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孙某系同乡,均在天津市某家居加工厂打工,于2012年初相识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性格不合经他人见证签订分手协议。分手后刘某情绪低落,每天打电话给孙某要求复合,皆被孙某拒绝。2012年5月12日早上6时许,刘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到天津市XX区XX街好邻居商店门前,遇到孙某,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孙某胸部,孙某倒地死亡,刘某驾驶电力摩托车逃离现场。
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有预谋的实施暴力行为报复受害人,在公共场所持刀杀害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刘某与被害人的感情纠纷而引发,且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建议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1.刘某没有杀人动机,刺杀孙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案发当日刘某是准备去找肖医生看病,与孙是巧遇。且携带的作案刀具是为了防身,并非为了实施本案犯罪。
2.孙某对本案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向在与刘交往中花光了刘的钱就提出分手,案发当天向还用语言挑衅刘某,导致案件发生。
3.本案系恋爱纠纷而引发,刘某实施犯罪属于临时起意,与其他密谋杀人有所区别。
4.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本案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刘某是蓄谋故意杀人还是基于被害人孙某言语上得刺激而临时起意、酿成大祸。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辩护要点在于厘清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刘某随身携带水果刀的行为是出于防身的目的,而并非为蓄意谋杀被害人而提前准备作案工具的目的,并且刘某在去看医生的路上遇到被害人,并遭遇其言语上的挑衅与攻击,刘某在极度愤怒的情绪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随手扎向被害人,但并没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想法,见到被害人倒地并流血,刘某出于害怕的心理骑车逃离现场,因此从刘某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志因素来分析,刘某持刀扎人并逃跑,对被害人是否死亡持放任态度,符合刑法中关于间接故意杀人的规定。
本案辩护要点在于厘清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刘某随身携带水果刀的行为是出于防身的目的,而并非为蓄意谋杀被害人而提前准备作案工具的目的,并且刘某在去看医生的路上遇到被害人,并遭遇其言语上的挑衅与攻击,刘某在极度愤怒的情绪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随手扎向被害人,但并没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想法,见到被害人倒地并流血,刘某出于害怕的心理骑车逃离现场,因此从刘某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志因素来分析,刘某持刀扎人并逃跑,对被害人是否死亡持放任态度,符合刑法中关于间接故意杀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