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QQ、微信等通讯软件交流群以“民族大业复兴”等名号开展网络传销活动,群主通过各种形式让群成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格后,进行打包上报。该行为被多地警方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该类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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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益派咨询,对2105人进行的一项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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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里不乏精英和骄子,他们代表着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可是不经意的疏忽却使一些人触犯法律,身陷囹圄,不仅使父母、师长蒙羞,还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逐渐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总结出办理此类案件的切入点,即:1、应以挽救为主,积极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等;2、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3、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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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第二种观点出发,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加以分析。根据《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本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三、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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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计算机病毒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一大公害。毫无疑问,计算机病毒是一类特殊的计算机程序,而计算机程序又应当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之一。沿此思路,在著作权法的视角下讨论计算机病毒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若可以,那么其著作权的行使要件又应如何规定。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有益于完善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理解,有益于达成计算机病毒防治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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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一、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现状及其特点;二、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的表现形式;三、关于利用计算机盗窃电子资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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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与国外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比较,对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进行探讨。一、刑法规定之不足;二、刑法此书规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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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三十年来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总体从严打击的趋势,主要体现在多次修改立法、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来扩大犯罪圈和增加法定刑适用强度等方面。一、犯罪圈的扩大;二、法定刑强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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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并不断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机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就是整个机制中重要的一环。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方式进行专门研究予以特殊的规定,文章拟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起诉方式主要观点进行述评,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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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以求共同探讨。一、从数字看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状;二、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探索与实践;三、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立法的比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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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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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网络时代后,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目的趋向多样化。在网络空间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严重束缚了刑法的打击范围,对未经授权作品的非法复制、再现作品的数量和速度决定了必须废止“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在现有的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框架下,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营利方式,而应当根据网络营利的特有模式进行具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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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自改革开放初期至今,经历了从严厉惩治的对策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变过程。针对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合理认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妥当处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问题,并理性地看待刑法对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实际作用。在具体贯彻中,应当正确认识和运用“严惩源头”的刑事政策,注意长期坚持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同时也要济之以宽,做到“严中有宽”,常态化地惩治和防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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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网络的交会,带来了两大问题。一是便捷,即复制行为的简易与普及;二是风险,即著作权人的利益变得岌岌可危。著作权人为了加强自身对作品的控制力,往往通过科学技术措施加密。但有加密即有解密,结果是,保护与规避之间成了噩梦般的轮回。摆荡在数位化与犯罪化之间,刑法上究竟作何回应?刑法上的犯罪类型与目录,又能否解决技术保护措施产生的问题?统筹兼顾,不要赌注于刑法,或许才是实现著作权法长远发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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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商标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模式偏差、保护范围狭窄,罪刑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立法的滞后必然削弱商标权的保护。为了严厉打击商标权侵权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改进立法模式,扩大调整范围,科学合理配置罪刑,从而完善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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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发行权控制下的发行行为,在性质上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在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是法定犯,因此,在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尊重《著作权法》的规定。刑法司法解释更不能越俎代庖,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解释为“发行行为”。对侵犯著作权罪行为方式进行补充,修正三则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刑事保护的正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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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实现除知识产权自身特性的障碍外,还存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的法律障碍和执行程序中的障碍。为此,应当从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法律定位出发,扩大契约适用的范围,完善相关法律,并在实务中加强银行贷前审核、贷后权益控制的操作规程等方面克服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实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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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9月29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重点就自由贸易区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和进出关、生产加工和销售是否为知识产权侵权,尤其对侵犯本国知识产权商品的临时过境行为、贴牌加工出口行为和“平行进口”行为等若干知识产权问题作出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并论述了美、欧发达国家Trips—plus规则的应对措施和立法思考,以期尝试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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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视野认识和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这对作为发展中大国和知识产权大国的我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关系间的相互影响;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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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产业是我国优势传统产业,但随着加入WTO,我国中药在世界竞争中处于劣势,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文章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入手,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进而对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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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要素,金融诈骗罪属于断绝的结果犯。目的犯可以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此间接故意可以成立金融诈骗罪。一、金融诈骗罪属于断绝的结果犯;二、目的犯的特殊构造;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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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含义不限于“非法所有”,而是也包括“非法占用”:合同诈骗行为必须与非法占有目的并存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行为人的外在表现为依据,采取综合判断和事实推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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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认识不一,致使司法实践中有些诉讼诈骗行为没有按犯罪处理,有些则以诈骗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样的行为截然不同的处理,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统一性,故很有加以研究的必要。一、诉讼诈骗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二、诉讼诈骗既有别于一般的诈骗,又有别于“三角诈骗”;三、在刑法中单设诉讼诈骗罪更为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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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骗取财物过程中签发空头支票”和“以伪造、变造的票据为合同作担保”两种情况下,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极易混淆,给司法工作人员准确定性带来困扰。笔者将结合案例分别予以辨析。一、签发空头支票时是否告知对方真实情况影响定性;二、以伪造、变造票据为合同作担保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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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1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伙同李某(逮捕,另案处理)等人预先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凯悦宾馆”以208房控制室、308房间为赌博室,准备了微型摄像头和内部装有小铁块的骰子等诈赌所用工具,以“三光”(莆田本地话)的赌法对受害人吴某、郑某(作治安处罚)进行诈赌,受害人吴某、郑某因诈赌共被骗走现金136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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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实务中,诈骗数额在定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的确定,信用证诈骗中的主观追诉标准的把握,信用证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都是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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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欺诈行为及事项表示怀疑时能否认定为陷入认识错误是诈骗罪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传统见解持肯定态度,但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被害人解释学是主要适用于刑法分则中“行为人一被害人”关联型犯罪的一种限缩性刑法解释原理,它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与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而被提出;其在该问题上所持的否定态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值得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加以关注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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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是刑法中常见的概念,对财物应如何解释既是理论课题也是实践难题,涉及财物犯罪特别是侵财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多与财物解释的合理性有关。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扩张解释为财物,但必须以制度性事实为依据,无权利凭证的单纯财产性利益不能类推解释为财物。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游戏商提供的游戏服务,在现实社会中虚拟财产已成为财产性利益,应该解释为财产利益凭证类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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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已经越来越猖獗,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想从根本上杜绝电信诈骗犯罪,就要从立法上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进行规定,从而有效地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遏制,保护群众的财产,稳定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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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犯和结果犯,但是,刑法规范如何在其罪状构建中表述诈骗罪的诸项构成要素,成为刑法个罪研究中的内容。对此,笔者结合学界研究成果,进行具体探讨。一、诈骗罪的罪状要素及其表现;二、诈骗罪罪状要素的结构特征;三、诈骗罪罪状要素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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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一直都是颇具争议的难点问题。犯罪的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也是区分犯罪预备行为和犯罪实行行为的标志。就着手的具体含义而言,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经过比较分析,在折中说基础上形成的主客观有机统一的着手认定标准是最为可取的。对保险诈骗罪中着手的判断也应遵循如上标准,而基于客观说和主观说之立场判断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观点均应予以否定。因此,对照着手的含义,应当以行为人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即提出索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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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行阐述,使两者的区分成为以客体为中心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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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珍贵文物”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法定刑进行分析,发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模式、加重情节、法定刑设定的认识极为混乱和不科学,从而造成了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行为的构成性地位不明,加重情节规定层次混乱,法定刑设定依据与幅度失当等问题,而造成这些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科学的立法技术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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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倘若欺骗行为不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便不成立诈骗罪;如若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但没有造成现实的财产损失,则成立诈骗未遂(中止)。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宜采取以经济的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受骗者(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存在财产损失;欺骗他人使之免除非法债务的,以及使用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实现合法债权的,不存在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应采取实质的个别财产说;行为人在骗取财产的同时提供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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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诈骗罪主观犯意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普通诈骗、特殊诈骗的相互交织混杂,一直以来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合同诈骗与其它相关社会现象一样,它的行为手段和特点具有多样性,行为要素、作案规律和构成要件又有它的内在规定性。解决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处断上的困惑,需要解构明晰合同诈骗与其它相关行为的差异,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的本质特征,仔细考察多个方面的具体情形和证据状况,在此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加以研判和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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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主体和行为方式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刑罚第192条之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二、主体特征;三、客观特征;四、主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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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在金融、商业等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本文从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征、表现形式出发,认定信用证诈骗罪,并重点阐述了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罪适用及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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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具有融资功能,不能对骗取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一概以信用证诈骗罪予以认定。成立“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不仅需要符合“软条款”的形式要件,主观上还需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还应依据“软条款”与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是否相符来具体认定犯罪性质。《刑法》第195条第4款的兜底性规定,应予进一步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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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保险诈骗罪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以保险诈骗罪所应保护的法益为切入点,结合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诈骗行为中的必要条件,重新构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为保持刑法理论的协调,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删除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并适当提高本罪法定刑;修正第4款,将“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提前,作为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以满足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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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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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采用混合型的模式,有利于调节刑法典的稳定性与其对频繁变动的社会关系的适应性;罪名体系比较完整;原则上任何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构成犯罪,仅将犯罪目的作为个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素,并且该目的要素并非唯一选项,相对而言比中国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要宽松;行为方式可谓形式多样、种类丰富,而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方式则比较狭窄;虽然都规定了一定的刑事门槛,但中国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设置不科学,不利于司法认定;两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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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高检第二次发布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8件,民事抗诉案1件,行政抗诉案1件,涉及电子商务和软件信息等多个领域。”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说,最高检通过评选和公布典型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引,也提高了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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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所欠缺;第二,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从罪名设置看,未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以及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等行为犯罪化。从构成要件的设置看,侵犯商标权犯罪未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且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过于苛刻,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规定偏窄;各罪定罪标准,尤其是犯罪数额的规定不尽合理且缺乏统一性。从法定刑设置看,刑种较为单一,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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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多发犯罪,在泸州市主要表现为侵犯名酒商标权犯罪。本文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近年来审理商标侵权犯罪案件整体状况为切入点,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刑法应对建议,旨在为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与司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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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1年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相关案件的证据规则。但有些规定缺乏理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实施,需要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机关取证的效力问题,应当在法律中设立证据规则进行规范,所有行政机关取证都不应再要求“转化”。对于抽样取证问题,则应规范其适用条件、证据能力,在判断抽样取证的证明力时,要考虑抽样误差。该“意见”设定的推定条款应在刑法中设定,且该推定条款自身有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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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五)》有关信用卡信息犯罪链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立法价值。从身份信息犯罪链考察,可以将身份信息犯罪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个概念。广义而言,就是指“与身份信息有关的犯罪”,包括身份盗窃、身份伪造和身份欺诈。狭义而言,就是指身份盗窃和身份伪造,不包括身份欺诈。狭义的身份信息犯罪不以欺诈目的为要件。独立规制身份信息犯罪有利于从犯罪预备行为阶段遏制严重犯罪的发展,有利于构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体系,独立规制身份信息犯罪也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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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用卡犯罪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信用卡犯罪形式。与传统信用卡相比,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具有信息化、自动化和用途多样化的特点。网络信用卡犯罪也呈现出“网络钓鱼”、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持卡人信息、仿冒他人进行虚假网络交易、拒付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手段,因此有必要对网络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读,包括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电子签名的法律属性、电子资金性质、电子合同和电子记录的证据能力以及网络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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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范内部结构关系,法条竞合在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包容与交叉关系时即可成立,前者为包容竞合,后者为交叉竞合;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应属于交叉竞合关系,而非包容竞合,即部分信用卡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却是信用卡诈骗罪要规制的对象;在对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有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利用拾得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应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理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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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养卡行为与套现行为,尽管在事实构造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在刑法规范评价上应当做相同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养卡套现活动中收取手续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适用于《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关于信用卡“套现”中的“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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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推定性事由中有些存在证明性和推断性瑕疵,应当明确;客观方面“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认定中,两次催收应该是两次“有效性催收”而“非程序性催收”,且两次催收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催收方式应该及时有效;在数额认定方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起刑数额是普通信用卡诈骗罪的两倍,如此会导致实践中数额认定上的混乱,应该采用“换算—还原”的理念统一认定标准;在罪与非罪方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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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认定、处理,以及防范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从该罪构成、特点及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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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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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应该是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仅不包括伪造的或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至不包括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则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冒用行为,既可以包括在特约商户处消费或者到金融机构网点提现,也可以包括某种意义上的转账,且不以行为人本人使用为限,还包括教唆、帮助甚至容忍他人使用。秘密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复制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应属伪造并使用信用卡而非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使用取款机内他人未取走信用卡以及特约商户营业员盗划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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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其构成要件较为简单,但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窃取,既包括秘密的非法获取,也包括公开形式的骗取,但不包括夺取、劫取、敲诈、胁迫等方式。非法提供不以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合法持有为前提,也不需要“违反法律规定”这一前置性条件,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他人信用卡信息加以提供本身就是不法行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认定应与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准确区分核心信息与非核心信息,且要把握信用卡信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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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较快提高,信用卡以其方便快捷的优点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已成为我国居民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又因为银行作为买卖双方外的第三方发卡机构,使信用卡由过去仅限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信用工具发展为一种银行信用形式,不仅促进了信用卡的广泛使用范围,而且大大提升了信用卡的竞争力和生命力。也正式因为其使用的广泛性和便捷性,导致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不断滋生。本文摆脱金融秩序管理角度,而是基于法治视角重新审视信用卡诈骗的客观表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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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信用卡合法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分离的现象,加剧了对信用卡诈骗罪理解适用方面的难度。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虚假身份证明应当作限缩解释,将工作证、资信证明等排除在外。对于冒用行为,法规明确合法持卡人无权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但合法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的会阻却冒用行为的犯罪构成。对于恶意透支,则要分析持卡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部分还款行为不影响非法目的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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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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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不能适用于妨害信用卡罪的所有罪状。行为人同时实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普通信用卡诈骗罪的,应按照连续犯的一般处断原则,从一重、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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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持多家银行信用卡先后消费及取现204926元,期间还款95212元,尚欠透支本金109714元,经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2013年9月19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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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卡业务领域,信用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信用卡与借记卡是区别对待的。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认为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但是信用卡和借记卡在申领和使用等方面完全不同,相应的管理秩序也应当有区别。从借记卡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来看,将其归入“金融凭证”似乎更为准确。应当将对信用卡的狭义理解运用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中,同时对信用卡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地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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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陆某帮助费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申请人费某,之后费某即将该信用卡交给陆某让其刷卡1000元以此支付办卡手续费。其后,陆某即使用该信用卡多次套取现金和进行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7701元(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卡的名义持有人费某除了让陆某刷卡支付1000元办卡手续费以外,对陆某持卡进行的其它数额的刷卡消费并不知情(银行提供的催收记录显示,自2013年6月起银行多次对该卡进行电话及信函催收,但是宅电和手机一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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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不代表就实现了法治,有刑事法律当然也不代表就实现了刑事法治。刑事政策不是人们的凭空创造,它因时而至,试图发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规律,而不是一项别出心裁的东西,要对刑事政策进行法治化构建,就需要理论的、社会现实的、法律的、人道主义的基础。本文试从这四个方面出发,对刑事政策的法治化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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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名化工系毕业的大学生,因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竟受一医药科技公司董事长委托,在安徽秘密设立了制毒试验室试制毒品。在实验成功后,开始了疯狂生产。不久前,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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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刑事案件近年来频发且有蔓延之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校园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其法律关系是教育刑事法律关系。其中,主体为国家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依法行使刑罚权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校园刑事案件中作为犯罪人的学生、教师等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鉴于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在校园刑事案件法律救济方面应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非监禁刑的司法适用;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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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想从逻辑的视角分析更多药家鑫“不该”的理由,而是更愿意从心理学的视角描述药家鑫实际发生的心理过程。在心理学理论中,在特定急迫情境中的心理反应更多受内隐心理[2]的影响,此时的注意与认知提取的信息都是片面的,这与身处坦然情景下的理性心理反应模式有诸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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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已经成为当前高校乃至全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如何在审判环节准确裁量刑罚,以达到教育、挽救、预防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每一名刑事法官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一、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分析;二、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剖析;三、在校大学生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存在一定程度的必要性;四、在校大学生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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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是多重悲剧,不仅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精神痛苦,也对其自己和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还是全社会的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危害。