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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辩护:A某重罪轻判——走私珍贵动物亚洲鳖61只仅获刑2年半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101次
[核心提示]【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达10只以上的,依法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A某,男,有前科,走私亚洲鳖(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定罪量刑)达61只,中国牛律师刑辩团队刘平凡律师、赵松实习律师制定并实施详略得当的辩护策略获成功,A某仅科处有期徒刑2年半。
案 号
 【2013】本网律师亲办系列刑案之:走私珍贵动物案
承办律师
 刘平凡 刘平凡
关 键 字
 走私珍贵动物罪
基本案情

1、A某个人情况:

A某,男,31岁,广东人,已婚,育有2个子女,其女儿为4级残疾,妻子为家庭主妇。2007年因赌博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于2008年刑满释放。

                           2、涉案事实:

201212A某在中英街内愉合缘门口准备拉饮料出镇时,碰见M(香港人,40岁左右,其余情况不清楚),MA某拉不拉水鱼,带工费500元港币,A某说可以。于是M叫人将水鱼装到A某的车上,A某驾车未向沙头角海关申报,从沙头角旅检中车通道进入深圳。大鹏海缉私分局根据情报,对从沙头角旅检中车通道进入深圳A某所驾车辆进行连续追踪,在盐田区海涛路对A某所驾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发现车厢内有水鱼60多只,近600公斤,A某被告当场抓获。

A某向侦查机关交待(全案录取口供7次,基本一致):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其中有一次口供供述:M说不要申报,申报了就不肯让过了);水鱼是M的,收货也是M负责;只走帮M走私了一次水鱼;拉水鱼的车是自己买的,进出中英街的证件是M帮办理的;M告知其运输的是煲汤龟。

事隔2日后(抓获当日接受2次查问,后一直留滞在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立案,并同日对A某执行拘留。

                            【鉴定意见】

中国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疑似亚洲鳖;

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根据动物特有形态(见图1-5)亚洲鳖。根据农业部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相关规定,参照山瑞鳖的标准,推算涉案价值为每只为3000元。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结果为:根据以上根据以上特征判断,由于示见到实物(仅根据照片判断),而且不能确定哪些照片为同一个体,故对照片中动物的物种判定倾向于亚洲鳖。对亚洲鳖的相关认定标准可参照其同科的山瑞鳖执行。

律师办案

温伟欣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一案辩护律师质证意见表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野生动物种类鉴定由地级以上市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控方意见
本案经2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诉机关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珍贵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亚洲鳖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列明的野生动物,并非产于我国,与产于我国的山瑞鳖是同科特种,依法应比照山瑞鳖的定罪量刑标准对被告人A某判处刑罚。依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达10只以上的,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辩方意见
一、证明涉案动物为珍贵动物的唯一证据——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证据存疑,根本无法排除本案走私对象为其他未受保护的动物的合理怀疑,根据“存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的原则,恳请法庭对被告人A某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二、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对被告人A某实施了“控制下交付”的措施的,属于不能犯未遂,应当予以认定,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A某所走私的动物并未实际交付,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三、证据显示:被告人A某第一次接受“查问”时(2012年12月2日)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大鹏海关缉私分局根据被告人A某的供述及鉴定意见于2日后(2012年12月4日)正式立案,并于同日“首次”对被告人A某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在被告人A某第一次接受“查问”至立案之间共间隔2天时间,在这2天时间里侦查机关并未立案,也无证据显示被告人A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其仍“滞留”在侦查机关积极配合调查,毫无怨言。因此根据刑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被告人A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本案为“M”指挥被告人A某进行入境走私的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M”在本案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A某仅听从“M”安排与指挥,以收取少量的报酬为条件进行运输服务,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本案为共同犯罪,并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A某为从犯,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M”蒙骗被告人A某走私入境的货物为“煲汤龟”而非“珍贵动物亚洲鳖”,致使被告人A某对走私对象发生了错误认识,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A某自身也不具备鳖类识别知识,主观恶性小,在量刑时应与“明知”或“应知”具体走私对象有所区别,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当的原则。 六、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走私对象——“亚洲鳖”或者参照对象“山瑞鳖”都未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附表中,致使本案量刑无具体依照标准的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A某按走私珍贵动物罪进行定罪、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进行量刑”,即按价值183000元为标准进行量刑。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这种 “张冠李戴”的“类推”建议严重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提请法庭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
亚洲鳖是否属于珍贵动物;其走私价值数量及价值如何计算;走私犯罪的朱从犯问题。
办案结果
【判决结果】以走私珍贵动物罪,仅判处A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办案总结
做律师,无论对什么案件进行辩护,都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证据和事实方面,找突破口。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 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8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6倍执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4倍执行。 二、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如下:   (—)水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100%执行。   (二)水生野生动物的特殊利用部分和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执行。   (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有交易价格的,按照该产品的交易价格执行;没有交易价格的,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5—20%核定执行。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野生动物种类鉴定由地级以上市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 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8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6倍执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4倍执行。 二、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如下:   (—)水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100%执行。   (二)水生野生动物的特殊利用部分和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执行。   (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有交易价格的,按照该产品的交易价格执行;没有交易价格的,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5—20%核定执行。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野生动物种类鉴定由地级以上市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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