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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理财不慎损失上千万数额特别巨大聘请牛律师机构程先华律师、潘效辉律师介入维权止损并特别授权律师代理其提出有关诈骗罪案的报案、控告、索赔等事宜
收案日期:2016/06/17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2260次
[核心提示]文某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屡屡投资其推介项目并累计投入800多万元,截至案发本息累计逾千万元。收不回钱的文某无奈聘请律师维权。经律师调查发现,原来的投资纯属骗局。在努力取证之余,程先华律师、潘效辉律师也力争通过刑事报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犯罪责任与追赃的方式以及民事立案追究其民事赔偿的方式,为文某维权。受刑事犯罪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委托,代理其追回因犯罪所遭受的损失、协助侦查机关查获嫌疑人及调取证据等,也是本律师团队的专长业务之一。
案 号
 牛律师刑辩案例第65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潘效辉
关 键 字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贪污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基本案情

详情请参考辩方意见当中的报案材料内容
律师办案

经过律师前期的调查取证,已经获取充足的证据,现已报案处理。

为多渠道维护文某的合法权益,现律师并整理证据材料,着手民事诉讼事宜。

控方意见
暂无
辩方意见

文某理财不慎损失上千万数额特别巨大,特聘请牛律师机构程先华律师、潘效辉律师介入维权止损并特别授权律师代理其提出有关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的报案、控告、索赔等事宜,全权处理本案。


附件:报案材料(限于篇幅,仅提供部分内容供分析、参考、研讨等)


被害人基本情况:文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址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室,工作单位:深圳布吉,联系方式:XXXXXXXXXXX。

嫌疑人基本情况:嫌疑人共3人。
嫌疑人1: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X502。工作单位:XX银行深圳分行,原联系电话:XXXXXXXX(自8月底已联系不上)。
嫌疑人2: 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XXXX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工作单位:深圳XXX海关,联系方式:XXXXXXXX。嫌疑人1与嫌疑人2,系夫妻关系,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
嫌疑人3:易某,男,汉族,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房。工作单位:XXXX银行深圳分行,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害人被诈骗的事实经过:
2009年,文某到XX银行深圳市分行办理业务时,认识其时为该行中小企业部员工的风某、易某。期间渐渐熟悉并有往来,但均未涉及资金交易。认识之后,风某不断告知文某:其父母均是XX银行的原高级管理人员,父亲是XX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母亲是XX银行深圳分行人事处处长,在银行系统有丰富的人际关系,父母名下有4套房子,经济能力很强。其妻子删某为深圳XX海关公务员且两夫妻名下也有多套房子,自己经济条件优越。其岳父岳母分别是法院、医院的人员,实力也很强等。
2012年开始,风某打着XX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小企业部的名义,开始以银行需要做过桥生意为由向文某借钱,其后又以需要投资内蒙古钼矿生意和珠宝生意之名,不断的向文某增加借款数额。风某同时表示:其投资的项目是该银行领导出面着手的项目,由风某出面借钱,由易某提供担保,并言之凿凿项目是整个银行团队在做,是没有任何风险的。
出于对风某家庭背景的信任,以及对XX银行中小企业部的信任,以及风某对文某借款利息的承诺,文某因此信任风某及银行并不断的支付借款。截止2014年7月25日,经对账统计,风某已骗取文某8,610,900元。在此期间,文某一直要求风某给出过桥生意、炒房生意以及投资钼矿、珠宝生意的文件和资料等,并要求现场查看,而风某均以没时间、银行领导会担保项目等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文某的要求。
2014年7月25日,文某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找到风某并与其核对全部账目并签署确认并由担保人易某对其作了全额担保,应风某的要求,文某同意再给风某一月时间筹措资金归还借款,但时至8月25日风某仍未还款。文某多次催讨但风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9月初,文某再也联系不上风某。
其后,文某了解到:风某、易某均已被XX银行辞退;XX银行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部并无风某所有的团体投资项目和生意等。