现实是无情的,教训是惨痛的,研究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和对策,极具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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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大学生暴力犯罪现象进行探讨,分析原因,找出预防措施,显得尤为必要。一、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二、大学生暴力犯罪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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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已成为各学科所共同关注社会焦点问题,然而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犯罪有着与其他大学生犯罪所共有的特征以外,在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特征、预防方法等诸方面存在着自己的特殊性。本文试图通过剖析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心理特征揭开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原因,探索预防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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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虽然在社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很大,但这一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在当今社会中大学生违法犯罪越来越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身的违法犯罪心理受到外界刺激,加上客观环境条件促使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遗憾的是学校、家庭、社会如何从实际中帮助大学生消除违法犯罪心理缺少关注和思考,本文围绕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问题,从理论出发,联系实际情况,构建出一套有效的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援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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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逐渐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着手,较系统地分析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从而探寻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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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实际情况,本文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对大学生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着重论述了如何更有效预防和控制大学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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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是大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对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影响最大的要素之一。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外来思想的涌入,致使当代大学生的心理发生巨大的变化。由于当今校园也流行着种种不良风气使大学生面临着学习、生活、就业、感情等诸多方面的压力,禁受着诸如校园腐败等不良风气的侵扰。在这多重作用下,大学生走向犯罪已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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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社会在高速发展,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取得极大进步的同时,一个不得不令全社会反思的问题出现了——大学生的犯罪。大学生的犯罪情况多样复杂,本文从大学生犯罪的现状、出现的问题、及其犯罪的原因、特点分析,从而寻求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措施和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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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女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特殊性,其犯罪已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其负面影响也已引起了司法部门和社会各部门的注意。文章主要从女大学生的犯罪心理着手,以此探寻防预防女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以期达到遏制和减少女大学生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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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总是会以某种方式波及或连累罪案的另一类受害人——罪犯的家人。为适度限制严重的殃及效果,中国社会长期实践并获得广泛接受的一个惩罚原则是,即使死刑罪有应得,但当罪犯是独生子女时,在某些案件中,可略微减轻罪犯的惩罚。当代中国可以借此进一步丰富罪责自负原则,从理念层面更多转向经验层面,这也是针对中国目前独生子女政策实践和刑事和解实践的必要刑事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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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女大学生违法犯罪具有犯罪主体扩大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作案方式隐蔽化和施展过程渐进化等特点,是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等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作用的产物。高校应在思想道德建设、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性道德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减少女大学生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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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特别是激情犯罪尤为突出,涉案学生及其家庭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学校教学和管理秩序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和干扰,也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本文分析了大学生激情犯罪的现状,究其成因展开了调查问卷,并探讨了如何针对导致大学生激情犯罪的几大因素采取更有效的预防措施及教育策略,以避免激情犯罪,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和自我同一性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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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对他们处罚之后,我们更应关注的是他们今后的人生之路如何行进,更应关注其他的徘徊在犯罪边缘的学生。我们希望学校和社会转变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在教书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育人工作,在道德、育人方面给予学生更多的帮助,使他们成为健康上进有为的青年。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学校教育理应顺应历史潮流,从应试教育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为和谐社会培养道德、知识、身体健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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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人质在校内中国银行抢走10万元,昨日上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黎力因涉嫌绑架罪在海淀法院受审,当庭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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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特权人存在。大学生只是社会中的一类人,在刑法评价方面与工人、农民等身份并无本质不同,不应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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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中国交易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预计有数万人参与比特币投资。本文从比特币的由来、发展历史、各国的法律状况和对监管比特币的法律建议作一研究。一、比特币的由来;二、比特币的发展史;三、各国关于比特币的法律现状;四、加强比特币管理的几点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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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可分为3个阶段,相对于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较为滞后。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体系在信息时代要适用于网络空间,需要特别关注多发犯罪条文表述中的“关键词”并结合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这一时代背景作扩大解释。从整体上讲,解释关键词的重点要从关注“技术性”关键词向关注“规范性”关键词转变。未来的解释需要充分利用3种解释机制,同时要敢于拓展解释的领域和视野,通过扩大解释我国刑法分则章节名称中的“关键词”、罪名体系中的“通用词”等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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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关注,已经被提升到主权的高度。威胁网络空间安全的因素多种多样,从法律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行为和事件。最典型的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行为有八大行为:包括行为否认、非授权访问、违规操作、截获信息、伪造和篡改、散布虚假信息、拒绝服务攻击和计算机病毒。而自然因素属于法律上的事件,分为技术缺陷和自然灾害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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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网络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后续的操作行为,其中尤以倒卖、出租僵尸网络为甚。僵尸网络是一种对用户计算机的非法控制状态,后续操作行为本质上是无偿占有他人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使用盗窃”行为,而倒卖和出租僵尸网络属于“使用盗窃”中的帮助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优先考虑此类行为的独立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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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因素的介入,导致伪造证照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都逐渐出现异化。同时,刑法对于传统伪造证照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法定刑设置上的不相协调,造成本质上仍是传统犯罪的伪造证照犯罪,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而在定性上被迫全部转化为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说,此种司法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伪造证照犯罪,成为网络时代一个尴尬司法现实。因此,调整伪造证照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体系,重新审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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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刑法往往将链接行为作为一种犯罪手段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加以评价,但随着搜索引擎的发展,链接行为已经开始独立化和主动化,套用片面共犯理论已经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恶意链接行为带来的司法难题。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评价和打击搜索引擎的恶意链接行为,仍然是传统刑法理论和规则应对网络犯罪的优先选择,同时,面对网络空间链接行为的独立化态势,将链接帮助行为加以正犯化,也将会是未来刑事立法与司法均无法回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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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已经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网络现象,尤其是“网络水军”的兴起更使得网络诽谤日益呈现出职业化、隐蔽化和扩大化的趋势,严重破坏了网络健康秩序和社会道德秩序。司法实践对此已经开始予以关注,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但仍存在作为与不作为、如何作为的司法困惑。对此有必要在考察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网络诽谤案件中一系列司法困惑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构建严密的网络诽谤犯罪防控体系,着力思考应对网络诽谤的刑事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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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具有主体不确定性、行为性质不清晰性,犯意联络复杂性等特征。淫秽电子信息犯罪链条上的各方主体,淫秽电子信息的上传、下载、链接等行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传播”的故意、“牟利为目的”的主观心态,均需具体分析,探讨其共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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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产品的数字化及其网络传播侵蚀了以复制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传统著作权法体系,给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的网络适用造成了诸多障碍。为此,刑法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到复制发行权中,并引入点击量标准,借此重构复制权的纽带地位。点击量标准的实质是承认“临时复制”是复制权的一种,具有创新意义,但是在具体认定上存在若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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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客犯罪进行研究,已是我国法学界不容忽视的一个紧迫问题。一、黑客犯罪的立法与解释;二、有关黑客犯罪规定的立法缺陷;三、黑客犯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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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虚拟环境下行为人的心理的虚拟和现实二元化入手,分析道德与法律作为约束规范的角色,从而涉及到网络不良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研讨。网络教唆犯是网络犯罪中的教唆犯,笔者在归纳网络教唆犯的多对具体类型的基础上,对网络教唆犯之刑法罚则、刑种适用、失范矫正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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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在规制网络犯罪时举步维艰,常陷于过与不及两种尴尬境地,其根源在于立法背后的价值选择失衡。只有找到网络秩序、网络自由与网络本身利益的最佳结合点,诸如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立、网络服务商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网络犯罪主体的划定、网络工具犯及对象犯的刑法适用等难题才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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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8日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其主要目标是在缔约方之间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一致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该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二部分"程序法"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为各国制定电子证据刑事调查制度,提供了一套具有开创价值的立法模型。本文对《网络犯罪公约》中的程序法规定和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刑事调查措施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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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是QICQ的简称,目前是我国使用人群最多的一种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QQ其作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QQ新型犯罪以其渗透快、危害大、隐蔽性强的特点,逐步成为犯罪分子的新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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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理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网络犯罪行为,英国从1990年至今出台了《计算机滥用法》和其他单行法规,把非法侵入、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和传播病毒等行为犯罪化。此外,网上传播虚拟儿童的黄色图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行为也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惩罚对象。这些法律的制定表达了英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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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时,适用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面临诸多困境。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网络犯罪公约》都在尝试解决这一问题,而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立法明显滞后。为了惩治和打击网络犯罪,我国应根据可能、公正、方便及国际协调原则,分别确立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和国际管辖权。对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可适用刑法中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IP地址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在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方面,建议确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法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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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有法律中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侦查与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特别规定,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以及相关的技术侦查措施。从规范的功能角度进行比较,我国网络犯罪相关刑事程序规定和司法解释与国际相关立法基本上达到一致,只在电子数据证据的快速保护方面还有较大的差别,但是我国的规定存在内容零散、配套措施缺乏、不成体系,法律效力弱,操作性不强、忽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等不足,应主要根据打击本国网络犯罪的需要,顺应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迅速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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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实现网络空间安全有序已迫在眉睫。本文将从一起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浅析计算机犯罪相关问题。一、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二、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现状;三、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管辖;四、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相关立法;五、计算机犯罪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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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可分为3个阶段,相对于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较为滞后。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体系在信息时代要适用于网络空间,需要特别关注多发犯罪条文表述中的“关键词”并结合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这一时代背景作扩大解释。从整体上讲,解释关键词的重点要从关注“技术性”关键词向关注“规范性”关键词转变。未来的解释需要充分利用3种解释机制,同时要敢于拓展解释的领域和视野,通过扩大解释我国刑法分则章节名称中的“关键词”、罪名体系中的“通用词”等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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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网络空间已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推行网络实名制是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一大利器,但相应监管也要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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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轨新闻的传播具有正功能、反功能和非功能。越轨新闻传播的正功能一直被忽略,主要体现在:进行一般犯罪预防,防止犯罪发生;引发对越轨行为的制裁,进行犯罪控制;从制度上完善犯罪预防;引起潜在受害人的觉醒,进行被害预防。越轨新闻传播的反功能表现为:消极的犯罪示范功能;价值导向功能发生偏差。非功能论者指出,犯罪者具有特殊的生理机构,而证明越轨新闻和青少年犯罪存在联系的效果论是站不住脚的。目前,对越轨新闻传播增强正功能,消除反功能的种种路径选择都只是限于理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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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阶层之间是良性流动的,尤其是从下向上的流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阶层的边界会因为固化产生封闭,此时各种阶层间的冲突就会频发,犯罪即为表现之一。阶层固化状态与青少年的活跃,尤其是下层阶层青少年改变命运的愿望与行动发生激烈的矛盾,再加上社会解体等原因,这个不易自我控制的群体极有可能发生种种越轨行为。而对上层阶层的青少年来说,因为整个社会的资源有利甚至偏袒于他们,他们也很容易失控,产生各种为社会所痛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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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引发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有很多,其中因家庭教育缺陷,使家庭教育功能不健全或丧失,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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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青少年犯罪预控问题的研究几乎都是以汉族为样本进行的,把握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民族特点与地域特点,特别是关注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盲点和难点,并在新形式下创新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模式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把握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民族特点与地域特点,特别是关注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盲点和难点,在新形式下创新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模式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一、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创新模式分析;二、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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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就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征、趋势和预防措施,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此求教于从事和关心这一问题的同志们,并供有关部门领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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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社会环境的差异和人文地理上的联系,使两岸的青少年犯罪在形态上既有若干相同之处,又有诸多相异之点。本文拟就此专题进行比较研究,以作问路之石、引玉之砖。一、两岸对青少年犯罪概念的认识;二、两岸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三、两岸青少年犯罪特点比较;四、两岸青少年犯罪原因比较;五、两岸防范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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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困扰全社会的难题,需要运用各种措施对其进行治理。从青少年犯罪的类型特征来看,运用犯罪被害理论中的惯常行为理论进行调查被害,提出具体的被害预防措施来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可行的。但这一调查必须以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的设立为前提。在惯常行为理论的视野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也是通过实证调查证明这一因果关系的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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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闲散青少年群体与社会主流群体的隔离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由此所衍生出的归属感缺失、自律性降低、对其他社会群体的敌视以及自身人格缺陷和心理障碍是闲散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严重地影响着闲散青少年对主流价值观的认同和对社会生活的心理适应。在现代化进程中,消除社群隔离,关爱闲散青少年,是预防和减少闲散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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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资料和案例分析,结合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特点,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措施,以期完善对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一、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现实紧迫性;二、青少年犯罪成因分析;三、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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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形式的贿赂行为也越猖狂,近几年,随着一系列的贪腐案的侦查,性贿赂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作为一种新型而又特殊的贿赂形式,是否应该将其入为职务犯罪这一话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探讨。文章以这一话题为中心,从多个方面研究了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一步研究了性贿赂罪的入罪归属,提出了应该将性贿赂归入职务犯罪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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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贪污罪与近似职务犯罪的界限: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三、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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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刑法第67条规定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外,刑法分则还规定了只适用于特定犯罪的特别自首。行为人因职务犯罪而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可以构成自首。行为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使是“同种罪行”也应当以自首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不存在自首的问题。因行为人主动供述了自已的犯罪(指取得巨额财产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而使其原本只是被怀疑的某种犯罪被证实,或者使尚未被怀疑的某种犯罪被发现,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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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职务犯罪轻刑问题及其刑事法律对策:一、处理过宽的现状及原因;二、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理由;三、从严惩治职务犯罪之管辖制度重构;四、从严惩治职务犯罪之自由裁量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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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代表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溯及力问题、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从事公务的认定以及国家出资企业中内外勾结犯罪的处理等问题,纷纷作了主题发言,并进行了热烈讨论。现将会议研讨内容综述如下:一、关于《意见》的溯及力;二、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四、关于共同盗窃本单位财物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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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并非同一概念。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当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或者亵渎职权,给国家、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的总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其说是“权力异化”,不如说是“角色冲突”的结果。从角色冲突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减少角色量,促进自觉的角色的出现来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高薪若成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领悟的内容,将会刺激角色冲突的产生,所以不应当宣扬高薪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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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务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存在轻刑化的问题。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本文从职务犯罪轻刑化判处的现象出发,重点探讨其立法方面的原因,从而进一步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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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违反职责义务,亵渎司法权力,故意或过失侵犯国家司法活动正常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统称为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为便于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有必要确定司法人员的范围;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竞合或牵连时,可以区分为纯正渎职犯罪和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两大类型来确定罪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中的共犯问题,特别是非司法人员能否成为司法人员实施渎职罪的共犯问题等,需要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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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职务犯罪非常严重,司法惩处效果不理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与我国事实上对职务犯罪者采取的相对宽容态度有直接关系。要彻底遏制职务犯罪蔓延趋势,就必须明确提出对职务犯罪实行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根据这一政策的要求,对现行刑事立法进行相应修改,加大惩罚力度,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贯彻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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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年来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一、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二、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三、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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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是保证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调控体系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以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为刑事立法基础、对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的宽和、以自由刑和罚金刑并重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从证券、期货犯罪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具体描述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完善证券、期货犯罪立法的措施是:用不同的标准处罚证券犯罪与期货犯罪,增加刑法与证券法规定之间的协调性,改进法定刑设置及应对证券、期货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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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激化了我国民间融资活动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也给刑法打击非法融资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分析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模式可以发现,当前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缺乏相应的法律通道。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过度法律介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刑法规制体系的无能。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在立法层面上没有兼顾各罪之间的逻辑平衡,在司法层面上又出现了对个罪立法本意的功能性误读,因而应当全面纠偏。在民间融资整体合法化的趋势下,刑法应当充分发挥谦抑精神,避免成为扼杀民间金融创新的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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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严重损失的,成立骗取金融票证罪,即应当根据骗取信用证过程中有无真实的基础交易、被骗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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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体制方面的因素外,在涉及经济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样存在不少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方面,是规章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则是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这都为各类经济犯罪的滋生甚至蔓延提供了机会,需要社会去积极应对。一、界定“经济犯罪”概念;二、确立经济犯罪立法模式;三、确定经济犯罪入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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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具体而言,内幕交易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内幕交易罪的成立及既遂标准亦是一种价值判断,源于社会生活经验对于法益损害可能性的评估。从立法规定内幕交易罪的字面含义来看,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主观目的获利或避损的实现为标准,而以行为人一旦利用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买或卖证券、期货交易的,立法设定的危险出现为标准。然并未否定行为成立犯罪尚未达到既遂,成立中止或未遂的存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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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人类必须时刻面对的挑战。基于经济风险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防范与规避经济风险成为国家发展经济中必须时刻面对的现实问题。经济风险的防范,需强化包括经济刑法在内的经济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经济刑法立法的完善,以确立科学的立法指导原则为前提,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应将有限性、控制性与效益性作为立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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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针对金融犯罪特性,摈弃传统刑罚重刑主义、万能主义的观念,本着理性的思想树立人道主义刑罚观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最大程度地得到维护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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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决标准,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判决标准,已经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不平衡现象。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只应当具有宣示的作用,集资诈骗犯罪不应当适用死刑。刑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及其对死刑的限缩规定趋势,要求司法必须遵循同样的限制适用思路与严格解释逻辑;没有法定减轻处罚事由的故意杀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犯罪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集资诈骗罪更没有理由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其他金融诈骗犯罪都废除了死刑,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就应当采最为严格的司法解释立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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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绝不能马虎了事,这关系到金融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特别是在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仍保留死刑的情况下,还可能关系到行为人的生死命运。