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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非法行医罪缓刑释放不上诉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821次
[核心提示]
案 号
 【2013】【2012】际唐律刑字第0810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
 非法行医罪
基本案情

A某其人:醉心人体健康理论研究数十年,受益者数百人。

A某原是山东省某市的国企退休工人,退休后,因家人及其自身长期患病,遂全身心投入研究人体养生与健康真理的研究。数十年来,其拟出版的专著已达数几十万字,并在人体健康研究领域颇有建树,尤其是近年来,信服其理论和生活方式的普通百姓纷至沓来,并纷纷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断的服用其产品。

按照A某的健康理念和生活方式,以及辅之以其多年潜心研制的某产品,越来越多的来访者和试用者,从中受益。令人诧异的是,涉嫌非法行医罪A某,其周遭的朋友、家人甚至于A某自身及其妻子,均是严格践行A某健康生活理念和产品的亲身体验者,且其妻子及其本人使用自身研制的产品已经23年时间,效果良好。

据实地走访,烟台某尿毒症患者,在被无数大医院确诊为晚期拒收之后,其走投无路之下投奔A某并跟随其,转变生活方式,服用某产品,至今已有3年时间,该女患者不但未死亡,反而健康状况持续好转并恢复了其在某医院的工作。

A某女儿回忆,在2000年左右,其外公和爷爷均罹患肠癌,在被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后,其父亲A某遂将两位老人接至身边,使用自己研究的健康疗法和产品,长时间以令两位老人上吐下泻的方式医治他们,后经过近半年的时间,两位老人均日见好转,遂未被彻底治愈,但不但打破现代医院下的病危通知,而且存活时间长达数十年时间。

据实地访问得知:目前信服A某健康生活理念和服用其产品的患者,尤其是绝症患者,已达近百人,且健康状况绝大多数均明显好转。A某的学说及其产品,经实践检验,确实对患者健康产生明显治疗作用和康复作用。

A某、B某、C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来龙去脉缘何疗效如此之好的产品,竟被认定为涉嫌非法行医罪呢从死者说起

某天,罹患白血病及淋巴肿瘤晚期的悲惨D某出现在了A某的生活当中。经人介绍,D某在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并最终被各大医院拒绝收治之后,其父母遂千方百计找到A某并恳请其收治D某。后经双方签订书面恳切书及互通了解,D某遂投奔A某。

但不幸的是,仅仅一周之后,D某即不治身亡,A某连同B某、C某,D某家属一怒报警称:上述三人涉嫌骗钱,三人遂被以非法行医罪刑事拘留。而死者的两次尸检报告均一致地认定:D某死于癌症,并非A某等人的产品,也排除了饥饿死亡或者中毒死亡的可能。既然D某的死亡跟A某、B某、C某的健康调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缘何某公安局仍然刑拘三人,并且某检察院仍然逮捕了三人呢?

另外,在D某在三人处调理的一周时间内,三人的家属均给与其精心的照顾和服侍,并未出现任何疏忽。

律师办案

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受委托为A某辩护:驳斥某检察院指控三人非法行医罪致一人死亡的重罪指控,认为本案:(1)无证据证实D某死亡与A某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无证据证实A某行为严重损害就诊人D某身体健康。

1)本案法医鉴定及答复函等均证实:d某死于其自身的疾病,也排除中毒、饥饿等其他因素。

2)法医鉴定及本案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A某的产品具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驳斥某检察院建议量刑15年以上的重刑量刑建议书,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A某行为仅仅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综合衡量,律师建议法庭:对A某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从该案证据来说,A某推荐患者使用的产品虽经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证实无毒无害,但其向数百位患者推广并应用的行为,确实忽略了安全问题。另外,考虑到A某等人并未注册医疗机构,A某等人也没有医师资格证,而其收治患者并调理其身体的行为,确实符合行医的定义和内涵。尽管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但确实已达情节严重,无论是从主观方面来讲,还是从客观行为而言,其行为确实已涉嫌非法行医罪。

从量刑而言,A某已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及潜在的危险性,并且也已认罪并愿意给与患者家属因耽误其治疗导致的适度的经济赔偿。同时,考虑到A某确实因主观热爱而醉心研究医学医疗及人体健康理论且并未向社会广泛散布而仅仅是朋友、邻里之间的介绍应用产品,也并未造成任何夸大性的危害性后果等,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对A某量刑的同时,适用缓刑。

A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A某被释放。

近日,A某被判处缓刑被释放。

控方意见
A某获判缓刑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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