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文章:“日前,我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根据“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了打击泥头车偷排泥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行动过程中,民警在民治新区大道逸秀新村路段发现一辆悬挂车牌为桂KU81XX号牌的大型货车正在向下水道偷排泥浆,现场抓获嫌疑人A某、B某等两人。两人如实供述了从2012年3月份开始,在驻某的指使下,故意将泥浆偷排到宝安区民治街道新区大道逸秀新村路段雨水管道井口的事实。驻某本人也曾在上述地点偷排泥浆。根据上述供述,民警迅速将驻某抓获归案。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截止委托当日,三人已被逮捕。目前,三人家属均以委托广东际唐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其家属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
在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刑事律师将逐一展示律师办案过程
A某、B某、C某三人均系在外漂泊的务工人员,出于打一份工、养一家人的目的在深圳某区某工地上工作。鉴于自身的文化水平有限,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在多方求职无果的情况下,通过熟人介绍来到工地排放泥浆。众所周知,偷排泥浆是违法行为。但是,随着深圳众多工地开工建设,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怎么处理,一直困扰着深圳市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而开工建设的工地,为了自己能顺利完工,多数将建筑工地上产生的泥浆等建筑垃圾采取外包的方式发包给别人。这就在源头上,给城市市容治理带来了隐患。
本案某建筑工地将泥浆等建筑垃圾发包给本案在逃的D某。D某遂找到熟人A某,让其管理该工地的泥浆。A某找到B某、C某,三人遂将泥浆通过罐车运输前往某处偷排。在A某等人偷排泥浆的地方并非仅有A某等人偷排,而是有许多人在此处偷排泥浆。因此,A某在被抓之后,对于公安机关的指控一直不服,认为并非因自己偷排泥浆导致下水道阻塞。且本案的承办律师经过实地考察,对本案的主要证人朱某亦进行了调查取证,朱某亦证实A某等三人偷排的泥浆系经过大小不一的两个净化池净化且泥浆中的沙石沉淀之后,才将泥浆抽取予以排放。此种泥浆可以说完全是泥水,并非普通的泥浆,甚至雨水冲刷形成的垃圾都比A某等人倾倒的泥浆更容易阻塞下水道。如此一来,A某更加不服公诉机关的指控。从A某被捕到庭审结束,A某的态度始终是不认罪。
本案案发之后,媒体争相报道,媒体对全国首例偷排泥浆案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度。从立案到开庭审理,案件都有媒体实时跟进,本案的影响可见一斑。强大的媒体关注给了本案的检察官、法官极大的压力,也是本案久久未能判决的原因。
针对全国首例偷排泥浆的案例,公诉机关该怎么起诉,法院该如何判决,律师怎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公检法以及承办本案的律师都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而涉及毁坏财物的相关法条在我国法律文本中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追诉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此简单的立法使得本案法律依据及其匮乏,本案中嫌疑人A某等人的行为的确对公共财产造成了损害,但是造成损坏的财物具体价值几何,在本案中仅有深圳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预算书,这根本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来使用。因为刑罚涉及人的自由,每一份证据都有其法定的表现形式及制作流程。对于财产类犯罪,首先必须对涉案财产进行价值鉴定,本案中缺少财产损失的鉴定报告,此为本案的硬伤,即本案没有证据证明A某等人涉嫌毁坏的财物价值已经达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而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A某等人的行为系情节严重。因此,本案在证据链条上存在诸多断点,致使证据链不完整。
一审判决下来,A某等三人均获刑仅九个月。本案被告人A某在被刑事拘留前曾经被处以行政拘留。为确保做到本案刑罚一致,法官在判决书上做了技术性处理,最终三人均只获刑九个月。
最终,三被告人对于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也不再上诉。目前,三被告人均以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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