因此,研究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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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指银行及银行类金融机构依法办理银行业务所使用的结算凭证;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除形式要件虚假之外还包括有权制作人或无权制作人违法制作不实内容、形式要件真实的金融凭证。“使用”只指直接兑现金融凭证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包括用其质押、展示等间接使用。使用作废金融凭证或只是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诈骗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采盗窃、抢劫、抢夺等手段获真实有效金融凭证冒用取财以其手段行为定侵犯财产罪。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取财应以主犯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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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从立法论上提倡过失共同正犯,认为借此可弥补处罚漏洞。但是,这种观点与“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学理根据相抵触,与共同犯罪的本质相违背,与民法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相冲突,并将导致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大。因此,过失行为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的观点,并没有认真对待“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学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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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是1997《刑法》设立的罪名,从罪状的表述内容看,该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都相当宽泛,并无特定的限制。然而,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包庇同伙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因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如实供述行为。如果不如实供述一方面不能享受坦白的从宽待遇,另一方面还构成其他犯罪的话,这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而且,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而且,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出发,既然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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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论、法益论与规范论均认为,应将全体共同犯罪人区分为直接者与间接者。该模式符合直观的认识观念和朴素的正义情感,契合教义学中的存在论倾向和物本逻辑,因此对共犯论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直接—间接模式不仅与刑法教义学中的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义务犯和未遂犯等理论冲突不断,还间接催生了共犯论中的诸多极端观点,阻碍了归责理念在共犯论中的贯彻,并抵制着共犯论方法论基础的更新。摒弃潜在影响了共犯论数百年之久的直接—间接模式,彻底走出存在论的迷思,也许是从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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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在对共同犯罪制度历史沿革作简要回溯的基础上,就《唐律》中共同犯罪制度的几个问题展开具体讨论。一、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的立法沿革;二、《唐律》中共同犯罪的构成类型;三、《唐律》中的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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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和对共犯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一、正确认定毒品案件中的共同犯罪情况;二、对毒品犯罪中共犯的处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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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打死陈某后,追上谭某告诉自己已经把陈某打死,并让谭某赶紧回家。次日,陈某的尸体被村民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公安人员找谭某询问陈某昨晚的活动情况时,谭某回答晚12时许陈某一个人去瓜地后自己使入睡,不知道其他情况。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谭某的行为性质产生了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第四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与汪某的行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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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共同犯罪可以理解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我们并不试图对其有一个精确的定义,而是以描述网络共同犯罪自身的特殊性作为分析的起点,进入到网络共同犯罪的定性的讨论,进而呈现出网络共同犯罪的全貌。一、网络共同犯罪的特质与问题;二、网络共同犯罪成立之认定;三、网络共同犯罪人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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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认定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各共犯的犯罪形态。一、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时;二、部分共犯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时;三、部分共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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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对家属参与受贿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作一研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家属参与受贿共同犯罪的处罚依据;二、家属参与的共同受贿犯罪的具体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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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暴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心理特征,进行分析防范,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本文就此撰文进行探讨。一、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反社会型人格的心理特征;二、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形成原因;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调适与治疗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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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图结合周部长指示精神,从暴力犯罪的社会学角度略作反思与探讨。一、社会认知的多元化与自我认知的茫然性;二、保护公信力与拓展信息渠道;三、健全社会打防控体系与完善警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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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学校园内教师暴力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这类犯罪表现为教师对中小学生的暴力侵害,包括以殴打、侮辱为主的身体伤害和以强奸、猥亵为主的性侵犯。教师暴力犯罪的频频发生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从犯罪学的视角,对这一现象作出剖析。一、教师暴力犯罪的特点;二、教师暴力犯罪的危害性;三、教师暴力犯罪的原因;四、教师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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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它不仅影响家庭和睦,严重摧残女性的身心健康,而且成为当今社会女性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直接诱因。农村受虐女性经历困惑、伤心、绝望无助、报复泄恨等心理变化,最终形成了犯罪心理并在特定情景下激化成暴力犯罪行为。应据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性暴力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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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人格有很强的犯罪倾向,其所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多。郑民生的犯罪心理体现了反社会人格犯罪的特点。反社会人格障碍引发的犯罪应当成为犯罪预防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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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挪威“奥斯陆惨案”:(一)转型发展,合理调整社会收入分配机制,完善民众人权保障机制;(二)加强管理,加大力度管制执法机构人员服饰、标志及杀伤性武器;(三)居安思危,切实提高社会民众及重点人群的防范意识,加强安保工作;(四)提前干预,拓展社会不良心理的发现和干预渠道,加强心理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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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虽已告破,但留给人们的思考与反思却不会因此中断。对类似周克华案件的恶性暴力犯罪发生后,不仅媒体上充斥着带有“天生犯罪人”倾向的种种预断,而且在相关理论研究中,也未能摆脱以“犯罪人为中心”来看待犯罪的视角局限。这阻碍了人们对这类犯罪的正确认识,更不利于揭示其中所蕴含的刑事对策反思价值。本文力图通过深刻剖析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的发生机理,具体阐明恶性系列暴力案件的发生除了犯罪人自身的反社会人格倾向外,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其情境因素和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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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典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刑事法理论与实务上有不同观点。应站在贯彻“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之高度,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思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从具体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客观危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要素作限制解释。对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而言,必须要充分考虑暴力犯罪本身的特征和性质,从暴力犯罪的性质、危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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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行为构成被害人过错的前提条件是行为存在不当,充分条件是不当的程度超出社会的容忍程度,足以使社会降低对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被害人违反法律层面义务或者具有社会认同度的道德准则的,违反一般道德准则致使行为人利益受损的,不当激化双方已有矛盾的,构成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先行言语挑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特殊人格特征以及言语挑衅的严重程度认定是否构成被害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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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一个确定的罪名,而是对应我国刑法中多个罪名。这样的立法符合国情,也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但在罪名体系、罪状设定、刑罚设定和犯罪形态等问题上需要借鉴该公约的内容进行完善。具体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适当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罚金刑的数额应当更加合理,取消贿赂犯罪的死刑,并增设资格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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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正确把握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与近似犯罪如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界限,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的定性,骗取贷款罪的罪数形态,骗取贷款犯罪中犯意转化及实行过限的处理等,尚存在一些不明确之处,需要结合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一、骗取贷款罪中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界限;三、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的定性;四、骗取贷款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五、骗取贷款犯罪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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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法理论都承认贿赂犯罪属于对向犯。外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罪名明确反映出受贿与行贿之间的对向关系,体现了刑法理论对立法的指导。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与行贿罪,二者法定刑的逻辑关系模糊,未能恰当体现对向关系。从法益保护的针对性出发,我国刑法应当改变受贿罪适用贪污罪法定刑的做法,单独设置法定刑,并按照对向关系设置相应的行贿罪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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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决定说”比较“分别定罪说”与“从一重罪说”等几种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定性的观点显然具有其优越性,而反对采纳“主犯决定说”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由于“分别定罪说”存在上述几点明显的缺陷,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当然不能采用“分别定罪说”。运用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说”来解决商业贿赂犯罪共犯的定性问题,共同犯罪行为与一个人的一个行为不能等同,共同犯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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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0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价格协议等书证,证人赖某民等人的证言,受贿人刘坚、饶思阳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告人陈迎春的供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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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某中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主体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此种在正式任职前即收受贿赂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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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表述不尽相同,也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刑法适用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期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适用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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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②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属继续犯和连续犯,而是结果犯。因此,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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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但这并不能否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现实中有可能还会发生这种犯罪。对于该犯罪的司法认定,应仅考虑虚报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而从立法上看,应根据新公司法第199条、第216条等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模式、法定刑予以调整,将该犯罪设定为结果犯,提高对自然人罚金的比例,明确规定对单位罚金的比例。为准确适用和合理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必要结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新规定进行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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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现有的立法框架,略陈浅见,供实践部门的办案人员参考。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是否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定基准;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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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看,应当把握法律、政策精神,着重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并针对构成本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期达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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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活跃的参与者是公司,众多公司表现决定了市场经济能否平稳、健康地发展,因此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都对进入市场的主体的资格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破坏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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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比较严重。本文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主要从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出发,探讨在司法中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求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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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重的毒品问题引发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了广东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一、广东毒品犯罪的现状及特点;二、遏制毒品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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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限制依存性药物的不法交易与滥用行为的相关法律有以下几个:(l)《麻药及中枢神经系统作用药管理法》。调整的对象为海洛因、可卡因、LSD(致幻觉剂-译者注)等麻药,以及催眠剂、镇痛剂等中枢神经系统作用药;(2)《大麻管理法》。调整的对象为大麻草及其产品;(3)《鸦片法》。调整的对象为鸦片等;(4)《冰毒管理法》。调整的对象为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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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下几点来探讨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一、毒品犯罪案件的概念及特点;二、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主要心理特点;三、对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查证要点;四、讯问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对策;五、讯问和查证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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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毒品种类的最新变化,2001年又颁布第4/2001号法律,对毒品种类范围作出了补充,使澳门的毒品管制法律制度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一、毒品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二、澳门毒品犯罪立法的四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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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毒品犯罪含着多种犯罪,表现的形式也有所不同。居间介绍的毒品犯罪就是其中一种形式,对此种形式的毒品犯罪应如何处以刑罚,笔者谈几点粗浅看法。一、什么是居间介绍毒品犯罪及构成条件;二、居间介绍毒品犯罪亦系共同犯罪;三、居间介绍毒品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四、对居间介绍毒品犯罪的几种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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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禁毒工作中的失误,对毒品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吸毒、贩毒行为很快从云南、贵州向内地延仲,在全国蔓延发展,到了形势极其严峻的地步。我们的教训是:1.毒品犯罪逐渐国际化,国际毒品犯罪对我国的影响逐年增加,我国临近盛产毒品的“金三角”;并与缅甸、老挝有着较长的陆地边界线,无天然屏障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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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毒品及毒品犯罪对于中国近现代社会,中华民族所造成的巨大危害为世人所共睹,而当今中国所出现的毒品犯罪的巨大危害性和高发性也已重新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秩序的毒瘤之一;二、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复杂性,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三、审判实践中,围绕毒品死刑案件中证据的特点,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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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边境地区成为国际贩毒集团的重要过境路线地区,与大陆存在千丝万缕关系的港澳台地区,跨境毒品犯罪更是迅速蔓延,急剧增多,给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对跨境毒品犯罪的成因及其惩治对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二、跨境毒品犯罪的成因;三、跨境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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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文从一下几点谈谈毒品犯罪的侦查:一、毒品案件侦查方法;二、毒品案件侦查方法的运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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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人员的构成:一部分为公安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卧底”),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以前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贩毒、吸毒人员,或在社会上有可能接近毒品的闲散人员。不可否认,使用特情人员侦破案件,成为公安机关对付毒品犯罪的一种锐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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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的展开也暴露了许多问题,预防工作常常流于形式,犯罪预防的效果并不明显。职务犯罪日渐蔓延的现状提醒我们,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存在误区,必须深入探究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并作出针对性的举措。一、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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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不少农村“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十分普遍,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并由此不断引发各种上访事件,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广大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一、当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二、“村官”腐败犯罪的严重影响和诱发其犯罪的主要原因;三、遏制“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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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法律功能实现的状况和程度令人堪忧,而且与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关系相当紧张。在立法上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应寻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建构科学、实用的强制措施体系,并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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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构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应当比较与借鉴国外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本文仅就英美法系国家的机制予以简要介绍。1.英国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与制约;2.美国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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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以及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看,有些职务犯罪的侦查需要采用监听措施。因此研究如何在职务犯罪适用监听措施,具有立法和实践意义。一、西方国家监听立法;二、职务犯罪监听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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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有其深刻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有:信念动摇、价值观扭曲、道德防线崩溃;侥幸心理严重;法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贪婪;交友不慎;心态失衡、升迁无望、为子女考虑;虚荣心严重。客观原因:领导干部权力过大、无法有效监督制约;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社会潜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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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的“毒瘤”,也是每个国家(地区)始终打击的对象。为了打击职务犯罪,有的国家(地区)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也有的国家(地区)组建了专门的侦查机构。从法治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出发,并根植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应组建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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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依据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情况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成为当今检察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为真正保障人权、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维护正当程序、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应当在观念,制度等层面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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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如何洗钱?笔者根据《金融犯罪》一书的内容和笔者查阅的一些相关资料,从洗钱的阶段和洗钱到方法两方面简单介绍如下:一、洗钱的阶段;二、洗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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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考察,金融犯罪呈现出以下新态势:金融犯罪新手段追随金融市场热点,与新兴金融业务如影随形;金融机构的“用户至上”主义衍生金融犯罪的空间;金融冒险成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的重要原因;金融犯罪的处置引发对金融监管制度逻辑的思考;金融犯罪的全球化呼吁国际立法与司法的合作。面对新态势,刑法应以及时犯罪化,完善金融诈骗犯罪构成设计、拓展司法能力、加强刑事全球化合作等方式予以妥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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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我国治理金融犯罪的实践,从政策和模式上都选择了金融管理本位主义,而现在应该转向金融交易本位主义了。为此,需要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改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模式,需要从国有金融机构保护主义转向平等保护主义。与此相适应,应当摈弃单一刑事主义,而采取综合治理主义。当务之急是对交易型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治理模式从严苛转向宽和,从消极预防转向积极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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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活动具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也具有先天缺陷和风险因素,必须从政策和法律法规角度加以规范和约束。本文在分析民间借贷活动成因、特点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民间借贷活动涉及到的金融犯罪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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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刑事立法活动呈十分积极的态势,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实务部门对金融犯罪新罪名的适用却相当谨慎。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刑事立法与司法错位,导致法律虚置现象;犯罪构成要件不甚明确,立法技术有待提高;刑事政策宽容,司法非犯罪化;金融刑事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的局限性等等。推进金融刑事司法工作,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做到:协调金融刑事立法与司法,注重立法效绩,加强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培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探索金融刑事司法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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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针对金融犯罪特性,摈弃传统刑罚重刑主义、万能主义的观念,本着理性的思想树立人道主义刑罚观对金融犯罪刑罚进行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最大程度地得到维护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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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确立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新思维,即通过建立金融刑法综合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建立成熟的中国特色的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尽快制定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专门国内立法,积极借鉴国际公约以提升我国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立法的层次,高度重视国际合作以借助国际力量联合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等措施有效遏制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在我国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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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罪数形态问题既涉及罪的单、复问题,也涉及并罚与否的问题,但是,在这两个问题中罪的单、复问题是首要问题,它是解决是否并罚的前提。因此,这里笔者探讨的主要是金融犯罪罪的单、复,而其中主要是涉及非数罪而不需要并罚的问题。一、想像竞合犯;二、结果加重犯;三、集合犯;四、连续犯;五、吸收犯;六、牵连犯;七、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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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与民间借贷的认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1涉众型金融犯罪与民间借贷界限模糊;2.用于生产经营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执法思想混乱;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的数额计算方法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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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一般借贷纠纷与金融犯罪,关键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判断好这一关键点,需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非法占有的司法推定;二、间接故意的认定;三、区分情形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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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是指因具有一定的身份而成立的犯罪或因具有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既可以作为认定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法理依据,也可以作为确定身份犯共同犯罪相异罪名的法理依据。对不同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应根据实行行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如果不同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行行为,那么应根据主要实行行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行行为作用相当,那么应根据犯罪者的不同身份来分别定罪。为使我国的刑法条文更具协调性和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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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奸淫得逞或者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对于未实施奸淫的共犯,或者认定为强奸既遂,或者认定为强奸未遂或者中止,判罚不一。在是否成立轮奸问题上,分歧也很大。判罚分歧的背后,涉及的是共犯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中国共犯制度从实质上看,虽然应归属于“一元共犯制”,但共犯理论却受到德日等国“二元共犯制”理论的强势影响,并波及司法实践。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中国现有共犯制度的性质与特点缺乏深入的了解,试图引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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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共同犯罪的责任追究包括定罪和责任分担两个阶段。对于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应立足于无身份单位(一般单位)是否利用了身份单位(特殊单位)的身份之便来解答无身份单位与身份单位共同实行身份单位的犯罪是否统一定罪问题。对于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自然人可构成纯正单位犯罪的实行犯,而当自然人与单位实施非纯正单位犯罪时,则对自然人和单位分别定罪。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实行“两次分担法”,即先在单位共同犯罪主体间进行“第一分担”,后在各个犯罪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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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或组织实行的共犯关系;身份者教唆、帮助非身份者实行的共犯关系等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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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责任基础,不仅仅要从共同犯罪的理论谈起,更需要研究作为过失的行为本身是否可以具有类似于故意共同犯罪那样的共同分担责任的基础。这里,首先需要从过失犯的本质与共同犯罪的本质这两个方面来把握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根据。一、从共同犯罪本质分析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基础;二、从过失犯本质分析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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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两岸便利的交通条件和法域差异,建立起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的犯罪团伙和网络,打击跨境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为两岸所面临的一项严峻任务。一、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二、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模式;三、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困境;四、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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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我国遏制毒品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机械理解《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导致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过低,对毒品犯罪中不应当判处死刑与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界限把握不当等。虽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情形较多,但控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并不明显。为充分保障人权及有效发挥死刑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坚持等价性、必要性和不得已性三个原则,根据《刑法》第48条之规定所体现的严格限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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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的责任主义、对责任严重程度的严格判断、以刑罚必然性和刑罚可感知程度为基础的威慑的一般预防理论,以及特殊预防论的必要性理论,为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提供了理论空间。