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江某、经密谋商议以冒充海关人员查获为名,对某物流公司运货车的车辆实施抢劫。某日下午,按照二人事前共谋,张某开车载林某、蔡某二人,江某与牛某、何某另外驾驶一部小车分别窜到某社区。之后,江某安排了伍某等5、6名男子开面包车换上假车牌守候在某科技园门口,自己也守候在门口附近。下午5时许,孔某与何某某驾驶的货车载有案值近200万的配件出来门口驶在主干道的附近小路上。后张某电话通知江某,江某即安排面包车上的伍某等人追上司机孔某和何某某开的货车,然后把孔何二人挟持至面包车上,其中两名男子把孔何的货车开出后交给林某和蔡某二人。抢劫得逞后,林某、蔡某二人驾驶抢来的货车,伍某等人驾驶面包车挟持孔何二人,张某、江某、牛某、何某四人则分别驾驶二部小车离开案发现场。后张某等在东莞一农庄边,伍某等人将司机孔何二人身上的钱财、手机、银行卡、人民币等搜罗一空,丢弃两被害人至路边。林某、蔡某按照张某、江某的安排把被抢货车丢弃于路边,后转包另一货车将配件拉走隐藏。后张某、江某将被抢配件出卖给深圳的胡某、黄某。案发后,团伙多数人被抓。江某、伍某在逃。
张某、林某、蔡某、何某、牛某与2011年6月初因涉嫌团伙抢劫罪被逮捕羁押,后被以抢劫罪依法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该团伙结伙使用暴力方法并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团伙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在辩护当中,刘平凡律师提出:该案无事实可辨,无证据可辨,全案无证据证实牛某存在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要求法院判决牛某无罪。后经刘律师向法院出具长达15页的刑事律师《辩护词》和《质证意见》,全面分析本案的证据不足和证据瑕疵所在,后法院主动要求检察院撤回对牛某的起诉,检察院未予撤诉之后,法院遂依法依职权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法院未发现各被告其他有罪或者从重处罚情节。
后经协商,为更好的有利于各被告人,本网刘平凡律师再次依法向法院提出辩诉交易:牛某认罪,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后刘平凡律师依法二度提出《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并提出本案主犯在逃,现有被告全部都是从犯情节;本案各被告均无抢劫主观恶意情节;各被告不知晓及未实际分得任何赃款情节;各被告认罪悔罪太对好情节;本案全案证据不足情节等,后牛某认罪,法院判决采纳刘平凡律师所有辩护意见并对牛某减轻处罚。
团伙冒充军警抢劫200万数额巨大,刘平凡律师成功辩护:牛某仅获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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