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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虚假出资罪,刑事律师介入改定性获轻判!
收案日期:2010/07/15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4159次
[核心提示]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案 号
 【2009】深际律刑字第(1214)号
承办律师
  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
 经济犯罪 刑事律师 深圳律师 高管犯罪
基本案情

A某系某银行行长,掌握本行发放贷款的生杀大权。作为金领一族,A某在事业成功辉煌成功时,却突然遭遇牢狱之灾,公安机关以A某涉嫌虚假出资罪暂时羁押于看守所
律师办案

【刑事律师办案】刑事律师搜集证据、庭审辩护词

面对突如其来的压力,当事人的亲属通过本网找到刘平凡律师及连婕律师。在接受当事人亲属委托之后,两位律师随即展开工作。两位律师经过会见A某、复印卷宗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查到了涉案公司的出资报告、从公司成立之初至本案案发的公司信息变动明细。通过整体阅卷,律师结合调查取得的客观证据,对A某涉嫌虚假出资罪的定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A某并不构成虚假出资罪,而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庭审辩护词

一、公诉机关起诉以A某构成虚假出资罪,主体不适格。

虚假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而本案的被告人A某却并非涉案公司的发起人,也不是公司的股东。唯一与公司有联系的就是涉案公司在增资的时候A某工作的银行处理了涉案公司增资的业务,而且A某是该行行长。银行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因此,公诉机关以A某构成虚假出资罪,主体不适格。

二、如果A某构成虚假出资罪,那为什么涉案公司的多位高管、股东并未受到刑事处罚。

涉案公司的多位高管,在本案中根本没有受到任何刑事方面的强制措施,反而是经手涉案公司的增资业务的一位银行行长被以虚假出资罪立案起诉,于法无据。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出资罪,应当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辩护人获取的相关证据证明显示,在本案中被告人A某只是在涉案公司增资过程中审批核实涉案公司的增资款。从A某工作的银行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及某案的责任人的相关批复中可知,A某在涉案公司此次增资业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疏忽,导致银行损失巨大,以涉及不良贷款违规的原因将A某开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银行及其他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等刑罚。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A某应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非虚假出资罪。

 

【办案结果】本网专业刑事律师刘平凡律师、连婕律师介入本案辩护,不辞辛劳的查找客观证据,依照法律与法律事实,提出被告人A某不构成虚假出资罪公诉机关定性不准确;被告人A某应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辩护律师的意见被法庭采纳,当事人家属对两位律师的努力表示感谢。律师告知家属,当家属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立即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为自己的亲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这样才能更好的帮到自己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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