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移送回深圳后,其妻子立即赶到了深圳,委托刘律师、肖律师作为陈某律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发现本案缺乏证明吴某是翁某公司员工、及翁某(公司)出资的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吴某侵占了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所以律师出具《律师建议书》给负责批捕的检察官,建议对吴某不予逮捕,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采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后肖律师赶往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罗湖看守所等到晚上快12点才接出吴某,后吴某与妻子回到了老家,现案件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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