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血案再起,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介入辩护
[核心提示]2011年9月12日凌晨,南山医院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多名行为人殴打两名被害人,致使一名被害人流血过多而死,另一名被害人轻微伤。事后,本案四名行为人被抓并接受了审判,其余多名行为人在逃。四名行为人中,三人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徒刑,一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徒刑。本案辩护的关键点在于故意伤害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之间的区别,以及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1日晚上,钱某(化名,判决书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为失恋心情不好而约赵某(化名)等去海岸城歌宴KTV唱歌。期间,赵某碰到在隔壁包厢唱歌的初中同学李某(化名),两人拥抱寒暄之后赵某叫李某到包厢喝酒叙旧,并介绍钱某让李某认识,双方因喝酒而发生不愉快。李某被赵某劝离后,不久又特意推开包厢门骂了钱某,双方因此而发生打斗。打斗造成李某的朋友崔某以及钱某头部受伤。
随后,李某和朋友陪同崔某前往南山医院处理伤口,赵某和朋友陪同钱某也前往南山医院治伤。途中,赵某联系了事先约酒的朋友“山东”(外号),告知其不喝酒了。到达医院之后,赵某发现“山东”带人来医院。随后,在“山东”的挑衅之下,双方发生冲突,致使李某死亡,李某的表哥刘某轻微伤。事后,三名行为人以及钱某被逮捕。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钱某委托,指派两名律师为钱某辩护。经过律师辩护,钱某最终被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赵某于近日归案,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认为,赵某的行为与钱某类似,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前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
唐源律师与孙皓隽律师前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撰写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前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修改《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初稿。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再次修改《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再次修改《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修改、定稿《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并打印装订。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将定稿的《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予其签字确认。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将赵某签字确认的《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交给南头派出所办案民警。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前往南山区看守所会见赵某,了解侦查机关提审情况。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修改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辩护意见》。
孙皓隽律师向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准逮捕的办案检察官提交《辩护意见》。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准逮捕的办案检察官电话沟通案情。
孙皓隽律师向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准逮捕的办案检察官电话了解批捕结果。
孙皓隽律师根据《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撰写本案《关于指认问题的分析报告》。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前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
唐源律师于2018年8月1日上午前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交流案情,提供法律咨询
唐源律师前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交流案件信息,传达家属信息。
孙皓隽律师致电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询问赵某案件是否移送审查起诉,被告知未移送审查起诉
22、提交授权手续,申请阅卷
2018-09-13
孙皓隽律师前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授权手续,申请阅卷
孙皓隽律师通过电话与承办检察官助理沟通,要求扫描电子卷宗,助理接受了请求。
孙皓隽律师前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复制赵某案件全案案卷卷宗。
唐源律师、孙皓隽律师前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第八次会见赵某。
孙皓隽律师审阅全部案卷卷宗材料,总结辩点。
孙皓隽律师审阅全部案卷卷宗材料,总结辩点。
唐源、孙皓隽律师撰写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唐源、孙皓隽律师撰写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唐源、孙皓隽律师撰写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唐源、孙皓隽律师修改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修改完成后邮寄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