在具体操作模式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限制应以严格的实质判断认定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压缩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犯罪范围。同时应合理利用立功制度、妥善处理毒品犯罪中共犯的责任、适当协调死刑与其他刑事措施之间的关系,并严格限制减刑与假释的条件,以减轻预防毒品犯罪对于死刑的依赖程度。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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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所涉毒品的数量应当以查证属实的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但是,毒品的纯度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特别是涉案毒品大量掺假后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在决定是否判处行为人死刑时,必须考虑毒品的纯度因素,一般不判处行为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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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毒品犯罪向互联网络渗透的趋势越发明显,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文章归纳了目前我国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的主要形式,并对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分类,有助于侦查机关有针对性的发现和提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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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诸多争议,法院在毒品案件的裁量中过多地强调了刑罚的威慑与一般预防功能,而忽视了刑罚的改造及教育功能。对605个毒品案件的实证研究表明,在毒品犯罪中,法益保护的方法以及应然的刑事政策应当是“以宽济严”,或者说,是“以严为主,以宽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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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6日电今天是第27个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最高法院表示,对于严重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等依法予以严惩。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核准,确保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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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通过内海、领海、界河、界湖、内河入海口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一、海上走私犯罪的特点;二、海上走私犯罪侦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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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是指将实际贸易方式伪报成其他贸易方式,利用国家的保税等优惠制度,达到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个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入罪的关键是:走私行为已经对国家贸易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客观地造成了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流失且数额较大,否则只是违反海关行政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损失额应当考察危害结果发生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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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考虑了内地大量进口货物从香港转口这一现状,防止非香港生产的产品利用CEPA非法享受关税优惠进入内地市场,偷逃国家税款,冲击内地企业,扰乱内地市场经济秩序甚至非法走私‘合法化’的严重问题,同时,还充分考虑了要降低两地行政管理成本,不影响海关通关速度,保证加强监管和守法便利相统一”。一、CEPA条件下的走私犯罪问题;二、CEPA条件下走私犯罪的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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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就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常见的手法、产生的原因作简要分析,并就相关对策提几点看法,以期对打击该类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一些参考。一、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案件主要常见手法;二、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三、侦办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遇到的主要困难;四、预防和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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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走私犯罪立法的共同特点和规律:1.走私犯罪被大多数国家认为是对国家有重大影响的犯罪;2.多数国家法律在对走私犯罪具体规定上有共同一致性。我国走私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完善:1.我国刑法对走私罪的刑罚处罚规定和外国立法比较,明显偏重;2.刑法中应明确规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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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院)于2000年1月成立了专司走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刑事检察三处,集中行使打击走私犯罪的刑事检察职能。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改进工作,我们对深圳市1999年以来打击走私犯罪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期望这份调研报告对全国的反走私斗争理论与实践提供一些参考。一、99年以来深圳市走私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建议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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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下几点来探讨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走私犯罪。一、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口假冒货物犯罪概念和特点;二、伪报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三、伪报知识产权进出口假冒货物犯罪的司法认定;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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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广州市纪委发布消息称,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林峰与公司副总经理胡梓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同一天,最高检网站发布消息称,日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潘胜燊(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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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罪既遂的系走私罪未遂犯。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走私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断应当紧密结合海关监管业务展开,具体可以区分进出境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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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本身的疏漏造成审判人员对一些走私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计算不一,影响法官量刑;(二)缓刑的适用过于宽松,对走私犯罪惩处力度不够;(三)罚金刑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判处,执行措施不到位,从而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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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遏制金融危机后走私犯罪激增的态势,必须针对滋生走私犯罪的诱因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加强理论研究,完善立法体系;优化工作方法,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沟通互动,加强司法合作;加强联系配合,强化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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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加入WTO以后,走私犯罪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特点,因此,研究和预测这样一种经济犯罪的趋势,对我们将来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保障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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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是真正身份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致人伤亡但无法查清行为人情形的,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伤亡结果的心理态度确定是否构成转化犯罪及其责任范围;集团犯罪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行为人事前对暴力、胁迫行为的心理态度来确定。间接正犯的转化犯要根据利用者对法定结果的心理态度和被利用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来确定;共谋共同正犯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共谋的内容是否包括转化犯罪来确定;承继性共同正犯转化犯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后参与者参加犯罪的时间来确定。在共同犯罪的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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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在必要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对不符合盗伐林木罪数量条件但达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对于盗伐枯死林木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盗伐林木的行为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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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行阐述,使两者的区分成为以客体为中心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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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每个案例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由于案件的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本文从刑法基本原理、“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权限、被侵犯财物的状况等视角出发,阐述了作者就两罪区分的一些观点,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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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珍贵文物”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法定刑进行分析,发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模式、加重情节、法定刑设定的认识极为混乱和不科学,从而造成了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行为的构成性地位不明,加重情节规定层次混乱,法定刑设定依据与幅度失当等问题,而造成这些混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科学的立法技术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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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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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对此形态的准确把握极为艰难。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行为的对象、盗窃行为的手段、盗窃行为时的环境及条件均有密切关系。同时盗窃罪的故意和盗窃数额对本罪既遂也具有修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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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A标签的使用价值,体现在COA标签的两大功能上,即激活功能、证明功能。激活功能,是指用户可以通过激活COA标签上的25位序列号,对正版软件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实现正版Windows的各类功能。对于用户来说,随机粘贴的COA标签上附带的序列号就像备用钥匙一样,在某些系统崩溃或硬件故障(特别是主机板故障)无法“一键恢复”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机修复后使用这个附带的序列号在重新安装Windows软件后再次激活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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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究竟采取所有权说还是占有说,在德日刑法以及我国刑法理论之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就一般情形而言,无论采取所有权说或者占有说,对案件的定性并不存在分歧,但是在特定案件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立场,对盗窃罪保护法益应当提倡“新修正的所有权说”。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所有权人擅自处置被公权力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擅自取回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财物以及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赃物的案件,在“新修正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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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谨守入罪,而实质解释在出罪上发挥功效,是解释盗窃罪中“扒窃”时应坚持的立场,这构成了对“扒窃”的限缩解释,而这一解释既要受总则条款的制约,也要受分则中盗窃罪本条及相关条款的制约。“公共场所”是“扒窃”成立盗窃罪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并非“扒窃”成立盗窃罪的必要要素和实质标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才是“扒窃”成立盗窃罪的必要要素;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扒窃”入罪的实质标准仅是社会危害性标准,而对该标准的准确把握则要借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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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司法2013年4月3日“两高院”也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吴刚进入陈某的房间盗窃,该房间与外界相对隔离,而且陈某经常在该房间睡觉休息,属于其临时住所,故应当认定为“户”,吴刚进入该室盗窃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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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将该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这说明立法者所着重关注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因而也使得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但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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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认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财产犯罪的有因与无因的问题。如果客观上采取了属于财产犯罪的手段,但之前存在经济纠纷或其他特殊的原因,那么行为人即使实施刑法所规定的某些财产犯罪手段取得了财物,也不能构成财产犯罪。这在认定财产犯罪上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也是财产犯罪与某些民事纠纷相区分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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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的数额是否需要认识,如何进行归责,需要根据故意内容进行判断。在概括故意场合,根据拎包原理,所知与所犯皆可归责于行为人。在确定故意场合,根据财产犯罪的规范构造,数额指涉结果数额时,不属于认识内容;指涉行为数额时,属于认识内容。此时,所知与所犯不一致,发生认识错误时,判断规则可归结为:所知轻于所犯时从所知,所知重于所犯时从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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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概述;在刑事案件事实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时,一些人习惯于以“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得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这种观念与做法并不可取。二、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分述。那么,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法上的哪种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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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是所有现代化国家犯罪的主要形式,表明财产犯罪与现代化密不可分,它是现代化发展付出代价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现代化进程中,造成财产犯罪增多的原因在于:犯罪机会增多,贫富悬殊加剧,价值观念混乱,腐败现象蔓延,犯罪惯性使然。必须针对这些原因,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控制财产犯罪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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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不在于是否有归还的意图,而是是否对他人财物的利用可能性构成严重的妨碍;盗窃、诈骗罪与侵占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占有归属的确定;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利用意思的有无;处分行为是一种分界要素,在处分行为难以认定时,能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认定行为的性质是欺骗还是恐吓,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还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的兜底性犯罪,凡不符合其他财产犯罪的,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与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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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目前多有将“获取本公司股票”行为规制放宽的趋势,包括日本也有这种动向,因此,我国刑法目前不宜将此种犯罪列入。“违法分红”行为往往与“虚假决算”行为结合在一起,对上市公司的财产和正常运营有相当大的危害,应当列入刑事犯罪。对现代期货、证券犯罪来说,增设背任罪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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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刑法理论的更新与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类型案件的刑法适用,既是检验刑法能否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标尺,也是刑法实现社会管理机能的重要体现。“酒托”类案件就是其中一例。通过对财产犯罪中被害人承诺效力判断标准的扩大化与财产损失界定的实质化,可以为“酒托”类案件的司法定性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其更深层次的刑事政策考量则是“酒托”诈骗行为具有以预防为目的的处罚必要性。同时,为了应对因财产犯罪实质化解释立场所可能带来的“酒托”诈骗案处罚范围的扩大,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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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犯罪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衍生物。不法分子运用窃听、窃录、窃照、发送不良手机短信、制造计算机病毒、伪造信用卡和破坏互联网传输功能等手段,严重危害国家信息安全,实施商业欺诈,侵犯社会组织和公民的隐私权,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造成极大威胁。面对这一新的挑战,我们必须采取法律的、技术的手段进行控制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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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即以情节严重、已构成实质犯罪、应当处以刑罚的科研不端行为作为探讨对象,“科研犯罪”系为讨论方便而提出的学理名词,而非立法概念。一、科研不端行为的犯罪化;二、科研不端行为的刑事对策缺失;三、科研犯罪立法的刑事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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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刑法学研究的层面,本文拟对人体试验正当化的理论基础、非法人体试验行为的侵害法益以及犯罪化等问题展开全面探讨。一、“人体试验”的界定;二、人体试验正当化的理论基础;三、人体试验合法性的关键条件;四、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体试验的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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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命科技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其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在现有的法律未能有效防止生命科技犯罪发生的情形下,刑法的介入便成为必要。刑法介入时,要遵循刑法的最后手段性、风险预防、保障生命科学健康发展等理念,并在介入的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必要条件、限度条件等介入路径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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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已成为对社会危害最大、最危险的一种犯罪,犯罪者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作为工具,犯罪行为不必像一般犯罪那样需亲临现场,也不像刀具、手枪等犯罪工具那样具体可见。这种缺乏犯罪证据与犯罪现场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数字证据和取证的重要性。一、数字证据概述;二、数字证据的取证特点;三、数字证据的存在源及表现形式;四、数字证据的取证步骤;五、数字证据的取证方法;六、计算机犯罪取证的技术分析;七、数字证据取证技术中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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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从来都是双刃剑。基因技术的发展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在对我国目前有关基因技术及基因工程方面立法分析的基础上,对刑法规制基因工程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基因刑事立法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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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将传统的工业现代化引入“反身性现代化”,加速风险社会的产生。生态系统、生命健康以及社会伦理与秩序的安全问题等在新的科技革命浪潮下显得更加迫切,传统法律所建构的利益衡平法则呼唤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进程中渴望社会公共利益的确立与保障,从而真正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当人们在现代生物技术的向往与担忧中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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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犯罪是伴随着基因技术而产生,因基因技术不当研发、滥用所带来的以及侵犯基因资源、基因信息的严重危险、危害行为。基因犯罪往往关联着不可预知的基因风险,基因风险是系统性的、不可测量性的、人为建构性的、复杂性的新型风险;它正是“风险社会”中典型的风险型态。刑法须由法益保护的基点,转换到风险控制的维度,方能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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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技术的出现、发展为那些因为生理原因不能生育的人们解决了生育难题,但是对试管婴儿技术的滥用也对我们的社会、伦理、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甚至侵害到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英国、美国、日本都对试管婴儿技术进行了刑法规制。为了能够使试管婴儿技术更好地为我们服务、促进试管婴儿技术的自身发展,我国也应该尽快将其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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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11事件至最近发生的昆明事件,恐怖主义成为媒体争先报道的话题,成为了政治圈的谈资,成为了对公众审查和监督的焦点。“新恐怖主义”这一话题在各学科领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形成和影响进行了相对深刻的研究。然而,从犯罪学的范畴中对恐怖主义进行的研究相对较少。从两种迥异的关于风险的理论观点着眼,探讨在犯罪学视野中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对恐怖威胁的阐述,能够让我们对新恐怖主义进行更为深刻和全面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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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以日本《关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信息发送者资料披露法》为例,来探讨我国短信的法律规制问题。一、短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二、短信侵权中的责任承担;三、对我国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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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全称短信息,是指通过移动网络向移动电话用户传送的文本、图片、音响、影像或其组合信息,是一种在移动网络上传递简短信息的无线应用。仅仅几年时间,短信就从无到有,变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成为一种文化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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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尤其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对于现行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形成巨大冲击,同时也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导致立法和理论略显滞后而与时代不合拍。对于国内立法、国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刑法理论创新以及刑事司法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反思,对于惩罚和防范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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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关键在于考试期间试题和参考答案国家秘密属性的界定。考试期间,由于试题已经丧失可控性而不再是国家秘密,所以此时泄露或者非法获取试题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但是,考试期间参考答案仍然是国家秘密,任何将答案传递给考生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虽然仍是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惩治高科技考试作弊行为,但是解决问题的思路已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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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与信息犯罪是密不可分的。没有现代化就没有信息犯罪,信息犯罪是现代化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信息犯罪大量增多是由社会原因、经济原因、技术原因、法制原因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因而必须采取多种有效的对策,才能控制信息犯罪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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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技犯罪是生命科技发展负面效应的集中显现。未来生命科技犯罪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向,即:犯罪带来的危害将日益严重,犯罪领域将进一步扩大,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与单位犯罪将越发增多。生命科技犯罪的应对离不开一般法律手段,但更需要刑法的介入。为了更好应对生命科技犯罪,刑法应当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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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确立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新思维,即通过建立金融刑法综合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建立成熟的中国特色的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尽快制定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专门国内立法,积极借鉴国际公约以提升我国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立法的层次,高度重视国际合作以借助国际力量联合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等措施有效遏制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在我国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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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文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对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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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信息技术革命的来临,计算机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计算机犯罪也随之增加。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然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由于该罪立法上的超前性,其在罪名设置、犯罪构成及刑罚配置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笔者就此作一粗浅探讨。本罪在犯罪构成上与其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相比有以下特征。一、犯罪客体;二、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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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骗子利用农民增收困难,急于寻找致富项目的心理,大肆行骗,给种养户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现将几种常见的骗术披露,以帮助农民朋友提高警惕,防范骗子。骗术一:偷梁换柱;骗术二:自吹自擂;骗术三:假名盗“利”;骗术四:假项目、假合作;骗术五:真项目、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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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且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上海自贸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上海自贸区的发展过程中,关于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涉外定牌加工、知识产权执法等问题日益凸显,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契机。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三、涉外定牌加工贸易;四、知识产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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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多发犯罪,在泸州市主要表现为侵犯名酒商标权犯罪。本文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近年来审理商标侵权犯罪案件整体状况为切入点,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刑法应对建议,旨在为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与司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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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无论支持或反对相关司法解释对“发行”进行“专业性阐释”,主流观点还是反对虚置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表面上是为保持刑法体系的协调,实际隐含着对以侵犯著作权罪代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制贩卖盗版、网络传播盗版视频等行为可能造成打击面过大、刑法过度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理论预设立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国际环境等因素,我国采取了作为国家战略组成部分的、总体性功利主义知识产权政策,具体到刑事领域是具有回应性、双向性、动态衡平性特征的功利主义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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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打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其打印模型的法律性质及相关的“复制”与“合理使用”问题。本文基于3D打印的原理及其运作就几个与其相关的、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做简要探讨,以期获得对它们较为深入的认识。一、3D打印的原理与应用;二、3D打印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三、3D打印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会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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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的力度,是当前中日两国的共同趋势。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目前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界定侵权行为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本文通过介绍日本的共犯理论,详细分析了对共犯的处罚外延以及在共犯内部如何区分不同共犯类型的具体标准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具体的判例分析,详细介绍了日本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侵权参与人所承担的具体刑事责任。同时,本文还介绍了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法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后,本文通过分析刑罚在制裁侵权行为方面所存在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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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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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贯彻谦抑性原则,必须以有关知识产权领域已存在的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律不足以规制某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为前提。贯彻谦抑性原则不应成为否认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素的理由。贯彻谦抑性原则,不应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不应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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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以一种进取性的姿态推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总体态势也呈现出进取性,但仍然存在着以个人犯罪为基础来规制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思维模式、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等缺陷。笔者认为完善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对策是:紧扣法定犯罪和故意型单位犯罪的特性,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并应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健全刑事规制的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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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现在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在这种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一些“隐形犯罪”在我国普遍出现,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犯罪行为就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是我国立法制度不断完善后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对象,因为知识产权对我国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有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控制和打击才能保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笔者将从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控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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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严惩知识产权犯罪。《意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事项,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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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日益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因之成为各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为了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刑事保护,有效应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形势的新变化,也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深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我国侦查部门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传统侦查方法进行科学化的改革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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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商标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模式偏差、保护范围狭窄,罪刑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立法的滞后必然削弱商标权的保护。