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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辩团队唐源律师与罗天亮实习律师于侦查阶段介入XJW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收案日期:2020/07/01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692次
[核心提示]2014年6月18日,XJW驾驶货柜车从香港流浮山停车厂出发前往深圳皇岗海关深圳方向,下午约16时途经皇岗口岸,接受海关验车直到19时。后来海关查出XJW驾驶的货柜车中设有一个暗格,暗格中隐藏着4340张水貂皮。 后XJW已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采取强制措施,关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该案已由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呈报深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 号
 【2014】深际唐刑字第0716号
承办律师
  唐 源 程先华
关 键 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海关缉私 水貂皮 批准逮捕 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2014618日,XJW驾驶货柜车从香港流浮山停车厂出发前往深圳皇岗海关深圳方向,下午约16时途经皇岗口岸,接受海关验车直到19时。后来海关查出XJW驾驶的货柜车中设有一个暗格,暗格中隐藏着4340张水貂皮。

后XJW已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采取强制措施,关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该案已由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呈报深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来办理。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一)有证据证明有走私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价值或者偷逃税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

  2、有证据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2)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供认的;

  (4)有证人证言指证的;

  (5)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6)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要求之一,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问记录、海关扣留查问笔录或者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

  (3)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

  (4)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5)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是指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等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实,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律师办案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意见:没有证据证明XJW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的犯罪事实系XJW实施的

1.该案中的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XJW实施的。

2.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就推定XJW“明知”是走私行为。

二、……


办案日志
办案日记
办案时间
 1、XJW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2014-07-21
开庭日期
开庭地点
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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