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周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4月12日晚上20时许,两人在海淀区XX酒店1300房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周某支付给王某2000元人民币,王某提出之前两次都给其2万元人民币,这次也应该支付给其2万元,周某拒绝,于是王某打电话给其朋友谢某与于某,让他们到其所在酒店房间帮忙要钱,于是谢、于二人来到该酒店房间,对周某进行殴打、威胁,周某让王某自己去衣柜的钱包内拿钱,王某从其钱包内取出2万元人民币便与谢、于二人离开。经鉴定,周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谢某、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王某与被害人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前两次发生性关系之后,周某主动给予王某2万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因此王某有理由认为在二人发生第三次性关系之后,周某理所应当应当支付给其2万元,因此主观上王某并无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王某与周某之间的纠纷属于男女朋友之间因恋爱关系产生的纠纷,社会危害性较小,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害。当时是周某主动提出让王某到衣柜里取钱,并且其钱包里面刚好准备了2万元现金,证明周某愿意给予王某2万元人民币的主观意图。
被害人周某对王某行为表示谅解,希望王某能够得到从轻处理。综上,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王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
刑法作为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有其特定的范围,司法机关不能超越这个范围来认定一个人有罪,而判断是否超越这个范围的标准则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遭受损害。在本案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既周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纵观全案我们可以发现,周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没有受到重大损害,以至于不需要动用刑法来惩罚王某的不当行为。小情侣吵架要钱实属平常,找两个朋友来撑场也在情理之中,没有必要为了感情纠纷的小事而过多的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我们认为检察院最终决定作不起诉处理是十分适当的
刑法作为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有其特定的范围,司法机关不能超越这个范围来认定一个人有罪,而判断是否超越这个范围的标准则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遭受损害。在本案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既周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纵观全案我们可以发现,周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没有受到重大损害,以至于不需要动用刑法来惩罚王某的不当行为。小情侣吵架要钱实属平常,找两个朋友来撑场也在情理之中,没有必要为了感情纠纷的小事而过多的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我们认为检察院最终决定作不起诉处理是十分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