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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介入未成年人黄某团伙抢劫被捕案
收案日期:2012/07/14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1055次
[核心提示]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 号
 【2012】深际律刑字第0714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
 抢劫罪
基本案情

    黄某,男,18岁,广东省韶关人,在深务工人员,家庭贫困,父亲早逝,跟随母亲和年幼的妹妹生活。为减轻母亲的负担,并避免几个妹妹年幼辍学,黄某遂自己辍学外出深圳打工,靠自己年幼的肩膀,挑起家庭的重担。

    一个月前,在深务工的黄某,下班后,与朋友几人在大排档吃饭,吃饭途中,因其他几个朋友喝醉酒,无心之下,遂与邻桌的客人发生了纠纷。后双方发生斗殴,饭店老板遂报警,后黄某及斗殴的另一方数人遂一哄而散。不明就里的黄某,在大排档被当场抓获。

    近日,黄某家属委托本网刑事辩护律师程先华介入该案,全程为黄某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据其亲属说,黄某,年幼丧父,为了母亲及妹妹,辍学打工,一向孝顺父母,尊敬师长,积极上进,不像是会参与抢劫与斗殴的孩子。同时,黄某朋友提供信息说:案发当晚,黄某并未有任何斗殴和抢劫的行为,自始至终黄某都是坐在桌边未曾动过,该事实,也得到了大排档老板及附近一家旅馆老板的证实。

    为尽快了解案情并能够为黄某提供切实的法律帮助,律师接受委托后,已第一时间向其家属和亲属提供了法律咨询并提出了现阶段需要家属配合所做的工作。为更好的帮助黄某,并符合实际的为黄某提供法律服务,刑事律师程先华已第一时间准备好会见黄某的材料及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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