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四海律师介入办理A某涉嫌盗窃罪案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A某,29岁,湖南人。 B某,49岁,澳门人。两人系情侣关系,从相识到相恋不到三个月时间,在确定恋人关系后,二人开始共同居住,感情一直很稳定。2012年6月3日至4日凌晨,A某与B某因为琐事发生摩擦,A某拿了B某的挎包出门而逃,B某报警,A某身陷囹圄。A某胞弟经人介绍来到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咨询,陈四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A某胞弟沟通半个小时后,A某胞弟即决定委托陈四海办理此案。现此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案 号
【2013】【2012】深际律刑字第02100号
基本案情
【刑事大案要案案情简介】
A某,29岁,湖南人。B某,49岁,澳门人。两人系情侣关系,从相识到相恋不到三个月时间,两人火速确定恋人关系,后二人开始共同居住,感情一直很稳定。2012年6月3日至4日凌晨,A某与B某因为琐事发生摩擦,冲动的A某趁B某洗澡之际拿走B某的挎包出门而逃,B某报警,A某身陷囹圄。A某胞弟经人介绍来到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咨询,陈四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前后不到半个小时就接受委托办理此案。现此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陈四海律师向宝安区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
律师办案
【辩方意见简要】
一、本案情况非常特殊:A某与失主B某之间系恋人关系,且已同居长达半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A某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依法应当不按照犯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案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
责任必要地,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的案发租房的承租人系A某,A某与事主B某长期在此同居,系恋人关系,依法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二、A某已把所有涉案财物归还事主,并取得事主充分谅解,不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失主B某明确请求对A某不起诉处理,且失主对自己赌气报案的行为深感内疚!
三、A某属于偶犯、初犯,悔罪态度极好。
A某没有前科劣迹,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认罪和悔罪态度极好,改造的可塑性很大。辩护人强烈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四、A某家庭情况特殊。
A某家庭地处内地贫困乡村,母亲早逝,父亲、弟弟、妻子、儿子4岁,一家老小经济来源主要依靠A某一人承担,经济负担非常沉重,本着人性化原则,请贵院考虑对其从宽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对A某作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控方意见
案件办理成功,A某最终不予起诉获得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