被害人认为:风某、易某二人,作为XX银行员工虚构资金短期拆借业务,并许以高息回报,给熟人挖下圈套,诈骗朋友的资金,已涉嫌诈骗罪。
1、风某巧立名目虚构银行资金短期拆借业务
经文某向XX银行核实:一方面,银行规定其员工不能从事与资金有关的业务;另一方面,该行领导也没有参与客户进行炒房、投资钼矿、珠宝等生意。而风某两年来却一直跟文某说:有炒房、投资钼矿、珠宝等生意,银行领导也在投资,风某自己也在投资,因钱不够因此要文某投资。后来,风某又说领导退股,其想收购股份,因此要文某不断拿钱给他。再后来,其又说,深圳XX珠宝要上市,内部员工可以购买股份,因此又向文某要钱。仗着个人为银行员工的身份,以各种投资的名义多次虚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明显是诈骗行为。
2、风某冒用银行领导的名义诈骗文某的财产
风某虚构投资项目为诈骗行为,而更严重的是:风某利用其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便利,冒用银行领导的名义与文某商定假投资意向,并以签订借条等方式掩盖其诈骗行为,而银行并未有相应的投资项目,也无相应的委托授权给风某。
3、风某虚构事实声称:其家人知悉并愿意以家庭背景及家庭经济能力等为投资做保证,增强其能够履行借款承诺的假象,迷惑麻痹被害人持续投资
风某多次告知文某,其父母均为银行原退休高管,其妻子为海关工作人员,其父母名下有数套房产,妻子名下也有房产,声称其家人均知道借款并同意作为担保。而经文某落实:其家人并不知道风某的借款,也无从提供保证,直至现在对文某避而不见,也不告知风某的下落。风某虚构事实行为,明显是诈骗行为。
4、风某以提供结婚证为幌子制造其老婆知悉借款事宜,迷惑投资人
事实上,尽管其与删某之间系夫妻关系,但经文某核实:删某表示其已经与风某离婚(2014年8月11日离婚)并且对于风某的借款不知情。风某捏造事实或为逃避被追究刑责而故意与删某离婚以保住其诈骗的钱财,现风某下落不明,其离婚之举更证明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5、风某再度收受文某给付的财产后逃匿
2014年7月1日,风某继续以投资的名义向文某借款,而文某因对其的信任一次性支付其200万元。7月15日承诺还款期限到期而风某却迟迟无钱归还。感受到风险的文某即要求风某重新确认全部借款并责令保证人做保。其后风某并未还款直至下落不明。风某在潜逃之前非法收受他人大笔财物而逃匿的行为,明显是诈骗行为。
6、风某以支付小额利息手段,诱骗文某支付不断资金,诈骗巨额钱财
自开始借款,风某即断断续续的支付文某利息,以至于令文某麻痹大意进而在其一再的诱惑和麻痹之下,不断的投入巨款。而风某正是利用自己银行的身份、家庭的背景等掩盖,以银行项目为诱导,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支付小额利息为诱饵,不断的行诈骗之实。实际上,风某的行为单纯的讲就是以小博大,不断的诈骗熟人的钱财。
7、风某为银行普通员工,其名下财产不足以保证其履行与文某的合同
无奈之际,文某查询了风某的财产,而其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在自身无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也无对应的财产实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且不断的捏造事实,诱骗文某的巨款,明显是诈骗行为。
8、风某以离婚的方式隐匿财产,其非法占有财产不还的目的昭然若揭。
据了解,2014年8月11日,自知无能力偿还的风某与其妻子删某离婚,而这距离其最后向文某借款200万元仅一个月时间。其在失踪前以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彻底揭穿其诈骗的事实。
9、据了解,风某诈骗案还有其他众多被害人
据了解,风某另有从其他熟悉的朋友当中分别借款200万元,同样也是以投资为幌子,而其他被害人也同样联系不上风某。同时,风某仅有的一套房子已被数名被害人查封扣押,这一事实表明风某案有更多的被害人,也证实风某一直以来,以自己的身份为掩护拉拢保证人来麻痹被害人,进行一系列名为投资实为诈骗的犯罪活动。
10、风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头和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的方式,骗取身边朋友等的大量资金。
据了解,风某对外声称的利息为每月6分,已严重的超过银行同期利息,且其高额利息已严重的影响了被害人的判断。而风某也正是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不断的诱惑被害人投入巨款以达到诈骗更大的资金的目的。事实上,本案文某之所以两年时间都没有识破风某的诈骗诡计,也正是因为其支付利息的虚假行为的欺骗。
综上,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合同和借条为幌子,以身份及家庭等为掩盖,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文某的财物且数额巨大,案发后逃匿,风某的行为已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易某作为XX银行的员工,也是风某的同事和风某所有对文某借款的担保人,而根据以下事实理由:本案易某也是风某诈骗行为的共犯之一,应一并追究其刑事犯罪责任:
1、易某明知银行无投资钼矿、珠宝生意及其他过桥生意而故意隐瞒事实
据了解,易某表示其银行并无风某声称的各种短期资金拆借生意,而其在担任风某的保证人之前,也就是说其是了解所谓投资案实情且没有主动告知文某的。其这种隐瞒真相的行为,就是诈骗行为。且易某作为银行的员工,其应该知道该行是否有风某声称的投资项目,而易某在明知没有的情况下却仍替人担保掩盖的行为,更加证实了其也有诈骗的目的。
2、易某隐瞒担保之初已离婚的事实且捏造妻子知悉担保且愿意承担责任的事实,导致文某信任风某及易某的经济实力以至于损失急剧加大。
经了解,易某在2012年已与妻子离婚。而担保当时,易某却声称其夫妻均为银行员工且感情良好,夫妻二人均知晓担保事宜且能承担担保责任。且迄今为止,二人对外仍以夫妻自居。风某逃匿之后,文某才了解到易某实际已离婚的事实,更为严重的是其作为担保人的时候是离婚的状态。正是易某隐瞒已离婚的事实,造成文某认为易某夫妇具有担保能力才一再的给风某钱。
易某捏造婚姻关系良好且家庭财产足够担保的事实,以保证人的方式为幌子,替风某掩盖犯罪事实并导致文某损失的严重扩大,其难逃诈骗法网
3、易某无经济能力偿还巨额债务却做担保,实为替风某掩盖犯罪事实
据了解,易某不但早已离婚且其名下仅有一套按揭房产,根本无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加之其已经离婚,其更加的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在无相应数额的资产可供担保的前提下,易某却背离事实一再担保,其隐瞒事实的行为也是诈骗。
4、易某与风某系银行同事关系,具备合谋诈骗的条件和便利
易某、风某为银行同事关系,其非常了解银行项目,也非常了解风某的所谓投资项目及其经济状况等。而案发后呈现的事实,与二人当初承诺的事实完全不一致。易某作为风某的同事也是其款项的担保人,其不告知文某事实真相以减少文某的损失不符合常理,反而一再的进行担保,其行为更加的不符合正常经济往来中担保的逻辑,实际上是在进一步隐瞒其与风某是共同诈骗的事实,恳请一并追究易某的诈骗犯罪责任。

