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从事外贸业务的王某接受某外国公司的委托采购一批用于户外用动器材的零配件,其中有几款类似于枪支散件。王某接单后跟上海某光学仪器厂家联系,购买了600余件类似枪支的零配件并出口到国外。后该光学仪器厂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这批零配件做了枪支弹药鉴定,经鉴定该批购买的散件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王某因涉嫌买卖枪支而被网上追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600余件枪支散件折合枪支20余件,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接案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的律师认真梳理了枪支方面的法律法规,觉得不能单纯的从散件功能定罪,而应看其是否主观上具有造枪和买枪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入手才能准确的认定是否构成了买卖枪支罪。主办律师跟委托人多次沟通,从委托人那里了解到,涉案的枪支散件是外国客户订购后用于户外运动器材上的。这批枪支散件具有通配性。而且涉案枪支散件是用于出口的,该出口时向海关进行了如实申报并经过了海关的检验。经过慎密的分析,律师认为应当劝王某投案自首。并同时就散件的用途及通配性举证。通过律师的工作,王某于2014年11月24日投案首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一、2014年11月3日接受家属委托跟家属初步沟通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受案后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跟家属多次沟通案件的基本情况形成初步的辩护思路
三、案件讨论确定最终办案思路: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本案实际出具专业客观的辩护意见;找到能够证明主观目的不是造枪的客观证据、劝说王某投案自首主动澄清事实
四、王某同意投案自首并提交该散件通用性的证据
五、11月19日辩护律师赴上海前期跟办案机关接触,沟通投案自首问题。并初步沟通辩护观点
六、11月24日辩护律师陪同王某赴上海投案自首,向办案部门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并就王某是否涉嫌犯罪一事跟办案部门领导充分沟通,王某当日被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意见:涉案配件被鉴定为经鉴定该批购买的散件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600余件枪支散件折合20余支枪,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方意见:不能仅以散件的功能来确定犯罪, 而要看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主客观相一致,是否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鸦片可以制药也可以害人,同为鸦片用于制药的鸦片及用于吸食的鸦片显然不能说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王某购买的这批散件确实具有枪支散件的功能,但应该看到的是王某购买的这批散件主观上并不是想制造成一支枪,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购买的这批散件能装配成一支枪。这批散件全部用于出口,而且在出口申报中如实说明是用于户外运动。《刑法》要惩处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王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
是否能从王某购买大量枪枝散件行为本身来推定王某购买时的主观目的,王某是否是放任某一社会危害性的发生。出口的这批枪支散件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王某被取保候审
1、作为专业处理涉枪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对法律的规定有精准的把握,在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从法规之间从法条之间找到法条背后隐含的立法原意;2、善于应用类推及法律逻辑说明侦查机关的逻辑错误同时找到案例来辅证说明;3、跟侦查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理解侦查机关办案思路并加以更正说服;4、创造当事人从轻减轻的条件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仿真枪认定标准》
《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公治[2002]82号 2002年6月7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民用枪支主要零部件和散件界定问题的请示》(苏公通〔2013〕399号)
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冶[2014]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