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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郑某走私毒品咖啡因25千克刑事大要案
收案日期:2012/06/14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4680次
[核心提示]2011年12月7日,嫌疑人郑某驾驶粤B****号小车经深圳**海关旅检小车通道入境时,被海关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经检查,当时车上仅有司机郑某一人,海关官员在该车车位放置的行李箱内查获粉状物一袋。现场官员随即用毒品检测试剂进行毒品测试,经测试初步判断为咖啡因,重量为二十五千克。
案 号
 (2012)粤际律刑字第6017号
承办律师
  刘平凡
关 键 字
 走私毒品,深圳刑事律师,刑事辩护,无罪辩护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7日,嫌疑人郑某驾驶粤B****号小车经深圳**海关旅检小车通道入境时,被海关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经检查,当时车上仅有司机郑某一人,海关官员在该车车位放置的行李箱内查获粉状物一袋。现场官员随即用毒品检测试剂进行毒品测试,经测试初步判断为咖啡因,重量为二十五千克。

律师办案

走私毒品罪:指控L某、Z某、C某证据链条基本情况(简要)

2011112日下午1点左右,港人Z某象往常一样开着深港两地牌小汽车去送一个客人L某(港人)去深圳,这趟运输,车费为800港币。L某随身带了一个大行李箱,Z某说L某告诉他行李箱里面装的是洗衣粉(但L某忘了是否告诉过Z某行李箱里装的是洗衣粉,L某不知道Z某知不知道行李箱里是咖啡因),因为L某案发之前也曾坐过Z某的车来往深港,L某告知Z某他在广州开洗衣店,所以Z某对行李箱里装着洗衣粉并不怀疑。

案发之前Z某载过L某走小车道入深圳海关,但载客通道排队时间较长,空车道排队时间短,Z某让L某走旅检大厅,Z某走空车道过关。在过深圳海关时,被海关查出箱子里面装的是25千克咖啡因,在深圳海关检查这个行李箱前,Z某没有接触过这个箱。据L某交代,这箱咖啡因是由港人C某让他带到广州,好处费为6,000港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Z某涉嫌走私毒品罪起诉Z某,Z某近亲属通过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chinalawyer.me),联系到我网首席刑事辩护大状刘平凡律师,委托他辩护Z某的案件。

刘平凡律师在一审时为Z某作无罪辩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Z某三年有期徒刑。彼时,C某在逃,在案的只有Z某和L某。于是,在律师的支持下Z某提出上诉,后上诉期间C某被抓获归案。经辩护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和提交申请: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并合并案件审理,后案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C某案件与Z某、L某案件合并审理。

C某到案后,其并未供述关于其是否曾经参与指使L某找司机从香港运输毒品至深圳事宜,其辨认出L某是其朋友。同时,C某经辨认不认识Z某,其明确供述不知道Z某为何会与L某一通运输毒品。

L某供述称:其系受C某的指使找L某运输毒品,并且供述称:其不记得是否记得告知L某让其携带的是洗衣粉问题,其未告知Z某手提箱密码问题,但其供述称:Z某是C某聘请并且让自己去联系携带毒品的,其认为Z某心中有数,其辨认出C某和L某。

Z某否认其知悉毒品事宜,仅仅供述称:L某告知其携带的是洗衣粉,并且也未能辨认出L某,其供述称认识L某,但仅仅系朋友关系,仅仅知道其是做生意的,并不知道其具体是做何种生意。另外,其供述称:其持有的深港两地牌照的货车,是正常的运输车辆,已经经营67年时间,车主也是其本人,往来深圳多年,均赚取合法收入,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该。Z某供述称C某曾在去年带过L某往来深圳23次,但并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现场提取毒品及其包装物经过检测,并未发现Z某的指纹,同时,该装毒品的箱子系有密码锁箱子,而根据抓获经过及Z某、L某供述证实:该箱子是L某告知密码后才打开,而Z某并不知道密码。

该案还有一系列证据,如:鉴定书,出入境记录,车辆来往香港汽车驾驶人员专用手册,过关监控录像,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等证据。

 