为了严厉打击商标权侵权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改进立法模式,扩大调整范围,科学合理配置罪刑,从而完善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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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所欠缺;第二,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从罪名设置看,未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以及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等行为犯罪化。从构成要件的设置看,侵犯商标权犯罪未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且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过于苛刻,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规定偏窄;各罪定罪标准,尤其是犯罪数额的规定不尽合理且缺乏统一性。从法定刑设置看,刑种较为单一,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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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1年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相关案件的证据规则。但有些规定缺乏理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实施,需要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机关取证的效力问题,应当在法律中设立证据规则进行规范,所有行政机关取证都不应再要求“转化”。对于抽样取证问题,则应规范其适用条件、证据能力,在判断抽样取证的证明力时,要考虑抽样误差。该“意见”设定的推定条款应在刑法中设定,且该推定条款自身有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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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是同犯罪斗争的准则、战略、策略、原则、计划和措施等的总称,是一个系统整体。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历史看,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的刑事政策;二、《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是必须用刑罚预防和控制的刑事政策;三、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不阻碍知识产权发展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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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世界上也绝对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犯罪个案,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领域,均存在着诸多争议困惑。基于此,笔者拟以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点,就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析,以求教于同仁。一、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三、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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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法外商采购侵权商品往往同时向多家经营户订货,再集中装箱出口,在多数情况下被查获的只是其中单批或部分侵权商品,所以隐含的犯罪“黑数”不容忽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使质量好、品牌佳的正宗商品受到冲击,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因此,有效打击、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一、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二、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难点分析;三、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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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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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取证以及程序,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第一,在立案标准上,由于目前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是由行政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在立案标准上,究竟是依据行政处罚标准还是刑事司法标准,这是需要明确的;第二,在电子证据上,目前的计算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猖獗,一些电子证据稍纵即逝,司法机关有不小的取证难度;第四,陷阱取证、诱惑侦查需要立法规范;第五,在知识产权证据鉴定上,需要得到从制度、标准、立法等多方面进行规范,严格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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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某租用彭某的房屋生产假冒卷烟,现场查获“春城”和“古陶”两种品牌的假烟,货值25万余元但尚未实际销售。开始彭某不知道普某在其房屋内制假,发现之后彭某要求其搬离,但普某提出生产完再搬走,同时要求彭某帮其运送成品假烟,彭某答应并实施了运输行为。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两人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两人共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因犯罪未遂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万元。彭某上诉认为自己处于从犯地位,不应与主犯普某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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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司法保护功能,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应分别体现刑事审判有利被告和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的思维方式,按照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确定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和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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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取消违法所得数额的情节设置,并另行规定能准确反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自身含义较明确、司法查证比较便利的情节来定罪。从立法本身入手,并结合有关国家机关的解释来探寻立法原意、准确解读其内涵,对加强法律实施的统一和立法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三大知识产权法中违法所得的理解;二、三大知识产权领域犯罪中违法所得的理解;三、关于违法所得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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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10日发布201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1.商亚君侵犯著作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方德贵假冒注册商标案;3.林向荣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张志远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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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司法机关给予严厉打击。但是,在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司法界、学术界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目前,从食品药品,到工业配件,再到网络软件,假冒伪劣犯罪的活动领域越来越广,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假冒伪劣,除恶务尽;侵犯知识产权,必受严惩。专家纷纷表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刑峻法未必就能吓住犯罪,重要的是刑罚的及时性和必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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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认定难题逐渐显现出来。近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检察院联合举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务问题专题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和检察官们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1.新型犯罪呈上升趋势;2.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3.面临的主要问题;4.法律需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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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是金融凭证诈骗还是信用卡诈骗,存在很大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从信用卡概念变化的历史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1.问题关键:刑法专业术语是否随专业领域法律概念变化而变化;2.信用卡概念的变化;3.两种不同解释的形式判断:借记卡与信用卡关系更近;4.两种不同解释的实质判断:罪刑相适应;5.刑法体系内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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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区分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准确界定犯罪主体;谨慎推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统一对银行催收行为的证据认定及时间计算的认识,完善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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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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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具有上述犯罪行为并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时,才能够构成本罪。本文着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分析。一、恶意透支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二、恶意透支犯罪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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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和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否有诈骗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错误地使用信用证的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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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发生抢劫信用卡情形,究竟如何处理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对抢劫信用卡行为的处理应当结合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形:抢劫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第二种情形:抢劫信用卡后逼迫被害人说出密码,当场提取现金的;第三种情形:抢劫信用卡后没有继续控制被害人,而是猜出密码并提取现金的;第四种情形:抢劫了附有密码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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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处罚,理由如下:首先,从客观方面来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客观上的表现。其次,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再次,依据牵连犯的处罚原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当“从一重处罚”,即:按照诈骗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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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葛某到银行申请贷款时,在银行工作人员臧某的介绍下,决定用他人身份证申办信用卡透支融资。葛某先后以办手机卡、给厂里工人办保险、给银行的亲戚完任务等为理由,借取了26份身份证复印件。葛某将这26份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臧某,在未取得这26人的同意及授权下,骗领信用卡26张,并自行持有透支使用22万元。后因葛某逾期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臧某怕被发追究责任,葛某为臧某出具了本息数额为23万元的借条。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臧某将葛某透支的信用卡本息全部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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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一种金融诈骗罪,也是现时社会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从理论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会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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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颁行使信用卡有了广义狭义之分,这种划分并不合理,在目前刑法没有作出解释或者修正的情况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涵义应该固定,即为可透支的银行卡,不包括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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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认定、处理,以及防范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从该罪构成、特点及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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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者并不全然泾渭分明,有时会出现交叉的情况。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有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有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也正是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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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一)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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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4.恶意透支,骗取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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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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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有犯罪的故意,即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错误使用信用上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二、行为人在客观上补入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刑法》列举信用卡诈骗行为,只要有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三、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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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法效力范围的问题是以地域为主要标准进行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也是以地域特征来设置的。网络犯罪呈现出来的这些新特点,使传统犯罪中的地域界定问题面临挑战,从而对传统犯罪中属地管辖原则造成了巨大冲击。必须要结合网络专业知识来确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地。一种网络犯罪是许多行为的结合、结果也会涉及很多地方,在这种复杂的行为中其中必有一个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产生有最密切的联系。所以,网络犯罪的出现要求刑法解释要结合跨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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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影响甚大的“熊猫烧香电脑病毒案”以来,学界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讨论变得炙手可热,各界纷纷要求加大力度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了两款(第二款、第三款),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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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理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网络犯罪行为,英国从1990年至今出台了《计算机滥用法》和其他单行法规,把非法侵入、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和传播病毒等行为犯罪化。此外,网上传播虚拟儿童的黄色图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行为也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惩罚对象。这些法律的制定表达了英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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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网络技术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不能离开这一点。由此看来,并不所有的网络行为都成立犯罪。网络犯罪在帮助犯、教唆犯等问题上表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形,但这并不能否定对其的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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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代际演变;二、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网络犯罪发展演变的基础;三、制裁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的关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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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中“信息失范”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与司法难题,“两高”以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了刑法向网络空间的扩张。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犯罪在进入虚拟网络后会脱离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原有形态,犯罪在网络中“异化”。我国刑法立足于现实社会,现实刑法在应对虚拟网络犯罪时具有局限性,对刑法扩张解释只能暂时应对网络犯罪的变化,无法克服我国大一统刑法典模式的局限性。而有效治理网络犯罪,需打破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局限和束缚,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专门制定单行网络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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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人类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络,缩短了人们交往的时间和空间,推动着社会强力发展,创造出巨大的显性效益。与此同时,其潜在的负面价值也凸显。网络上一些扭曲的价值观念,淫秽的色情信息,嗜血的暴力画面等,冲击着人们的视野,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未成年犯喜爱甚至迷恋上网。为此,本文以某市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就网络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进行探究,并针对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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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念对于解释刑法、适用刑法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人们的工作、生活普遍依赖于网络;网络并不是虚拟的,网络犯罪也并非仅仅侵害网民的法益;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充分重视网络犯罪的严重性;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刑罚处罚范围也并非越窄越好;网络时代的多元价值观造成非正式的社会统制力减弱,不可避免地产生通过扩大刑罚处罚范围以保护法益的倾向;刑法应当由“限定的处罚”转向“妥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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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转发超过500次”视为《刑法》24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合宪性有待检证。一方面,从形式上来看,以一个司法解释将“转发超过500次”界定为诽谤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已经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另一方面,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数字来界定入罪标准的手段不具有合理性,其限制转发、浏览次数的手段与保护他人名誉权的目的之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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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是伴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类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即将在信息网络上的“删帖”行为作为非法牟利手段;一种是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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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可分为3个阶段,相对于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较为滞后。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体系在信息时代要适用于网络空间,需要特别关注多发犯罪条文表述中的“关键词”并结合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这一时代背景作扩大解释。从整体上讲,解释关键词的重点要从关注“技术性”关键词向关注“规范性”关键词转变。未来的解释需要充分利用3种解释机制,同时要敢于拓展解释的领域和视野,通过扩大解释我国刑法分则章节名称中的“关键词”、罪名体系中的“通用词”等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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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学习中。由于心理、社会知识相对欠缺,未成年人极易在网络应用中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包括民事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三个方面。对于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需要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思路,从外在环境和群体行为保障到内在保障等方面,建立或完善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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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对现代刑事诉讼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机构,并扩大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不同的分类。为防止侦查机关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过程中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司法审查原则和比例原则。美国“肉食者”系统和“棱镜”项目存在突破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的风险。我国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制度建构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必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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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理论及实务界已就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提出诸多的建议机制,但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仍此起彼伏,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结合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独特特点而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机制;相比较于其他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具有身份特殊、犯罪主体明确等特点;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也与监狱这一特殊工作环境以及监狱警察职权范围特殊密切相关;应该构建监狱警察权力监控机制以及检察院、监狱之间的联席会议等针对性预防机制,以防范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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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慈善领域社会事件频出、负面新闻不断,将中国慈善事业推上了大众舆论的“风口浪尖”。多起因慈善机构引起的风波挑战国人的道德底线,动摇人民的慈善信心。究竟如何加强对慈善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对于改善我国慈善事业现状以及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其特点;二、原因分析;三、慈善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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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大多存在关联案件,为了及时查清职务犯罪案件,将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并案侦查,既有利于保证成功办理案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故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权限的科学划定和制度机制的合理构建,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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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民政局报账员兼任区慈善总会和区慈善基金会会计张某挪用公款案,是连云区检察院成功查办的全市首例慈善资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折射出慈善资金运行、监管存在严重失职,具有一定代表性。笔者通过对该案进行剖析,提出预防慈善领域职务犯罪的一些对策和建议。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其特点;二、原因分析;三、慈善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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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准确研判城镇化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妥善应对城镇化面临的风险挑战,为城镇化建设保驾护航,是检察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责任。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掐准”城镇化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症结所在,给城镇化建设“号脉”,旨在使城镇化建设这项“民心工程”,更加得民心、顺民意、谋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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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对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有重大的价值。虽然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畸形的心态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通过长期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权力寻租心理;二、侥幸心理;三、法不责众心理;四、攀比导致的失衡心理;五、补偿心理;六、贪婪心理;七、为公无过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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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直接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和政权建设,妨害行政管理的现代化,阻碍经济发展,对腐败的惩治和有效预防是一个国家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和标志之一。本文在参考现有的控制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剖析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后,主张控制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建立健全集教育、制度、法律于一体的惩治和预防体系。一、职务犯罪的定义;二、职务犯罪的特点;三、职务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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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检察机关认真查处了一批“保护伞”案件,对这些案件的特点、规律进行认真剖析和研究,对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和预防,进一步推动“严打”深入进行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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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玩忽职守,严重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危及国家政权。它的形成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思想,也有道德等方面的原因。打击和预防是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是治本之策。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认清其隐蔽性、损公肥私性、广泛性、低龄化、高层化和对政权的危害性,以及产生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思想根源、文化根源;要严厉打击,多措并举,建立网络;坚持打防并重,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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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层出不穷的药害事件背后,无一例外地都折射出药品监管问题。其中药品监管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背离国家倡导的民生理念。基于对现代社会药品安全风险的考虑,以及政府公益行为的选择可能,将该行为单独成罪进行评价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在立法上,应将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设置为抽象危险犯,以此回应药品安全的风险诉求。就刑罚而言,应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与资格刑,以期达到刑种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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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女性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基于女性的性别特点,女性职务犯罪在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原因等方面明显不同于男性职务犯罪,因此,要采取诸如加强心理干预、推进家庭建设、优化女性发展环境等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女性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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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急转型、利益大调整致使职务犯罪引发的维权性群体事件频发。但受现行处置组织缺乏中立性、处置方式较为单一等因素影响,现行处置方式已无法有效应对此类事件,进而化解社会危机。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司法前、司法中两个阶段的维权性群体性事件中职务犯罪的法律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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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刑事追究,以商品交易的方式掩盖贿赂犯罪事实成为当下贿赂犯罪的基本手段。“两高”于2007年7月8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应的适用法律解释,但《意见》只是解决了部分技术性问题,司法机关运用《意见》处理一些交易型受贿案件时仍然碰到不少难题。因此,对交易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中争议较大的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如何予以认定、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交易型受贿的界限以及如何追缴交易型受贿违法所得等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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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对外进行交易时,故意使自己任职单位遭受财产损失,从而使第三人获利或者自己间接获利,这种行为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中常见的利用职便直接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表现形式迥异,其中某些行为与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如非法为亲友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相符,有些则无法直接在刑法中找到可以适用的条文。对这些行为性质的认定,关键是解决贪污罪的非法占有、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包括交易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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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状况,“公共服务”应纳入到对“公务”范围内的实质解释中;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表述应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以根本解决我国针对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和解释被动应对的局面的理论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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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必备的行为要件,通说对该罪持“单一法益论”的立场,仅仅关注财产权益,缺失从实质解释论上考证对单位公共权力法益的侵犯,造成对其误解和误判。应在双重法益的指导和制约下对其作实质的解读和细致的框定,“职务”范围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具有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的事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是利用因承担有关事务所具有的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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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制度性、社会性腐败现状,中国的反腐败战略重心要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就反腐败的整体成效而言,预防比惩治更为重要。官员财产公示是预防腐败的指标性措施,但是这项制度在中国正陷入进退两难的僵局。面对过去30年积累的腐败重负,适度宽赦是国人无奈的选择。预防为主的反腐败战略观可以为打破官员财产公示僵局提供思路,而自愿公示、抽选公示、晋级公示可以作为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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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作为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最终处理结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实务中,一些基层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自首认定的尺度把握不尽一致。笔者从以下几点来探讨:一、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情节认定理论上偏少;二、基层院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自首率过高的原因分析;三、降低基层职务犯罪案件高自首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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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两大“主力”的多元反腐败机制存在较多不足,以致实效欠佳,且一些普遍性做法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可依循激活存量的思路,理顺二者的职能范围,使各安其所、各司其职,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措施。目前,我们应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适度拓展检察职能。如此,既有利于实现反腐倡廉、建设法治化国家,也有利于实现依法执政、建设现代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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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院自侦查办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案件数据及实际,归纳出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剖析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较强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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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因与李某有仇,冉某以两万元雇佣无业青年甘某重伤李某。某晚李某下夜班回家时,甘某将李某拖拽至马路旁的排水沟内,持钢管殴打李某致轻微伤,后看到身后警灯闪烁的警车驶来,以为有人报警,强行劫取了李某随身携带的980元现金便仓皇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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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它可以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和单位刑法身份。自然人刑法身份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单位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自然人身份犯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自然人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在解决不同种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的定罪问题时,应当综合评价各种学说,结合“犯罪构成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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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的问题,必须从确定身份犯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入手。在身份犯关于共同犯罪的修正构成中,身份不再是犯罪的主体要件。无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的身份犯;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相互获得对方的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应根据罪数理论对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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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分别属于侵权法与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个案的复杂性、个人主观认识的差异性以及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各自领域内理论学说的纷争,导致两者间的界限模糊。