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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辩护人刘平凡律师
收案日期:2013/11/08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459次
[核心提示]2012年10月24日0时30分许,郭某某与潘某某在向阳宾馆828房间内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经刘平凡律师介入,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 号
 (2013)牛刑初字第250号
承办律师
  刘平凡
关 键 字
 贩卖毒品罪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购买毒品,并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毒资1000元钱。当晚郭某某携带购买的毒品乘出租车到达广州市,朱某某驾驶面包车在广州市某高速出口接上郭某某。当晚郭某某又向朱某某借款4500元,并从其携带的毒品中拿出一部分抵押给朱某某。之后朱某某驾车回到自己位于广州市家中,将郭某某抵押给自己的毒品取出吸食了少部分,其余毒品用一个纸盒包装好,藏在自己家中。2012年10月24日0时30分许,郭某某与潘某某在向阳宾馆828房间内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控方意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平顶山市购买毒品,并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毒资1000元钱。当晚郭某某携带购买的毒品乘出租车到达汝州市,朱某某驾驶面包车在汝州市高速出口接上郭某某。当晚郭某某又向朱某某借款4500元,并从其携带的毒品中拿出一部分抵押给朱某某。之后朱某某驾车回到自己位于广州市家中,将郭某某抵押给自己的毒品取出吸食了一部分,其余毒品用一个纸盒包装好,藏在自己家中。
当晚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到广州市某某宾馆828房间找到事先联系好的潘某某,准备向潘某某出售毒品。期间,因潘某某外出借钱,郭某某离开宾馆乘坐出租车到广州市某某街刘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卖给刘某某少量冰毒,并将随身携带的10克冰毒放在刘某某处,让其帮忙贩卖。郭二培返回宾馆后,潘某某称欲从郭某某处再多购买一些冰毒。郭二培便乘车返回刘某某住处取之前放在此处的10克冰毒,并在刘某某住处给朱某某打电话让朱某某给其送再送一些冰毒,朱某某表示毒品已藏好不方便取,郭某某再次返回宾馆。2012年10月24日0时30分许,郭二培与潘某某在向阳宾馆828房间内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四包、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分别为23.37克、0.84克。
2012年10月26日,汝州市公安局民警从刘某某住处查获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0.29克。2014年10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朱某某家中查获郭某某抵押给朱某某的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三包,净重为48.71克。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某某宾馆、刘某某住处、朱某某家中查获的白色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某某宾馆查获的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经汝州市公安局对郭某某、朱某某的尿液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本院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请依法惩处。
辩方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在被告人朱某某家中查获的48.71克毒品及在刘某某住处查获的0.29克毒品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郭二培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郭二培持有的毒品均尚未卖出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本案系“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应对被告人郭二培依法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随案移交的被告人郭二培被扣押的人民币900元,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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