一审判决无视本案证据问题,直接判决z某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原文:“被告人z某不认罪,其表示不知道行李箱里是毒品。辩护人刘平凡律师提出:被告人z某无罪。理由:1、被告人l某从未明确告知z某行李箱里的是毒品;2l某、z某均供述称l某市开洗衣店的,l某称行李箱里洗衣粉符合常理;3z某并不具备鉴别毒品的能力和知识;4z某不知情行李箱密码,并且在查验时主动配合侦查人员找人、查监控录像等,其并未逃匿等;5z某只是司机,并并无查验l某行李的任何权利。6、指控z某犯罪的证据,仅有从车上查获的毒品,并无任何其他证据,而l某供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明确告知z某其携带的是毒品,也不能确定是否曾经告知z某其携带的是洗衣粉问题,从孤证不能定案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依法判决被告人z某无罪。

l某、z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25千克咖啡因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z某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z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杜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抓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第一,z某作为一名经常驾车出入境往返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司机,其明知为他人携带物品入境不予申报的法律后果,但其还是选择通过空车车道入境。第二,z某作为一名曾经吸食过咖啡因为主要成分的毒品K粉的人员,其对咖啡因的特征应当有所了解。第三,z某作为一名心智正常、阅历较为丰富的中年人,其对港币800元车费作为代价,以密码箱携带洗衣粉由香港入境深圳的方式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第四,被告人l某一方面承认控罪,没有向z某推诿罪过;另一方面也没有包庇z某,只是如实供述其‘没有告诉过z某箱内是洗衣粉’,‘没有在天桥下见到z某并告诉他密码’”等。其供述更为客观,进一步印证了之z某的供述不能自圆其说,理由不充分,解释不合理。第五,无证据证明z某系被蒙骗而帮助他人携带入境的物品是毒品,其行为符合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z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当然,一审判决z某有期徒刑三年,是在没有抓获本案另一重要被告人c某之前。但即便这样,仅仅凭该案的证据情况判决z某有罪,纯属推定认罪,仔细查看和推敲判决书即可见其说理不充分,证据不确凿,判决被告人z某有罪而且是三年有期徒刑,实在令人费解。

 

走私毒品罪无罪辩护成功要诀:证据印证的法律事实分析

走私毒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毒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是明知的,也明知走私的对象是毒品。

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足以确凿的证实:Z某知道其车里载的行李箱里装着毒品。而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讲,Z某以为行李箱里是洗衣粉,L某曾经告诉Z某他在广州开洗衣店,Z某认为大行李箱内装的是洗衣粉的供述,即合情合理。Z某之所以没有向海关申报,是因为其认为一箱洗衣粉不值5,000元,肯定在申报价之下,其不予以申报的理由和解释也合情合理。

案发后,z某配合侦查机关查找l某,查找监控,并积极的与l某联系索要行李箱密码等以配合侦查机关查勘货物,从主观上来说,一方面,无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z某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也无证据证实z某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故意。

本案的绝大部分证据也有利于Z某,除了在Z某车上所载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外,其他所有证据都对Z某有利。首先,在行李箱内查获的毒品为物证,且该毒品所有权不属于Z某,该物证在本案中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Z某走私毒品。其次,Z某口供证明其不知道行李箱里是毒品而认为是洗衣粉;L某的口供证明L某并没告诉Z某行李箱装的是毒品且L某不知道Z某知不知道行李箱里面是毒品;与本案有关的C某被捕后不承认与Z某案有关。上述三人的口供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证明Z某不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综上,由于Z某缺乏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最终经过重审被法院判决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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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重点围绕Z某主观上没有走私毒品故意而从法理、主客观方面、事实、证据等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

一、法理之辩:Z某的行为不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证据证实:z某无走私故意。

(二)客观方面:其实施了运输行为,并因不知是毒品且按照洗衣粉的申报价无需申报为由,其行为不是走私的客观行为。

二、事实之辩:Z某不存在走私毒品的行为。

三、从证据上看:本案指控被告人Z某犯走私毒品罪的证据严重不足,秉承依法办案的原则,我们建议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Z某无罪!

 

无罪辩护成功毒品犯罪案例点评

本案在刘平凡律师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不懈的努力下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一审遭遇严重压力的情况下。刑辩律师,有时候,其代理的案件之所所能够辩护成功,也取决于其对自身专业和技术的自信以及刑辩技巧的灵活应用,以及对于法律坚定信仰。

本案辩护的成功之处在于刘平凡律师采取了论证Z某不具有主观故意走私毒品的有效辩护思路,并且用证据来论证法律事实,同时也从法理的角度配合论证疑罪从无,从而最终得到法院得认可,重审无罪。

本案重审判决情况:l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z某无罪,c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审判决书部分引用:认定z某无罪部分

“对于被告人z某犯走私毒品罪的指控,本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z某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z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认定被告人z某构成走私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z某无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z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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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见
二审发回重审,被判无罪,已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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