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文化程度,户籍是江西人。因强迫卖淫罪于
2010年4月22日
【刑事律师刘平凡大状、程先华刑事律师撰写辩护词】:
根据A某某上述交代,辩护人有几大质疑:
其一,如果真被强迫卖淫,还有心思和嫖客计较价钱吗?不是应该祈求嫖客放过自己或者拼命抵抗、誓死不从吗?不是应该解释自己已经怀孕2月不能卖淫吗?为什么反而强调自己是“第一次卖淫”而坐地起价呢?
其二,如果真被强迫卖淫,在章某某去上网之际,不是应该抓住机遇、火速逃离他的“魔掌”去报警吗?在返回租房路上不是应该去报警吗?在主动上交房租前,不是应该询问房东去报警吗?不是应该拒付房租吗?为什么反而自愿返回房间?而且明明看到章某某已经睡着为何不下楼报警呢?假使真的赚到了100块钱的卖淫钱,不就有钱打车、打电话、找朋友亲戚了吗?
其三,如果章某某“强迫”A某某卖淫了,那么A某某干嘛还在次日睡到8点钟的时候又一次和章某某发生性关系,而且彻底自愿呢?难道不痛恨他吗?而且还和章某某一起调换了房间,还要为章某某买早餐?请问:要是章某某真的“强迫”A某某卖淫了,A某某还有心情跟他发生性行为、跟他一起换房间和给他买早餐吗?不是早就报警抓他了吗?
3.A某某自己的陈述,更加印证了卖淫是其自愿的事实。
二、被害人A某某过错严重,理当分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应受谴责性低。
(一)以强迫卖淫为借口来报案,A某某内心起因是对金钱贪婪的渴望未得满足而怀恨报复!实质上其唯一看重的是章某某(或者其家人)能不能给钱?能给多少钱?钱才是她的目的!
(二)A某某尚未成年性关系史却堪称丰富,甚至怀孕,其传统道德观念薄弱、价值观扭曲。体现在:
1.从被害人A某某的询问笔录可见:
2.根据卷宗所载,访问A某某的QQ空间相关资料:
三、因缺乏认定“强迫”行为的证据,从证据体系而言,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章某某有罪。
四、被告人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且表现良好。
综合上述,本案中,认定被告人章某某强迫行为成立的证据不足,被害人A某某卖淫系自愿行为,被告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刘平凡律师 程先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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