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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HP涉嫌绑架一案
收案日期:2014/06/03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556次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2013年4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唐HP在常德市戒毒所内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刑事拘留。指控其于10年前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尾村一出租屋涉嫌绑架犯罪。后被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该案于2013年8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14年1月23日第二次开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判决,6月10日送达一审判决书。以绑架罪判决唐HP6年有期徒刑,牛律师刑辩团队唐源律师、罗天亮实习律师正为其提供二审辩护。
案 号
 【2014】际刑第0603号
承办律师
  唐 源 罗天亮
关 键 字
 绑架罪,抢劫罪,辩护词,上诉
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200368日下午,湖南常德籍人吴某某、唐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等人利用女色引诱两台湾人以按摩为名实施抢劫。将两台湾人带到深圳市福田区沙尾东村以出租屋内,然后用透明胶带绑住被害人手脚,从他们身上搜出少量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后唐某某等人嫌现金等物太少,威逼被害人打电话给其亲朋,索要10万元赎金。被害人被逼只好向朋友求救,其朋友于第二天下午在罗湖区金叶大厦附近向唐某某等人交付了10万元现金,旋即报警。唐某某等人于2003625在常德市某宾馆被抓获归案,后分别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10多年有期徒刑不等,现均已刑满释放。201349,唐HP因被举报在常德市戒毒所被刑事拘留,后被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一审仅以唐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三人的口供认定唐HP参与了本案的取款环节并推定唐HP至少对同案犯实施犯罪存在确定的明知,有犯意沟通和犯罪故意,构成绑架罪并被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唐HP坚决不服,聘请牛律师刑辩团队唐源律师为其提供二审辩护,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向深圳中院申请公开开庭,但未获批准。现牛律师刑辩团队唐源律师已向深圳中院提交了精心准备的辩护词(内附阅卷笔录、刑法理论、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个)。

律师办案

办案日志:

HP涉嫌绑架一案

201463,接受唐HP妻子委托,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201464上午去福看会见唐HP,下午跟家属沟通汇报;

2014611下午拿到一审判决书,并仔细研究;

2014612去福看会见唐HP,并跟家属沟通;

2014613,与家属联系并找到唐某某2003年的判决书并研究;

2014615,电话与家属联系了解案情和一些庭审情况;

2014617电话与家属了解案情;

2014618会见唐HP并向福田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委托手续;

2014623,联系阅卷,回答说周五移送中院并告知家属;

201473,(12368)联系中院,回复说7个工作日后再查,并告知家属;

201477(12368)联系中院,确定案号为深中一刑659号;

2014710(12368)联系中院,确定主审法官及书记员;

2014710下午,和罗天亮去中院阅卷(拍照);

2014710720整理案卷、阅卷、制作阅卷笔录、草拟辩护提纲;

2014722上午向中院提交请求公开开庭申请书;

2014722下午去福看会见,并和家属沟通;

2014724下午接法官助理电话,初步研究不同意公开开庭审理,并将情况告知家属;

201472585,查阅资料、撰写辩护、制作辩护词;

201487上午去中院提交辩护词并去福看会见唐HP,并将情况向家属汇报。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办案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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