭密码第一时间知悉律师的工作情况和案件进展。同时,团队律师通过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时俱进的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精细化办案标准。为委托人专业提供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复核、刑事上诉等。长期以来团队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亲办案件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0万一审三年二审判二缓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0万一审三年二审判二缓三
收案日期:2013/09/20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826次
[核心提示]被告人许某某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辩护人刘平凡律师介入,终审判二缓三。
案 号
 (2013)牛刑初字第154号
承办律师
  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出资注册成立XX商务信息咨询中心。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许某某在未经有关金融部门依法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在报纸刊登广告等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以签订居某同的形式,先后向社会群众吕某、韩某等不特定对象40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16480元,至今尚有1801480元未归还。后被东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1月16日被执行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辩护人刘平凡律师介入,终审判二缓三。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振波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辩方意见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犯罪数额应扣除先支付的利息。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振波退赔本案各被害人经济损1801480元(详见附表)。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