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C某电话联系被告人Y某,求购俗称冰毒的毒品甲基苯丙胺,Y某表示同意,随后,C某通过支付宝向Y某支付500元人民币毒资,收到毒资后,Y某按约定的交易方式,准备将毒品放在深圳市某区XX花园消防通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重0.5克,含甲基苯丙胺),随后在住处内缴获毒品50包(经鉴定重40克,含甲基苯丙胺),称重工具及毒品分装袋一批。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Y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贩卖毒品罪。
一、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起诉书指认的贩卖毒品行为,如果涉案物品确为毒品,也应认定为窝藏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宜。
二、本案的侦查行为发现大量程序违法,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涉案疑似毒品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疑似毒品的整个查获、称量、取样、封存、保管、送检、鉴定、上缴过程中,侦查机关没有作出现场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辩护人认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证据链断裂,毒品多次可能受到污染,无法作为鉴定和定案依据。
三、本案疑似毒品实际所有人为“阿K”,被告人只是代为存放,应属于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