应从立法目的、本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界分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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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明确规定受贿共同犯罪的条文,因而理论上对受贿共同犯罪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了认识分歧。考察受贿罪的立法沿革,结合刑法理论和“两高”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受贿共同犯罪依然存在的结论。构成受贿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共同故意也要有共同行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在形式上既有共同实行犯,也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受贿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介绍贿赂罪之间具有明显界限,实践中认定受贿共同犯罪必须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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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奸淫得逞或者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对于未实施奸淫的共犯,或者认定为强奸既遂,或者认定为强奸未遂或者中止,判罚不一。在是否成立轮奸问题上,分歧也很大。判罚分歧的背后,涉及的是共犯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中国共犯制度从实质上看,虽然应归属于“一元共犯制”,但共犯理论却受到德日等国“二元共犯制”理论的强势影响,并波及司法实践。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中国现有共犯制度的性质与特点缺乏深入的了解,试图引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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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身份问题是刑法中的疑难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学说与观点莫衷一是。本文从身份的概念出发,拟着重解决无身份者能否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以及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以期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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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中不以主观上是否以占为己有为目的和客观上是否占有为标准,而是以实质上是否具有非法地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认定是否为“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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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人既遂全案既遂”,但也并非概无例外,部分共犯成立中止的情形也是可能存在的。对于部分共犯能否成立中止,要从切断共同犯罪故意和有效消除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促成作用两方面,结合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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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一名15岁少女在出租车内被同车拼载的男乘客李文臣强奸。面对少女近在咫尺的呼救,司机既没有出手阻止,也没有停车报警。事后,李文臣扬长而去。审理此案的法官历数了被告人李文臣的恶劣情节:在出租车上公然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被害人遭强暴时未满16周岁,还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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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开车送朋友李某、杨某回家,途中周某接到一个电话,就奔赴一家旅馆。不久,李某、杨某二人看见周某与刘某在旅馆外互殴,刘某的几名雇员也上前帮助刘某。杨某于是手持铁管与刘某的几名雇员发生殴斗,但没有打到刘某;李某看到周某被刘某压在身下要吃亏,就用随手拣起的打气筒打向刘某,随即周某等三人迅速逃离现场。刘某右眼球被摘除,经鉴定属于重伤,没有证据证明究竟谁打中刘某的右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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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罪的主要根据:1.被告人刘海平与刘正波欠缺共同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2.被告人刘海平与刘正波欠缺协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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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的严惩使得对其适用死刑存在着过度报应的情况。无论是从报应论还是功利论出发,都为限制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死刑适用提供了理论根据;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严重的死刑适用状况则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死刑限制提供了政策根据和现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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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从而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危害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研究之外。但是,当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在“共同犯罪中”为“实行犯”或“主犯”之时,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容易在共同犯罪上产生处罚上的间隙以及量刑上的不合理。应当借鉴国外共同犯罪的理论对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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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的交叉形态是共同犯罪的行为整体或者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而形成的一种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错综交织的特殊形态;必须在充分认识这种交叉形态的特征和类型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和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来正确认定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借助这种这种交叉形态的处理原则来解决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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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条件是: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本文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学理分析和评述。一、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主体是否都需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问题;二、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共谋”与“个人决定”的关系问题;三、共同挪用公款行为与借用公款和占用公款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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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否是实行过限,关键问题就是要看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预谋之罪的范围。实行过限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实行过限行为是发生在实施共同预谋之罪的过程当中的一种犯罪行为;(2)实行过限行为是由实行犯基于其本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单独实施的;(3)实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预谋之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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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在有关共同犯罪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本文以“台湾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参照系和主线,针对性的穿插大陆刑法规定加以比较,条分缕析,从规范条文本身入手逐一加以研究二者之间的亦同。一、共同正犯;二、教唆犯;三、帮助犯;四、身份犯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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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的本质,我国现在的通说是(部分)犯罪共同说,但这种见解不仅存在违反我国刑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在客观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混入主观要素等诸多问题,而且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难以得出妥当结论。共同犯罪的本质是数人共同行为。坚持行为共同说也有利于对共同犯罪认定上的一些争议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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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任何量刑的偏差都可能造成社会问题,因此笔者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定罪和量刑等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有所裨益。一、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二、共同犯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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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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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是1997《刑法》设立的罪名,从罪状的表述内容看,该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都相当宽泛,并无特定的限制。然而,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包庇同伙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因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如实供述行为。如果不如实供述一方面不能享受坦白的从宽待遇,另一方面还构成其他犯罪的话,这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而且,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而且,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出发,既然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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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实证研究必须要进行说明的几个问题:1.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和数据有的来源于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等执法部门的统计数据,有的来源于官方网站和官方刊物。2.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主要是1998年以来的全国有影响的并且被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这些案例中,大部分是已经被判处死刑并且被执行的案件;有的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现在还没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其中有一个案例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为无期徒刑。3.由于广东省是我国走私犯罪最猖獗的一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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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放纵走私罪则属于渎职犯罪,三者的客体本不相同,原不存在立法上的联系。但当走私者为了实现顺利过关,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而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放纵走私,也就是产生贿赂型走私[1]时,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刑法调控上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其行为可能构成走私罪、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此时,对海关工作人员应以何定罪,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就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刑法理论界也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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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是指将实际贸易方式伪报成其他贸易方式,利用国家的保税等优惠制度,达到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个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入罪的关键是:走私行为已经对国家贸易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客观地造成了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流失且数额较大,否则只是违反海关行政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损失额应当考察危害结果发生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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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分成不同的罪名,主要是犯罪对象有别,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划分罪名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犯罪的对象分类有十二种,即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制品,毒品,制毒物品,普通货物、物品和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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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成员完全变更时,关键要考察变更前后的单位意志是否具有连续性;判断一般工作人员的意志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根据地位、职权以及是否以单位名义、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关联公司实施单位走私犯罪要结合主要负责人或利益归属是否一致为判断;单位走私犯罪与同罪名个人犯罪应数罪并罚;可以向犯罪单位的股东追缴罚金;扩大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范围;处罚问题上应增设适用于犯罪单位的资格刑和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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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面临执法困境。应当改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纯正“数额犯”的立法模式,引进“逃税比例”作为定罪量刑的另一标准,从而使走私罪成为“数额犯”和“比例犯”的统一体;同时,小额多次走私违法行为入罪化问题、走私货物物品如何追缴问题都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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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规定的不明确,围绕武装掩护走私,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在厘清武装掩护走私的含义及认定的基础上,试图阐明这样几个问题:武装掩护走私不成立独立的罪名,而是各具体走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所掩护的是走私行为,而不要求是走私犯罪;必须严格区分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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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刑法中的“武装掩护”的含义,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走私、毒品犯罪和恰当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以下几点论述:一、“武装”的刑法含义考量;二、“掩护”行为的司法认定;三、武装掩护的行为对象;四、武装掩护未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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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入境签证和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市的CA945航班机票,在首都机场出港海关监管区内准备登机时,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值机科的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的帆布包进行查验,发现包内装有八只猎隼,其中四只已死亡。经鉴定,猎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怡违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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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某通过网络向境外购买手机、电脑等物品,货物在通关时四次被海关国际邮件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王某查获。案发后,经查,展某走私偷逃关税共计14万余元,从2008年6月份其通过刘某共向王某付好处费达3万多元。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放纵走私和受贿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2008年6月以前的行为,应当以放纵走私和受贿数罪并罚,对于其2008年6月以后的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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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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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在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诸多调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应予刑事处罚。为深入理解本项修改内容,现对相关立法背景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简要说明和分析。一、修改背景;二、具体理解;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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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对象,在立法和司法上具体体现为通过增大走私犯罪对象扩大走私罪的犯罪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将走私罪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化,这种立法方式模糊了走私罪以犯罪对象来立法的标准,值得重新审视。建议按照类型化立法方式分别设立走私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同时,在司法中充分体现对走私罪的“严中有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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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究竟应如何定性?对此,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古生物化石不是文物,不能成为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走私文物罪;一种意见认为,古生物化石虽不是文物,但其珍贵程度不亚于文物,同样应受刑法保护,且国家文物局的权威鉴定亦肯定了本案涉及的古生物化石可以分别视同为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故古生物化石可以视同为文物,成为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古生物化石不是文物,能否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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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作案渠道、行为手段、社会危害、侦查难点均存在着特殊性,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为有效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需要综合运用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网络侦查、侦查协作等多种侦查手段。对此类犯罪的预防,需要从加强海关监管、市场监管、网络监管、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完善情报信息交流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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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走私艺术品案件多有发生,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却遇到许多问题。由于走私艺术品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现有刑法框架内的各类走私罪名无法涵盖,为惩治此类犯罪,刑法应当考虑增设走私艺术品罪。一、惩治走私艺术品行为面临现实困境;二、走私艺术品行为可从刑法第153条分离出来;三、增设“走私艺术品罪”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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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3月3日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继续保持对走私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最高法将抓紧抓好有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制定工作,并积极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打私机制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打私工作取得新成效。1.走私刑案重刑率高;2.职能部门间协作加强;3.出台司法文件规范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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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下记得你来探讨打击走私犯罪新方法:一、走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二、办理涉外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难点;三、遏制走私犯罪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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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报告》(中办发〔1993〕11号)。现结合烟草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各地烟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支持走私犯罪活动;二、各地烟草部门不能直接从走私、贩私分子手里收购走私的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不准在境内从外商手中购买“专供出口”而未出口的卷烟。如发现此类活动,要按参与走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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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稳定,人民的身心健康。本文通过对我国走私犯罪概念,特点及成因的分析,其目的是使我们在了解认识走私犯罪的危害后,着重探讨对此类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对策,使各相关部门有效发挥各自职能,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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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要被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被判处死刑,并且还要被判处没收财产。这些情况是:第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这五种情况在毒品犯罪中,属于最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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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纳入公安部编制机构序列,设在海关总署。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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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走私毒品罪,应注意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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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走私罪内容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加大对“多次走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从今年5月1日开始,在一年内因为走私已经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再次走私的,就构成走私罪,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不再以“偷逃税款五万元以上”作为判断走私罪的标准,司法机关将结合具体案情,在对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评判的基础上,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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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南京市,一家著名民营企业的部分高管致使这家企业近20亿元的巨额财富人间蒸发,2000多名员工面临失业,700余名业主被套。由于犯罪团伙作案手段隐蔽狡猾,虽经司法机关多方协力,但为首人员一审判决仅获刑7年,其余人员或缓刑、或取保候审,一些主要涉案人员至今毫发无损。企业流失的巨额资产不仅一分钱没有追回,还摊上了300余起官司,民企高管的诚信由此受到空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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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方面,需要资源的整合,在预防犯罪、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似乎同样如此。无论从哪个报告来看,财务管理都是企业家犯罪的重大“风险点”,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一把手”职位的人员往往可以直接介入财务管理环节,从而导致了经济犯罪的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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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诈骗罪不设置死刑,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死刑也已被废止的情况下,立法不应再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即使立法出于种种原因而暂时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司法实践中也应尽量严格限制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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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选取吴英案和曾成杰案作为研究对象,这两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第二,在罪名认定和量刑上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三,两名被告人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一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且经核准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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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的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其中常见主要刑事犯罪风险环节点有:1.财务管理;2.企业融资;3.贸易;4.招投标;5.产品质量;6.工程发包承揽;7.证券交易;8.物资采购;9.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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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贿赂犯罪143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29%;2.侵吞资产类犯罪80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19%;3.挪用类犯罪44例;4.欺诈类犯罪40例(不含集资诈骗罪;5.融资类犯罪37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9%;6.渎职类犯罪14例;7.不正当交易犯罪11例;8.制假售假类犯罪7例;9.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7例;10.事故类犯罪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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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收录的举报信息是实名的还是匿名的?”17日,参观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后,来自北京的企业家齐建新询问工作人员。这次“检察开放日”活动的主题是“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发展”。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说,举办这次活动一方面想让非公经济人士增进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另一方面想就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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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不定期发布一些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典型意义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一批共个起涉及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发布的典型案例,按照典型案例的评判对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标准。同时对于社会公众的类似行为产生导向引导作用,对自己的类似行为作出预期,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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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企业家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49.92岁;涉案的男女企业家性别比分别为88%、12%。由涉案企业集中在北京、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省份可看出,经济发展程度与企业的数量成正比,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也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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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杨玲等3名嫌疑人。警方调查显示,杨玲等人依靠一系列的包装,让受害人误以为其具备雄厚财力而放心投资,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非法集资4.2亿余元,近2000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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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向记者表示,企业家犯罪数量日渐增多,原因之一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经济领域的规范化,要求严格查处企业家不规范行为;另一个原因是,反腐败风暴导致众多政府官员落马,他们背后“基本上都有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身影”。国企高管落马逾150位!央企是一个“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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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季度,中央巡视组对10个省区市、3个单位进行了巡视。从这13份“巡视整改清单”可以看出,上述地方和单位在听取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围绕自身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6个方面的腐败顽疾采取果断措施,促进问题整改。1.打击官商勾结;2.清理审批寻租;3。防止小官巨贪;4.狠刹领导玩风;5.禁止买官卖官;6.严查违反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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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1.官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企业家因卷入官员腐败案而接受调查;2.国企贪腐案件,不管是在案件总数量还是在占企业家犯罪的比例上,都出现了再创新高的局面;3.金融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4.企业家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隐秘化、高科技化,呈现出非典型化特征;5.企业家犯罪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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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知名企业家虚开增值税发票33亿元、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达4.5亿元。案件涉及300余家企业,目前已抓捕92人……这一荒唐惊人的“骗税大戏”是如何上演的?一、“高大上”光环下掩盖冒名顶替骗税勾当;二、超过300家企业涉案骗税4.5亿元;三、“八年抗战”谋做大上市骗税背后骗贷亦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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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桩奇案,案由来自于甘肃女企业家乔红霞与青岛澳柯玛销售公司之间的一场经济纠纷。说它奇,是因为乔红霞在甘肃打赢民事诉讼官司,而在青岛又被判无期徒刑。直到2006年8月3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突然来到兰州,并就乔红霞案进行调解,这桩已经持续7年的案子再次引起全国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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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企业家不妨每年拿出一笔经费,专门用于聘请高级私人法律顾问,防范自身刑事责任风险;二、增加事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三、企业应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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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了中心成立后的第一份《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下称《企业家犯罪报告》)。一、开展企业家犯罪专门研究的现实意义;二、慎用刑事手段推进改革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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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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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游戏中,“外挂”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外挂”牟利威胁着网络游戏中的著作权。一、网络游戏中“外挂”之观点辨析;二、网络游戏中“外挂”之严重社会危害性;三、网络游戏中“外挂”之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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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深度链接是设链网站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文件的直接链接,用户点击之后,即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在线打开第三方网站的视频文件,观看其影视作品。二、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定性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如果视频网站的盗链侵权行为属于“复制发行”行为,对这种行为就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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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14年12月5日在北京举办了“互联网领域版权司法保护研讨会”。现将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一、网络版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二、网络版权民事司法保护问题;三、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版权司法保护的挑战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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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纠正P2P网络集资无序发展的乱象,P2P网络集资的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P2P网络集资,就不仅会阻滞甚至扼杀P2P网络集资带来的金融创新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P2P网络集资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络集资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在P2P网络集资的刑事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当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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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断涌现,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同时也侵犯了刑法法益,而我国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定性和行为规制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非常必要。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需要国家从立法成本、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综合考虑作出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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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作了细化、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职权和具体工作程序。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意见》的有关问题作出解读。一、制定《意见》的背景及过程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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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是关于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对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网络犯罪公约》规定的4类9种犯罪及其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和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后将其与我国网络犯罪立法进行比较,并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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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本文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进行研究。一、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二、相关国际刑事立法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三、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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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填补了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专门立法的空白。