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辩方意见:
本案承办律师是深圳牛律师团队业务主任程先华律师于2012年7月16日上午接受被告人A某的委托,下午即前往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律师委托手续,及时跟进本案。作为A某的辩护人,程先华律师认为被告人A某在案发之后自首、积极退赃、符合粤公通字【2011】194号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的情形,程先华律师认为被告人A某可能的刑期为一年左右,可能也会被判处缓刑。当事人A某对律师的专业意见表示认可。从程先华律师接受委托到本案一审开庭结束并领取判决书,时间只有十天左右。在这接近十天的时间里,程先华律师积极会见被告人并依法提交辩护词。当事人A某对程先华律师的专业态度及专业素养表示满意。
在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中,程先华律师为当事人A某据理力争,为能使被告人A某仅获缓刑而努力,辩护词意见简介如下: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A某的委托,指派程先华律师担任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A某系在2011年的清网兴中期间主动投案自首,后辈移送至深圳警方侦查并当天被依法取保候审,成立自首毋庸置疑。
第二、对于被告人A某的自首行为,律师认为:依据最高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应该依法从宽处理。
统观全案,被告人A某不仅自首,而且能积极退赃,第一时间即被取保候审,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亦非常真诚。因此,律师认为被告人A某不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且人身危险性不大。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的规定,被告人A某应当依法被从轻处罚。
A某投案自首当日即将其受贿款25万人民币上缴公安机关,足以见其悔罪态度诚恳,通过其自己的行为避免额社会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被告人A某认罪态度好,悔罪真诚,无犯罪前科,且是偶犯初犯,建议法庭考虑该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五、根据201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规定,被告人A某于2011年10月5日投案自首,对其行为的定罪量刑属于通告的规定范围之内,可以酌情考虑。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刘平凡律师
2012年7月16日
【办案总结】
程先华律师在接手此案之后,立即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如《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粤公通字【2011】194号)、《关于敦促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犯罪分子自首和行政违法人员主动投案的通告》、《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职务侵占罪立案量刑标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程先华律师依据对应法律法规指导,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为被告人A某做罪行减轻辩护。最终,本案被告人A某仅获刑一年。被告人家属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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