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是一家大型美容院的行政主管,而‘被害人’刘某是该家美容院在深圳福田区分店的店长,刘某从公司偷拿了与美容院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以此为要挟威胁美容院要求按照劳动法赔偿20万元,崔某作为行政主管也管理人力资源,所以接受刘某的邀约到刘某所在的美容院谈判。
崔某在李某上厕所时发现在刘某笔记本里竟然夹着合同,就拿出来看,正是公司丢失的合同,刘某出来发现就过来拼命的抢,崔某跑出门外,刘某突然反锁大门。崔某立即拨打110.刘某出门之后,脸上有血迹,之后刘某私自鉴定了轻伤。
1、没有崔某伤害了被害人刘某的行为发生。
2、没有证据证实崔某指使他人伤害了刘某。
3、刘某所陈述的几个人没有抓获。
4、发生事情的会议室内摄像资料全部灭失。当天摄像头毁坏。
5、刘某早在2012年上半年就因为合同纠纷要求崔某所在的某公司赔偿20万元人民币
6、崔某在谈判过程中在刘某笔记本内发现了被刘某盗走的劳动合同原件,并且已经取回,在取回过程中被过来抢夺的刘某撕坏一份,另一份完好的归还了公司。
刘平凡律师和连婕律师在向崔某本人了解情况及向承办人了解情况之后,认为该案件能够证实故意伤害行为同崔某有关的证据不足。并,崔某本人家中有换脑梗阻的老人需要照顾,还有2岁的婴儿需要照顾。
基于以上案件情况,律师出具了关于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崔某的律师意见书给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该案于2012年8月24日人民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批捕崔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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