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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盗窃罪案值100多万,刘律师辩护效果明显
收案日期:2010/04/15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2743次
[核心提示]孙某原籍黑龙江,17岁来到深圳务工,2007年至今无业。在生活中结交了许多江湖朋友,在朋友岳某、李某等人的鼓动下,孙某等人多次盗窃小汽车,案值100多万。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深圳市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刑点是10万以上,依据刑法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孙某家属在得知孙某因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之后遂委托了律师为孙某辩护,在得知深圳牛律师团队为专业从事刑辩业务的团队之后,遂与律师解除委托合同,转为委托深圳牛律师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及主干成员连婕律师。两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既感谢客户对自己专业能力的认可,同时也感觉自己肩上的压力。在了解到孙某涉及的几次盗窃行为之后,两位律师指出其中某项行为证据不足,依法向法庭提出该项行为不能认定,法庭最终认可。孙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孙某表示不上诉。
案 号
 【2009】深际律刑字第(0515)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
 盗窃罪 刑事律师 深圳律师
基本案情

孙某伙同岳某等人在2009317日凌晨3时许在深圳市某社区民治街道万众城路段名典咖啡店前,由岳某放风,孙某持盗窃工具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咖啡店前的一辆丰田皇冠轿车;20093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某、张某等驾车来到某区某百货路段将被害人黄某停放于该处的丰田皇冠轿车;20093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孙某等,由孙某盗得罗某丰田皇冠轿车一辆;2009322日凌晨5时许,孙某、李某、岳某等人,由李某等人放风,孙某盗得东风日产骐达小汽车一辆;2009323日凌晨4时许,李某伙同孙某等人,由孙某盗得东风本田思威牌小汽车一辆;孙某多次盗得小汽车,案值100多万,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岳某、李某有如下犯罪事实行为:20093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等人盗得丰田皇冠轿车(车牌号XX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9700元);20093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等人盗得丰田皇冠轿车(车牌号BBB,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00),20093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等人盗得丰田皇冠轿车(车牌号UUU,经鉴定人民币260000);20093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等人盗得东风日产骐达小汽车(车牌号HHH,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800元),随后又盗得东风日产颐达小汽车(车牌号YYY,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600元);2009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等人盗得东风本田思威牌小汽车(车牌号TTT,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等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首先,两位律师通过阅卷了解到2010年3月18凌晨4时许的认为这宗盗窃只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而没有其他没有物证、证人证言的佐证,依法不能认定;其次,在团伙犯罪中,如果能认定从犯,则依法可获得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孙某在各起犯罪行为中的作用不同,被告人孙某属于主从犯与否,产生争议。

律师庭审辩护词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向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部分做几点说明:

一、              被告人孙某被指控的第二次作案(即2009年3月18日这次)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故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等人一起实施了2009年3月18日盗窃汽车的犯罪行为,可本辩护人查阅了全部卷宗,除了看到被告人孙某对此次盗窃行为的供述以外,未查阅到另外四名犯罪嫌疑人的任何供述,亦未有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佐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取证,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和处以刑罚。依据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孙某参与实施了2009年3月18日盗窃汽车的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

二、              本案涉及的重要书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出现以下重大瑕疵,真实性受到质疑。

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材料,其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都应当达到刑事诉讼法的标准。作为鉴定结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其内容也应是严谨的。但是该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对涉案车辆的购买时间、购买地点、购买的市场价格及案发时的市场价格作任何调查说明,亦没有向第三方询价的笔录说明,仅依据报案单位提供的涉案车辆规格、型号就作出了价格结论,对涉案车辆的价格核定过于简单,缺乏客观与真实性,无法作为法院认定盗窃案件数额的有效证据。

三、              被告人孙某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量。

首先,从赃款分配上来讲,负责分配赃款的是“耗子“,并非孙某,并且每次销赃之后”耗子“得到的赃款最大;其次,被告人孙某归案之后又悔罪表现,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孙某在案之后能积极主动、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四、              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司法机关更应酌情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实际上,目前对于“初犯“尚无法定义,而在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初犯的理解,存在如下四种观点:1、第一次收到法律处罚,即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法律处罚,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2、第一次实施犯罪。只有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才是初犯,多次犯罪第一次受审判的不宜说是初犯;3、第一次受到有罪判决。即初犯可能是第一次犯罪,也可能是数次犯罪,但只要是第一次接受审判,就应该是初犯;4、第一次犯罪并被判处刑罚。

依据对被告有利原则及基于合理性考量,辩护人认为采用上述第三种界定而认定被告人孙某为初犯,给其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刘平凡律师

                             连婕律师

                           2010年3月25日

【办案总结】

在接受孙某家属委托之后,两位律师马上前往办案机关阅卷,以最快速度了解案件的详情。经阅卷了解到孙某盗窃案值100多万,两位律师感到压力巨大。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孙某的量刑肯定是在十年以上。在案件定性没有可辩的情况下,两位律师从公诉机关的收集的证据出发,对其中指控孙某的犯罪事实提出质疑。两位律师在现有证据下,为被告人孙某争取到了最好的辩护效果。虽然孙某一审被判14年,但是孙某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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