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羁押罗湖看守所案
[核心提示]《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黎某,29岁,湖南人,未婚,2004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毕业后,即南下深圳应聘到某旅游公司,后与该公司投资人松某开始合作创业。经过经年的发展,2009年,公司的旅游业务已渐渐的盈利并获得社会认可,黎某也成了公司实际上的总经理,收入也翻翻数倍。随着黎某地位的上升和收入的增加,黎某逐渐的无法满足公司对自己的待遇和安排,渐渐产生了辞职并另谋出路的想法。2012年7月份开始,黎某逐渐地实施了其自己的离职计划和自己创业的崭新计划。经过近两个月的谋划,同年9月份,黎某正式地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与自己曾经一起创业7年的老板(投资人)分道扬镳。
9月11日,黎某远在湖南的家人毫无征兆地听到了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与当日被刑事拘留的消息,遂全家10余口人赶到深圳并经对比数家律师事务所和刑事辩护律师后,遂于9月19日聘请本网首席刑事律师刘平凡和业务主任律师程先华律师,介入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希望能通过两位刑事律师的努力,能够帮助黎某。为更好的了解案情,两律师遂第一时间提交律师会见手续并如期会见了黎某。
后经律师会见:原来,离职之前,因黎某系公司的总经理并是业务骨干,但因后期不满足于公司的待遇和收入,遂谋求自立门户并发展旅游业务。在离职之前,遂开始将公司的部分客户逐步引领至新的公司。同时,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因合理避税而通过私人账户收入的部分欠款,也未如数上交公司,直至离职案发。后双方再三协商,均为达成协议,后黎某原任职公司及其股东遂报案至公安局,黎某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
经律师初步会见分析认为:目前指控黎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因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后续的进展和律师办案情况,将第一时间公布。
律师办案
目前,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刚刚接受委托,经过数次的律师会见和与办案单位沟通案情,并听取黎某原单位及其领导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本案的办理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积极的向黎某原单位退赃并赔偿,争取获得黎某原单位的谅解;二是,积极的办案单位进行沟通,并向办案单位出具律师意见,以引导本案的侦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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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平凡律师代理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2012-09-18
9月18日当日晚间,经过前期的两次沟通和了解,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黎某家属与深圳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正式聘请刘平凡资深刑事律师和程先华刑事辩护律师,介入黎某案,为黎某提供法律帮助
2、刘平凡律师亲自会见职务侵占罪案嫌疑人黎某
2012-09-19
9月19日接受委托的第二天上午,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亲赴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会见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黎某,时间持续两个小时,经过全面的会见,两律师对黎某所涉嫌的犯罪已初步了解
3、第一时间为黎某职务侵占罪案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
2012-09-19
9月19日当天上午会见完黎某之后,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遂第一时间与黎某的家人和亲属进行沟通,向其传达案情和律师辩护意见。时间持续一个小时。
4、刘平凡律师再次会见侵占罪黎某协商赔偿事宜
2012-09-20
9月20日上午9点至11点,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第一时间赴深圳市罗湖看守所会见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黎某,就其涉嫌侵占公司款项的金额和赔偿事宜,传达其家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友好沟通,黎某亲自书写《悔过书》、《情况说明》等请求公司谅解的书面材料等,以求取得公司的谅解和公安司法机关的从轻处罚。
会见后,两律师下午与黎某家属沟通案件情况及律师会见情况,并将目前律师的工作计划和下一步的工作方案与家属进行沟通
5、刑事律师第3次会见黎某,积极协调职务侵占罪赔...
2012-09-21
上午9点30分,刑事律师程先华赴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会见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黎某,就其赔偿公司的数额等问题,征求其意见和建议。第三次会见时间持续两个小时。
会见后,刑事辩护律师刘平凡、程先华与黎某家属沟通案情,并就赔偿黎某公司的数额问题,多次讨论
6、持续与家属座谈,沟通案情,缓解情绪,交流工作...
2012-09-24
自本网首席大状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黎某的辩护律师以来,每天均保持与数位家属的当面座谈沟通工作1至2个小时,充分地与家属沟通案情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并详细地讲解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案件的辩护方案。通过不断地沟通和交流,家属理解了律师的工作,并了解了案情的进展和黎某在看守所的情况
7、辩护律师代表涉案黎某正式与被害单位协商赔偿问...
2012-09-24
9月24日下午和晚间,为早日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积极地与黎某原工作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协商赔偿事宜,并争取得到该单位的谅解,以帮助黎某获得从轻处罚。律师及家属代表与被害单位协商持续将近3个小时。经过协商,律师已充分表达黎某悔罪的诚恳态度和赔偿的诚恳愿望。同时,被害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也充分地表达了其受损的实际情况和愿意谅解的友好态度,谈判和协商在有好的氛围中进行和结束
8、程先华律师第4次会见涉嫌职务侵占罪黎某
2012-09-26
9月26日上午,为第一时间协调好赔偿金额事宜,程先华律师第4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黎某。会见后,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第一时间与黎某家属沟通会见清苦和本案案情
9、承办律师刘平凡第2次与被害单位协商黎某职务侵...
2012-09-26
9月26日,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与被害单位协商赔偿事宜3个小时
10、刑事律师第5次会见涉嫌职务侵占罪黎某
2012-09-27
9月27日上午,刑事律师第5次会见涉嫌职务侵占罪黎某!
11、程先华律师第6次会见黎某,倾力为其案件辩护
2012-09-28
9月28日下午,程先华律师第6次会见黎某,倾力为其案件辩护。时间持续1个小时。
12、资深律师刘平凡为黎某职务侵占罪案全力辩护
2012-09-29
自9月18日,本案首席刑辩大状刘平凡律师,业务主任律师程先华接受委托,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案黎某的辩护人以来,截止到今日短短10天时间,两位律师已会见犯罪犯罪嫌疑人6次;与被害单位协商赔偿2次;与办案单位沟通案情事宜3次;与刑事律师团队研究案情6次;与黎某的家属沟通保持每天1至2次,共计15余次,每次1至2个小时时间;等等。两位律师为涉嫌本案职务侵占罪的黎某,全身心地提供法律帮助和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13、程先华律师赴罗看会见职务侵占案黎某沟通案情
2012-10-09
10月9日下午,程先华律师赴深圳市罗湖看守所会见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黎某,沟通案情,听取其对刑事律师的办案意见和建议,并与其沟通家属的基本情况和信息
14、紧跟职务侵占罪案件进展,为黎某提供法律帮助!
2012-10-12
自国庆假期后上班的第一天开始,随着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案情的不断变化,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自10月8日开始,每天坚持与黎某家属沟通黎某案件,时间在2小时左右,全心的为黎某案件提供法律帮助
15、首席大律师刘平凡约谈涉嫌职务侵占罪案被告人黎...
2012-11-16
因涉及到黎某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数额认定问题等关系黎某职务侵占罪定罪与量刑等关键性的证据的质证和法庭调查,在刘平凡律师与程先华律师商量和研究的基础上,两律师为委托起见,亲自约谈黎某家属,就黎某的涉案情况和犯罪数额情况,征求家属的意见和建议
16、本网资深律师程先华会见涉嫌职务侵占罪黎某
2012-11-29
当日下午,受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主要承办律师刘平凡指派,程先华刑事律师,奔赴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黎某,主要会见事项涉及几个方面:一是,沟通律师工作进展情况;二是,沟通家属情况;三是,就办案机关与黎某的接触等事项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等。会见时间持续一个小时。会见后,两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接见黎某亲属,沟通会见事宜并研讨案情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