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办案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燕某安全行车意识淡薄,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燕某肇事后留在现场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视被告人燕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对受害人作出经济赔偿,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燕某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无前科,事故路况复杂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东莞某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0月8日下午约3时许,被告人燕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半挂车,从清溪镇往凤岗镇方向行驶,途径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路段时(施工路段),该车失控车头右侧碰撞右边施工护栏后,车头在碰撞行人A某、B某,造成A某当场死亡,B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燕某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方已赔偿给死者A某家属298832.12元。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害人B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查笔录,证人C某的证言,证明,尸体检验报告,调解书,赔偿凭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燕某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燕某除为被害人B某支付了医疗费26414元外还赔偿其9000元。
【经刑事律师辩护,剖析案情和分析责任,刘平凡律师提出燕某存在自首情节、赔偿损失情节、悔改认罪态度好、路况复杂等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燕某交通肇事案辩护词:刑事律师刘平凡、程先华共同办案,判决结果燕某及其家属非常满意!】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燕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燕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由于被告人的过失致使一位无辜的生命丧失,给受害人亲属带来了极大的不幸。在此我代表被告人及其家人向死者表示沉痛哀悼,对死者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
辩护人受托后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的情节和我国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有法定减轻和酌情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在刑罚种类中的拘役范围内量刑。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投案自首, 并积极救治伤者。
本案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救治伤者并投案自首。
首先,被告人第一时间报警,使被害人A某的伤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有效的控制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警方未到之前,不曾离开现场。
警方到达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属投案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基此,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燕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二)、本案系第三人违章施工所致,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发现场为正在修建的立交桥,将原四车双方道突然改为一车双向道,被告人行驶方向正是下坡路段。整个施工路段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这些客观事实均可从本律师提供给法庭的现场照片得到证实。
本律师曾现场考察,经仔细寻找在杂草丛中和施工废料堆里才发现“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的警示牌。这样不规范的施工,本身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更何况原四车道突然变更为一车道。被告人驾车行驶至此,又正遇下坡,当突然发现前面施工,道路上有障碍时紧急刹车。可谁知,两受害人又正好行走在施工桥底下,此路段是仅供一台车通行的路面,就这样事故发生了。
可见,本案事出有因,并非完全是被告人疏于安全驾驶所致,而是施工方违章施工所导致的恶果。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行人通行。
故此事故施工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91年12月5日,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序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放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故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与施工方违章施工有直接因果关系,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并主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又系退伍军人,一贯表现出色,此次过失犯罪,纯属意外,应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及被告人所在单位积极主动承担责任。被告人为遇难者支付了巨额赔偿,对伤者进行及时治疗,现伤者已全愈出院。二受害者都得到了民事赔偿。从而使本案造成的后果得到妥善处理。因此,本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曾是军人、中共党员、班长,曾多次评为优秀战士,退伍后为不给国家带来负担,主动离乡背井到深圳打工。被告人案发前表现非常好,本律师提供的以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与同事关系融洽、表现非常良好。所有同事集体签名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当地派出所也出示了证明,证明其无刑事犯罪记录。
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极度后悔,并深深自责,表示对不起受害人,请求政府和当事人原谅。
综上所述,被告人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抢救伤者、主动自首,并及时主动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社会危害性。且悔罪态度明显,有法定和酌定的减轻情节,恳请法院在拘役范围内量刑。
辨护人:刘平凡律师 程先华律师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