这一特别程序的施行与适用,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组织保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二是模式延伸:拓展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检察职能;三是人权保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检察制度;四是社会支撑: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辅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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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运用形式有转让、许可、质押以及信托等多种形式。知识产权信托作为知识产权运用的一种形式,目前不占主导地位。与其他形式一样,知识产权信托的展开首先需要界定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价值。知识产权信托虽然会带来其特有的法律问题,但是相比其他形式来说,信托不仅可以规避破产风险,还可以通过暂缓对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价值作出评价的方式,客观上起到推动知识产权运用进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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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后,世界毒品市场的形势发生了结构性转变,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也从“无毒国”发展到毒品问题呈现增长、蔓延的态势,亟需加强控制和研究。本文就毒品犯罪政策中的三个问题,具体包括毒品本身的合法化与非法化问题、吸毒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治毒措施的单一化与多元化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毒品犯罪治理的综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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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可以是主动实施的,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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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事前调查活动所取得的调查材料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调查报告,对于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了解涉案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合理进行相关刑事司法活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在对事前调查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就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事前调查制度的运用进行专门探讨,以期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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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成长中长期以女性身份生活。成人后的刘某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未进行户籍登记。魏某某、黄某某二人对刘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本案争议焦点是:没有户籍、以女性身份生活的双性人在DNA的AMEL基因座检测为X/Y即男性的情况下,二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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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海涛明知李某的毒贩身份,明知李某让其帮助转移的是毒品,且案发前与李某有过交往,曾为李某贩毒提供帮助。本次案发当晚,其主观上与李某是否存在贩卖毒品的通谋,其实施的帮助李某将毒品从暂住处转移至楼下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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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竞合关系。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难题,这里对其中三个问题加以探讨:一、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二、短距离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三、接收邮寄、快递毒品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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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款第(五)项所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故本文拟就“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加以探讨:一、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二、对“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三、“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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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问世以来,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已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它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十分明显。网络虚拟财产其典型主要体现为游戏装备、钱币,有统计数字称大约有61%的玩家有过武器装备、钱币被窃的经历,但是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立法的空白,至使他们投诉无门,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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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探讨一下对付高科技犯罪的一些有关的善方良策:一、承认特高科技,但不要迷信特高科技。特高科技必须服从于正常的社会法律。也就是特高科技必须服从于正义、良心、社会道德;二、特高科技在使用中是会存在惩恶扬善,不要感谢,这是它应该做的。但是也真的有着胡作非为违法犯罪。这是因为特高科技部队的内部就是一个小型的人类社会。他们在使用中应该考虑到社会的现实与社会的承受能力,保护良善,制止犯罪;三、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我们提倡适当的公布特高科技部队的内部讯息。它的成员组成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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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犯罪产生的原因既有对高科技的认识不足,也有管理层面缺失的问题。为回应全球化趋势和确保国家的科技安全,对以下几点应给予特别关注:(一)调整思维。摆正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之间的关系;(二)完善立法,确保科技安全和严惩高科技犯罪;(三)加强对高科技应用行业的制度化管理;(四)用技术手段堵塞引发高科技犯罪的漏洞;(五)强化国际合作,斩断跨国犯罪的黑手;(六)强化理论研究和对国民的科技安全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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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发生给我们如下警示:其一,客户的自我防范意识亟待增强;其二,“一米线”设置没有被客户接受,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间接原因;其三,开小额存折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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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出现的高科技犯罪和传统犯罪相比较,存在的明显的特点:1.犯罪主体的高智能化和年轻化与传统犯罪主体相比较,现在社会中的技术型犯罪的主体大都具有个人特殊的条件;2.犯罪行为的隐秘性和欺骗性;3.作案区域的广泛性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跨时空的联系性;4.犯罪后果严重性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进行作案,犯罪能量巨大,造成的犯罪后果也十分严重,甚至会产生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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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我省或其他地方发现的利用科学技术作案的重特大案件有:(1)运用现代印刷等技术伪造各种证、卡、印章和货币。如假人民币、假身份证、假商标、假护照、假信用卡、假印章等,伪造身份、诈骗钱财、偷渡出国;(2)运用电子技术对移动电话盗码并机。深圳、南京、上海等地发现犯罪分子截码并机出卖给个人,造成数千万元损失;(3)运用机械技术制造枪支和消声器。这类案件经常发现,有的制造枪支、弹药的成品和工具,有的缴获正在犯罪作案使用的枪支是自制的;(4)运用化学原理制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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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李荣飚因受贿罪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法院审理表明,短短3年内,他对手中的权力无所不用其极,受贿高达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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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表示,云南省检察机关2014年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94件1688人,同比上升12.8%,挽回经济损失4.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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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日益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因之成为各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为了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刑事保护,有效应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形势的新变化,也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深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我国侦查部门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传统侦查方法进行科学化的改革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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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甚至实践操作中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下面我们逐一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中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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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一降再降自然会吸引各界的高度关注,而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也一再地解释其中的缘由。对于2004年的降低门槛,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称主要是基于四点考虑。第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区相当严重,但定罪量刑的案件较少,相比不平衡;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具有智能性、隐蔽性、流动性和分散性等特点;第三,在调研、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人都赞同适当降低这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四,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工作组报告书》中也承诺降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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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规,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发展我国刑法理论,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科技创新,彻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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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具备以下几个刑法特征:1.犯罪的客体特殊;2.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4.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一般具有贪欲膨胀的罪过或犯罪心理,具有获取非法盈利或侵犯他人声望名誉的不法目的,具有直接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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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官员直接掌握和控制着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经营活动对官员权力的依赖。这正是在一些领域容易产生政府官员犯罪和企业家犯罪伴生现象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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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检将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一线办案力量,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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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奇古玩不像现金那么‘烫手’,也不像房产、汽车那么‘惹眼’,且真伪难分辨、价值有弹性,变现手段隐蔽多样,使得这些文化雅好日益成为贪腐的光鲜外套。”专家建议,应重视这一现象,以制度化建设杜绝此类文化权钱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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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经院主席团审查确认,停止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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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上午8点30分,江苏省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涉嫌受贿一案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审判,14时5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季建业当庭表示知罪、认罪、悔罪,尊重法庭的依法审判,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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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移动广州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李欣泽14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李欣泽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40万元,低价购买行贿人多套商铺,价值500多万元。此前,广东移动包括原总经理徐龙在内的多名高管涉嫌贪腐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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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是一家知名报社的专题部主任,还兼任多个部门主编。在任职期间,顾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关公司的版面费42.5万元占为己有。日前,丰台检察院以贪污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顾某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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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任山亭区水泉镇青莲村村民委员会委员、会计期间,徐某虚报冒领小麦补偿款,贪污17758.95万元。近日,徐某因贪污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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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邪念,黑龙江省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原局长孟凡久、征地站原站长尹彦波、矿管办原主任冯滋基利用职务之便,合伙私设11个“小金库”,将原本应上交财政的各种土地费用中饱私囊。2014年12月17日,大庆市中级法院对孟凡久等三人贪污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尹彦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孟凡久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冯滋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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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院官方微信“杭州检察”发布,浙江省肿瘤医院核医学科原主任张春燕(正处级)受贿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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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西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989件1382人,立查案件数、立案人数同比分别增长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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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0日,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童建明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说,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0件2007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61件1023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67人,同比上升198.2%;收缴扣押赃款赃物8.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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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职训中心主任吴某光收受17万元贿赂,为商人承揽校园工程提供帮助,一审被判受贿罪获刑五年。不过吴某光辩称受贿钱财均用来公务接待送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改判其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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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女会计替上司保管截留的账外资金136万,并从中侵吞49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房山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动力事业部企管处会计田娟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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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平市一无业男子假释期间再犯罪,被判合并刑期四年十个月。漳平市法院9日披露,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前罪犯抢劫罪,剩余刑期二年十个月又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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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梁永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最近获得了一次减刑机会。由于在监狱中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他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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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龙岩市检察院官方微博透露,1月9日,由龙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涉嫌受贿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骆国清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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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金秋芬涉嫌受贿、贪污罪一案,9日上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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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深圳加大了反腐力度,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307人,同比上升20.39%,立案人数创历史新高。8日,深圳市检察院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通报了这一情况。其中,贪污贿赂犯罪241人,渎职侵权犯罪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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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用职务便利帮请托人办事,并收受财物227万余元,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原副主任魏崇金被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定魏崇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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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途马旅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纳程某,通过黄山旅游官方网站途马网的后台账户,套取黄山风景区门票及索道票900多笔,案值380万元。近日,黄山市中院依法审理了程某涉嫌贪污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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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有些毒品的种类、成分、形式非常复杂,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很难确定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有证据表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是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应该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鉴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的确实充分和死刑适用的准确。对于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鉴定,存疑无法排除的,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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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省纪委政务微博“廉洁江西”7日消息,江西九江市环保局原局长、党组副书记黄先才因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被开除党籍;都昌县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邵和平经法院审理查明,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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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煤集团原党委副书记郝林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53.6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99万元后,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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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巨额贿赂,安插女儿进企业、其女不用上班就可领高额薪水,在广州天河、澳洲悉尼买房有商人付款……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涉嫌受贿罪,于去年1月20日由广东省公安厅逮捕,经商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由深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日,李永恒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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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上海铁路局徐州房产建筑段原党委书记牛炳忠(副处职)涉嫌贪污一案,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牛炳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目前判决生效,已经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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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生态环境而发展经济,无异于杀鸡取卵。然而,不少私营企业老板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罔顾生态环境,或是随意排放污水,或是随意倾倒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了环境。日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刘某因严重污染环境,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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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12月1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宣布,经对“4·9”女尸案进行审查,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舆论认为,随着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国家赔偿决定也已下达,此案的疑似真凶有望水落石出之际,对涉及错案办案人员的倒查追责也应有所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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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下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雅安市原市委书记徐孟加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徐孟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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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湖法院对外国人曾筱莉(英文名:ZENG FLORA)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一审宣判,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曾筱莉(英文名:ZENG FLORA)免于刑事处罚。这是自新刑诉法授予基层法院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一审管辖权以来,我院首次宣判的外国人犯罪案件。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曾筱莉(英文名:ZENG FLOR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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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至2009年间,广东某世纪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宣传保健为名、提供免费体检为幌子,指使其员工到公园、花园等公共场所将老年人带至该公司办公地点进行免费体检。经过专业培训的员工以“服务热情周到,让老年人感到很贴心”的办法,向老年人推销其保健食品。他们还以办理公司的消费卡成为会员,投资可获年息20%~3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为客户办理租赁消费卡,以及投资合作开办“租赁体验店”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周女士在该公司被依法查处后才恍然大悟。经统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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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罗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刘晓娜法官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行为表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刑法对盗窃对象也有扩张解释的趋向,盗窃的公私财物,不仅包括货币、实物,还包括Q币和游戏账号、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如本案的被告人张杰,在明知其游戏账户已以13000元卖给陈伟,其不再享有该账户所有权的情况下,仍采取秘密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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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摘要:毒品问题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毒品犯罪屡禁不止,青少年首当其害,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给家庭、社会造成巨大的不幸。据统计,2010年至今,罗湖法院共审结青少年毒品犯罪案件30宗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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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极易构成新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甚至酿成恶性群体事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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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的查封冻结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得到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重视,该公司积极配合,将涉案支付宝账号内现有的资金人民币25000余元予以冻结,并承诺将对该支付宝账号予以技术处理,自冻结之日起该支付宝账号不能用于支付、提现,但仍可以转入资金。罗湖法院此次对涉案当事人支付宝账户的查封,为今后对网络资金账户的查封冻结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加强对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平台的监控和执行,有利于实现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全方位监控,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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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近两年来,罗湖法院审结非法传销犯罪案件共7宗15人。其中,2013年2宗7人,2014年前七个月5宗8人。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被告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被告多为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在公司具有一定的职务或者公司的业务骨干。一些为刚毕业不久的大学毕业生,一开始并不知道公司为非法传销组织而加入,之后为了生活继续从事非法活动。二是犯罪手段呈现新特征。多为通过销售发展经销商,代理销售发展代理商会员形式,以销售茶叶、化妆品、技术套件等为幌子,通过拉人头和多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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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最后一天,昨天上午9时30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气体爆燃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目前已增加到18人,33人受伤。据初步调查,3号车间工人在进行年终清洁盘点停产时,使用天那水拖地导致天那水挥发后引燃爆炸。目前,警方已将该公司几名负责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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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对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董永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董永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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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庆市分行原行长储桂生受贿、挪用公款案(本报2014年8月15日曾作报道)一审有果: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储桂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罪所得4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赔的挪用款项1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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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纪委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组织召开直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第二批专项检查工作汇报会,听取10个专项检查组工作汇报和科技司关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总体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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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纪委网站消息,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3月至5月,中央第二巡视组对北京市进行了巡视,之后公布了巡视整改情况,其中就包括袁学勤挪用公款2400万元等案件。近日,延庆县旧县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原主任袁学勤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据接近案件的人士转述,袁学勤当天在法庭上表示,不知道自己用公款去旅游构成贪污罪,以为只是纪律作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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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粤北的情妇灭门案昨天宣判。因怨恨情夫,在连州市西岸镇残忍杀害情夫家三口人的向某平,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鉴定,三名被害人身上有多个创伤口,均由于“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向某平服食农药及鼠药企图自杀,在逃至连州市西岸镇新埔加油站时被龚某分等人抓获。清远中院认为,向某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向某平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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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共造成121人遇难、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人民币。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12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道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德惠宝源丰公司特大火灾系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多名涉事企业和相关政府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涉事董事长获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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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曾造成18人死亡、16人失踪的“1994年白龙江金矿特大血案”在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对41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代明、朱明文、周录贵3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大春、郭兵、张顺平3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玉良等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判处三年到十五年不等期徒刑。判令各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庭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各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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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两年期间收钱为一家公关公司刊发48篇宣传性文章并收取5万余元好处费,新华社经济信息编辑部原高管信息专线女编辑、记者张某因受贿罪一审获刑5年。记者28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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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广州花都区涉黑团伙主犯梁国彬被判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宗罪名,获刑17年。当日,广州花都梁国彬等22名被告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团伙自2005年起,在广州市花都区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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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郑州“房妹”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房妹”之父--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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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倪发科先后49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字画、玉石、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同时指控被告人倪发科对折合人民币58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倪发科作了最后陈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深刻剖析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动机和原因,表示服从法院的任何判决。陈述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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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一男子看上工友,求与对方交往,然而对方已有男友。遭到拒绝后,男子持刀将该女子捅死。死者姓黄,据知情者称,她年仅20岁。惨剧发生在龙岗宝龙工业园一家科技公司车间更衣室外的走廊上。男子姓钟,今年26岁,湖南人,是该厂的员工。据悉,他喜欢上了公司里的一名女子,向对方求爱,然而对方已有男友。前天下午1时40分,他在走廊上用刀将女子捅伤,女子经120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在工厂员工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钟某抓获。目前钟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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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昆生已被免去外交部部长助理职务。张昆生涉嫌违纪,正在接受调查。中新网1月2日电 就外交部网站主要官员名单中已不包括张昆生一事,外交部发言人2日答记者问时表示,张昆生已被免去外交部部长助理职务。张昆生涉嫌违纪,正在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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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一女老板与“前纪委主任”陈夫合伙做生意,被骗200多万元,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法院经审理,判处陈夫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夫真的是前“纪委主任”吗?原来,因为陈夫平时不拘言笑,朋友们戏称他“像纪委主任一样”,久而久之,“纪委主任”的绰号就在朋友圈中流传开来。对于毛芳对自己曾经是“纪委主任”的误解,陈夫既不辩解,也不否认,后来甚至利用毛芳对他身份的误解持续行骗。经法院审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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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容留陆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吸食冰毒一次、容留陆某某在其家车库的车内吸食冰毒一次、容留陆某某在其家客厅吸食冰毒二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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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方仁在担任银川市经贸委主任、贺兰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95万元、美元44万元、欧元43.