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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案
收案日期:2012/07/16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6623次
[核心提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案 号
 【2012】深际律刑字第0716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关 键 字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基本案情

    A某,男,30岁出头,大学本科毕业,深圳人,原系某电子公司采购商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招投标审核工作。2009年年底,因在处理公司某宗业务期间,涉嫌索要供应商二十多万元的贿赂款项,后被公司谈话并报案至深圳市某公安分局。案发后,A某躲藏至其他城市,直至2011年的10月5日。

    201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粤公通字[2011194号《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

    逃亡的A某身心俱疲,后在家人和亲友的劝说鼓励之下,并在上述政策的感召之下,投案自首至当地某公安局。因A某属于在公安部部署的“清网行动”期间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警方考虑到其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均不严重的情节,并设身处地为A某年老父母考虑,为增强特殊时期政策的感召性和权威性,虽在A某投案自首的当日,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另外,A某投案自首的当日,已全数上缴其涉嫌受贿的数额,并如实供述了其所有罪行。

    2012年7月16日,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通知A某其案件将于2012年7月17日开庭审理,希望其如期出庭。

    为更好的获得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2012年7月16日中午,A某及其父母,来到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与该所专业刑事律师程先华面谈并签订刑事委托合同,程先华律师介入A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并为其提供一审阶段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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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律师的充分辩护,A某最终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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