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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受贿六万一审仅获刑六个月不上诉!!
收案日期:2010/03/30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2754次
[核心提示]彭某,深圳某交通局一执法行政人员,有着稳定的工作,美好的家庭。可是,工作虽然稳定,但是彭某的实际工资并不是非常高。彭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某街道办的聘用人员宋某、李某,三人遂合意认为彭某本人具有行政执法的资格,趁现在政府正在严厉打压蓝牌车,三人采取“放蛇”的方式引诱蓝牌车车主前往事先安排的地点,通过假开罚款单的方式向车主索要钱财。总共三人获得赃款66000元。后蓝牌车车主报警,三人被公安机关控制,并移送检察院侦查。彭某突然身陷囹圄,彭某家属万分着急。彭某的妻子通过“深圳牛律师团队网”找到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刘平凡律师在得知案情大概之后,安慰了家属,立即指派牛律师团队网业务主干连婕律师担任彭某辩护人。
案 号
 【2009】深际律刑字第(0910)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
 受贿 共同犯罪 刑事律师 深圳
基本案情

2009625,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彭某、某街道聘用人员宋某、李某三人商量准备找一辆非法营运的蓝牌车搞钱。被告人李某找来一位叫“波仔”的等第三人引诱某蓝牌车司机载他们去罗湖区侨社。一经到达,被告人彭某、宋某、李某等三人立马上前以该车涉嫌非法营运而将司机倪某及三名乘客带到口岸派出所进行调查。彭某等人在调查取证完毕之后,宋某告知车主要罚款100000元,如果可以的话,倪某如果拿66000多的茶水费便可以将车拿走。倪某表示愿意给付茶水费。后彭某、宋某、李某三人共从倪某处获得66000元赃款。彭某分得22000元。后车主倪某告发,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彭某等人刑拘。后以彭某等人涉嫌受贿罪移送检察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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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见:

控方认为被告人彭某、宋某、李某等三人合谋,利用彭某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职务之便,在查处蓝牌车非法营运过程中,向被查扣的车主索取钱财。并作出具体分工,由被告人李某找内线采取“放蛇”的方法引诱车主到指定的地方,彭某负责调查,李某协助彭某调查,宋某私下找车主商谈索取钱财事宜。三人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辩方意见:

首先,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如果可以区分主从犯,则必须将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区分主从以使嫌疑人获得公正地裁决。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彭某虽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是“搞钱”一事并非由其主导,并非由彭某起头;其次彭某在以前表现良好,具有酌定从轻、减轻的情形。如此,辩方从被告人彭某具有的一些有利于自己等方面向法庭提出来,以获得比较轻的判决。

辩方意见

一、             被告人彭某在本案中系从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认定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以判断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彭某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符合从犯的特征。

首先,彭某并非本案的组织、策划者

彭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知,用这种方法搞钱是李莫提出来的,李某与宋某将车扣回来钱谈判搞定。彭某的这一供述与宋某在检察院的笔录一样,宋某在检察院中供述其上班累,加班没有加班费。一次在莲塘吃饭时宋某提议搞钱花。

其次本案索取财物的行为也不是彭某实施的。

彭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系宋某、李某向车主索要财物,宋某在其看守所的讯问笔录中称李某找人,李某与车族谈判,宋某自己拿钱。

根据以上可以看出来,提车以及向事主勒索钱财都不是彭某实施的。彭某并没有实施具体的策划、联系事主等行为

最后、被告人彭某系被动受贿。

彭某在检察院的供述中表示宋某将装有钱的信封给他,他当时推让了一下,把钱收了。

因此,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被告人彭某符合从犯的犯罪特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

二、被告人彭某具有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被告人彭某在归案之后,积极主动交代事实,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明显,具有酌定的减轻情节。

被告人彭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彭某因没有坚定的立场而一时失足,已给其带来了沉重的教训。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大,请法院咋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量。

鉴于被告人彭某的身体状况比较差,不但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而且一直需要药物治疗。平时都是依赖家人照顾以维系健康。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系从犯,归案之后能主动交代事实,认罪态度好,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法庭在给被告人彭某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刘平凡律师

                                                                                                                  连婕律师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办案总结】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之后,他们并不想获得正义,他们想的只是获得最少的刑罚,早日重获自由。在接受彭某家属的委托之后,刘平凡律师、连婕律师两位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从案件整体上把握,分析彭某在此犯罪行为中的作用,依法向法院提出彭某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接着指出彭某具有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最终律师意见全部被采纳,彭某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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