删某作为风某的妻子,其对于诈骗的发生有严重责任,也可能已经涉嫌严重的共同犯罪,恳请公安机关一并追究。
删某作为风某的妻子且是海关公务人员,其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其丈夫的行为依法有序。而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删某对于丈夫的诈骗行为应是知情的,原因在于风某的大肆诈骗行为,不但对外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件,而且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均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
删某作为公职人员,作为执法人员,其本身即有义务有责任管理和督促自己的家人遵纪守法。而现如今,其丈夫风某做出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应当立即配合警方的调查并立即承担被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而XX银行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部及其相关领导,明知员工可能在实施犯罪而故意包庇纵容或漠视不理,其对于本案的发生也难辞其咎。
风某、易某为银行员工,两年来一唱一和实施犯罪,银行不可能不知道。而根据文某陈述,其两年来一直在XX银行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部与风某、易某沟通所谓的业务事宜,对此整个银行、其中小企业部及领导均知情。而身为银行员工,法律规定不允许其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业务。而作为银行及其领导,明知员工在进行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却听之任之,对于广大受害者来说,实在难辞其咎。对此,该银行的宁某、清某、镇某等人是知情的,也有可能也参与了风某、易某的行骗行为,恳请一并立案追究。

基于以上事实,本人特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风某、易某、删某及XX银行深圳分行及其有关领导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追究骗子的法律责任,并恳请依法追回被害人的损失!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
                                       
被害人(报案人):
                                             
年    月    日

附:报案证据资料清单。
争议焦点
暂无
办案结果
暂无
办案总结
暂无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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