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方仁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所得人民币33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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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31日依法对被告人岩养等21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岩养、杨鑫、吕宝明、徐满祥、吕林学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杨海波、吴春华被判处死缓,其他1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据介绍,该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沙破获的最大贩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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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良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79.69万元、美元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陈良纲收受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本金8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陈良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陈良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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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得知其子杀人后帮助其抛弃被害人尸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叶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但其行为情节严重,不宜宣告缓刑,原审法院根据叶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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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的潘晖曾是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出纳。潘晖利用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财务无对公账户,开设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公私混用。法院审理查明,潘晖从2012年2月开始,先后将账户中80万元公款用于个人多次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10多次,个人获益2.9万多元。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潘晖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担任出纳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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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亿快播“天价罚单”继续发酵!2014年12月31日,快播起诉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2.6亿元罚款行政诉讼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腾讯作为第三人出庭。原被告双方针对“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罚款主体是否适格、罚款金额是否合法合理三大焦点问题展开当庭辩论。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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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侨中学是海南省的重点中学。被告人曾纪宁担任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校长期间,收受陈某等17人财物共计346.2万元、美元3000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1日一审判决曾纪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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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王汝东因受贿、贪污被判刑十四年,狱中他积极改造,省监狱建议对其减刑一年,30日向济南中院报请后,因王汝东未全部退赃,只准减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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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下午,安徽省国土厅原厅长陈良纲案在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将其受贿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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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农商行副行长司伟涉嫌受贿一案已于12月10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12月18日正式宣判。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司伟在担任北京农商行副行长和总行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6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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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贪污公款105万余元、受贿24.2万元,从化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伟灵昨日在广州中院受审。他对受贿罪名和款项没有异议,但对贪污公款一罪表示异议,其辩称,贪污是为了“履职”,钱都用于接待领导、维稳截访,以及节庆日代表单位“进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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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孟宪君以“自己举报自己办错案”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称因为“领导干预”,要求“无罪也要起诉”,结果造成自己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高尚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孟宪君希望通过自己的举报推动司法机关纠正这起“错案”。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加之“领导干预”等标签,迅速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个别媒体近乎舆论审判的表述,更是将这起案件和淮北市检察机关推上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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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反腐行动的深入,海外追逃追赃能否得到相关国家的全力配合成为新的看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中所涉及的位于法国戛纳的房产就颇引人关注。《环球时报》记者12月16日专程赶往薄熙来在法国戛纳的豪宅,得知该房产已挂牌出售。由于中外相关财产制度和法律存在差异,加之追逃追赃合作刚起步,相应的程序和措施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国海外追逃追赃工作,需要更多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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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不断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加大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扶教育力度,成效明显。自2013年1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年10月,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107名,其中适用非监禁刑32人,所有案件无一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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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陈祖明(别名:房祖名)依法提起公诉。今年8月18日,房祖名与柯震东因涉嫌吸毒被抓获,警方在房祖名住所内搜到100多克大麻。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拘,柯震东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4天。房祖名交代称,自己吸食大麻的历史已经有8年之久,首次吸毒地点在荷兰。柯震东则有两年吸毒史,第一次吸毒正是在房祖名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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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原因:由公安部、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多部门参与的“天下无贼-反信息诈骗联盟一周年暨首届反信息诈骗高峰论坛”近期举行,来自论坛的消息显示,信息诈骗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灰色产业链,诈骗成功率越来越高、诈骗金额越来越大。调查发现:信息诈骗由撒网式诈骗向精准诈骗升级,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且衍生出一个窃取信息、买卖信息、利用信息作案的成熟链条。手机实名制、银行开户等工作中的监管不足问题,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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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剧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在实践中左右为难,其中立法不足,执法理念的陈旧等缺陷有待完善。为此我国应该借鉴外国少年司法理念,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新刑诉法的相关新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反思以及模式探索,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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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257名被害人钱款4.82亿元,12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当地关注的王文苓集资诈骗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文苓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厦门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文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的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骗取钱款共计4.82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文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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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29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回答记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有关问题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将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目前,两个巡回法庭的组建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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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15日宣布,该海关近日在总署缉私局的指挥协调下,在天津、大连海关及地方公安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成功开展代号为“12.16”的打击镁砂走私专项行动,一举打掉2个活跃在黄埔、大连两地的走私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案值约人民币5亿元。镁砂是国家重点管控的高污染、高能耗及资源性的“两高一资”商品,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战略物资,更是我国重要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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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事业巅峰期,41岁的原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办事处(简称新街办)统筹发展办公室主任高占英却因受贿罪被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2年。此前,她在任职期间以给单位买居委会办公用房为契机,收取他人好处费共计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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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荣泰公司非法开采海沙行为被媒体报道后,第三被告人杨丽芳指使公司员工将沙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销毁。杨丽芳还指使谢某利将荣泰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证据装入两个铁皮箱,并藏匿于公司旁边的空置楼房。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萍等15名被告人罪名共达19项,分别是非法采矿罪,骗取贷款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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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在济南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该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作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反贪污贿赂工作进行专题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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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线索后,长沙海关缉私局与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桂阳县公安局联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经过近10天的排查分析,涉案人员浮出水面。11月27日,缉私局与郴州警方在精心准备后实施“控制下交付”。为了逃避打击,毒贩头脑张某特意安排“手下”领取邮包,自己则躲在宾馆里伺机而动。2名“手下”领取邮包时被一举抓获,在宾馆庆祝“邮寄毒品成功”的张某也被埋伏在宾馆的侦查员抓获,并被搜查到其在家中还藏有“麻古”571颗,净重超过5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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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25日披露,今年1至11月全国海关共查办走私案件18556起,其中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2158起,对428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11月当月,海关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146起,对25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来看,在打击农产品走私方面,“绿风”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扩大。1至11月,全国海关立案侦办农产品走私犯罪案件594起,涉嫌偷逃税额79.5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分别增长71.2%、47.8%。其中,查证走私大米、玉米等粮食商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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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介绍,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郑某等7名海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身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6日以涉嫌受贿罪、放纵走私罪等罪名,对郑某等7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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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的走私的司法解释,该最新的走私司法解释涉及到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调整问题,以及有关的其他走私罪名的详细解释,欢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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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了《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报告称金融系统成为企业家犯罪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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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单独或伙同情妇钟华收受多名山西煤老板的款物共计2000余万元,其中二人共同受贿高达18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后,闻清良提出上诉。前天上午,此案二审在市高院开庭。闻清良否认全部指控,称一审判决是在编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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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日上午,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李树彪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该院于当天上午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主犯李树彪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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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海口市检察机关坚持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突出打击重点,强化办案力度,推动反贪污贿赂工作平稳健康深入发展。2012年至今年10月,海口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70件200人被查。其中,贪污33人,受贿134人,行贿23人,挪用公款10人;大要案147件,占立案数的73.5%。经审理,提起公诉176人;法院已判决169人,全部为有罪判决。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099.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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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随着合肥市庐江县法院的公开宣判,“房叔”案谜底揭晓贪污三百余万元、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六百余万元;受贿6万元。判决: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材料,致使他人非法获取安置房和拆迁补偿费,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85652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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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坝光拆迁腐败窝案中落马的葵涌街道执法队原副队长连立新,近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赃款62万元被没收。据悉,连立新被查之后向市纪委举报了时任葵涌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的陈贤武,因而被法院认定有立功情节,获得从轻判决,否则其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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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4日发布消息称,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近日,该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李兴华和原广东省国税局局长李永恒提起公诉;以涉嫌贪污罪,对原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巡视员、副理事长谢禧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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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纪委对普洱市政协副主席张丽菊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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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下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谋林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谋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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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了大兴新机场建设的招投标公告,大兴区榆垡镇和礼贤镇均已进行拆迁服务、拆除、评估的公开招标。这个涉及面积约480余万平方米的拆迁项目将随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项目的启动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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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发改局原任局长肖国邦不仅设立了单位“小金库”,而且将这个“小金库”当作自家“小银行”随意开销,并接受他人贿赂。记者12月23日了解到,肖国邦因贪污、受贿235万多元,近日被金塔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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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揭露和证实犯罪,有利于切实保障质证权利,实现审判程序的公正,也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有利于维护侦查机关的形象。
侦查人员直接面对犯罪现场,对于自己和其他侦查人员制伏、抓捕、讯问等现场情形最为了解,通过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证,将能使许多细节问题查清,更加令人信服。因为,抽象的“经查无刑讯逼供情形”的书面证明较之直接出庭作证是“苍白无力”的。当然,任何事物都要讲求平衡,不宜过于极端化,因为要求所有案件的侦查人员都出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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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交易瞬间即可完成,如果在抓获贩毒分子时,非要等到毒品交易完成后再实施抓捕行动,毒品交易人极易将毒品隐藏、抛弃或灭失,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即便明知某人是贩毒分子,由于缺乏证据,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抓获。在我们目前审理的贩毒案件中,相当数量的罪犯是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认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贩毒分子已将毒品交给对方但未取得赃款就是犯罪未遂,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会削弱对贩毒分子的打击力度,不利于震慑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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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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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收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都值得我们探讨,首先,透支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能否一并适用?其次,关于11.5%的月利率的合法性问题;第三,银行可否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再次,银行计收复利是否合法?最后,银行迟迟不催讨为哪般?信用卡给持卡人带来的诸多好处毋庸置疑,但如使用不当,其后果也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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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的消费理念,让信用卡成为了广大青年的宠儿。随着信用卡消费热潮的高涨,以及利益的驱使,致各银行疯狂的发卡。从地道口到广场,从居民区到写字楼,随处可见信用卡推销人员。先消费,后还款,甚至只需偿还最低还款额。信用卡确实可以解决很多人的“燃眉之急”,但是,稍不留神,拖欠信用卡卡债,就可能“火烧眉毛”。因为银行在鼓励大众办理信用卡后,一旦卡奴不能及时还清欠款,警方将会及时参与其中,届时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最近,上海的蔡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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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研究信用卡套现的立法沿革,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认定,对信用卡套现犯罪做了系统性的分析。同时,对信用卡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信用卡套现犯罪在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利用pos机从事信用卡套现的刑事处罚,做了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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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由于广泛使用,容易构成(1)信用卡诈骗罪;(2)盗窃罪?;(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其他的相关罪名,根据信用卡的使用方式来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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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七种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上系明知的情形。最高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列举了九种可推定被告人主观上系明知的情形。其中第九种情形是行为人“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本案被告人周桂花以虚假身份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虽然其归案后始终否认其明知所托运的鞋内藏有毒品,但依据其运输毒品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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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七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在买卖过程中故意采取一定欺瞒手段隐瞒真相,逃避对制毒物品的监管。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制毒物品,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审查各方面证据后予以认定。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起居间作用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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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毒者在侦查人员控制下,以非真实交易意思,明显超出其往常交易数额向贩毒者示意购买毒品,属于“数量引诱”。“犯意引诱”,是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充分考虑“数量引诱”、“犯意引诱”等因素。《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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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拒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走私的物品足毒品时,应当综合案件的客观实际,根据常识、常理和逻辑来分析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告人傅伟光走私的美沙酮片剂虽然规格和含量明确,而且含量较低,但不能以含量折算毒品数量,含量低,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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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等几种。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妥善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是为了有效惩治、防范跨国犯罪,顺利进行司法协助,避免造成国家间争端。在遵循属地、属人等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解决管辖权冲突还应当考虑方便诉讼原则,即以有利于证据的收集、犯罪的侦查以及惩治、改造犯罪分子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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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种情形为 “典型的自动投案”。为了更有利于分化瓦解和争取犯罪分子,使其在犯罪后不与司法机关对抗或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七种情形规定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该规定,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和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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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不认罪或者翻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幕后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毒品犯罪分子,由于不直接出现在毒品交易地点或运输途中,到案后不认罪的情况非常普遍。为避免因犯罪分子不认罪或者翻供而导致定罪证据不足的现象,对犯罪分子在交易或者运输毒品过程中及时进行抓捕,即“人赃俱获”,对于依法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十分重要。但是,即使是“人赃俱获”的案件,犯罪分子也可能不认罪或者翻供以逃避罪责。对于翻供案件,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被告人的翻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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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既不能只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考虑其他情节,忽视毒品数量,而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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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而不是以毒品是否运达目的地来判断。也就是说,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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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贷款的行为,二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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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激化了我国民间融资活动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也给刑法打击非法融资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分析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模式可以发现,当前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缺乏相应的法律通道。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过度法律介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刑法规制体系的无能。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在立法层面上没有兼顾各罪之间的逻辑平衡,在司法层面上又出现了对个罪立法本意的功能性误读,因而应当全面纠偏。在民间融资整体合法化的趋势下,刑法应当充分发挥谦抑精神,避免成为扼杀民间金融创新的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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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领域案件的司法状态表明,金融领域案件的司法处理没能充分实现刑事立法资源急切投入所期待的效果。金融领域司法制度方面,司法需要不过分偏离立法的初衷,可采取的有效措施包括:刑事司法解释等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司法部门机构设置的专业化、司法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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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在个案的定性上出现了差异。将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社会公众”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并将其作为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研究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实际上,这一学理解释结论既无法承担区别集资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任务,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又无法得到坚持和贯彻;既会带来逻辑上的误识,又与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没有必然联系。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的核心在于“多数性”,而不是“不特定性”。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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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理过程中,存在三大陷阱,极易引起误判:第一大陷阱,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的比例;第二大陷阱,集资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资金;第三大陷阱,《纪要》中可以明确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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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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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言,2010年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认定标准。但其呈现出明显的司法防控扩大化趋势,多处规定造成了刑法理论的矛盾和司法实践的困惑,其中隐含的重刑思想在吴英案等案件中已经有所外化,令人担忧。在吴英案中,由于吴英对于以往的欠款大多已经归还,且本色集团有一定的营利能力,所获款项中大部分又投入集团运营当中,因此吴英所认为的“可以赚钱”是有一定合理性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征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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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对毒品再犯的特别规定,但毒品再犯,除应符合刑法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以外,还应符合刑法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也就是说,毒品再犯,还受刑法关于累犯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制约。如果被告人在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重新犯罪的,因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毒品再犯,而只能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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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有三大错误: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中,行为人要么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么会因为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2)--(7)的行为,因而没有必要规定此项。二、错误地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等同于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拒绝考察嫌疑人的意志因素,武断地推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兜底性条款错误地用作具体规定,形成了一个法条,两个兜底性条款的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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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的居间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争议和理解的不统一。本文从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入手,将“居间行为”的刑法概念予以整合理解,并对居间行为的“牟利”、“既遂”、如何区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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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高校大学生犯罪率呈逐年递增趋势,尤其是某些刑事案件,其作案手段之残忍、社会危害之恶劣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学校在加强校园内的管理的同时,应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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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暴力犯罪是目前校园文化建设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对之开展广泛深入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本文以社会学的角度从大学校园暴力犯罪的影响及研究意义入手,分析了大学校园暴力犯罪的特点,解读其发生的原因,并从社会、家庭、学校和个人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干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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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一案可谓是沸沸扬扬,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也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爱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但笔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公私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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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有自卑感,人人都追求成功与优越,这是构成人类精神生活的必要要素,罪犯也不例外。低劣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引起个人自备感主要因素之一。案例中的罗吉军和卓科之所以犯下如此重案,并不是由于一时冲动,而是有着更为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他们的出身都比较卑微,然而他们周围的生活圈子都比较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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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盗窃1万元以下的犯罪行为,终结在检察阶段。从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看,该制度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然而,这个“值得肯定”的成绩,始终是法学界质疑的话题。侯康美指出,“如果因为这些大学生的一时冲动,就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甚至把他们送往监狱,就极有可能把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这并不是法律的本意和目的。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提出了对大学生犯罪要采取灵活的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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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著名高校学生黄某,因缴不起学校课程昂贵的重修费用,一不小心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频频出现的大学生犯罪,这个现象折射出什么呢?大学生本来是天之骄子,为何会屡屡出现触犯刑律的现象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学生本身的素质问题、心理问题等。学校对学生的一些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应该从轻处理,本着为学生着想的精神,从挽救、引导的角度出发,给学生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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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和 “杀人犯”,这两个原本毫不相干的词,最近却同时出现在媒体报端。从这些案件中发现,大多是“激情犯罪”。“激情犯罪”主要表现在缺乏道德修养和缺乏法制观念。一个人自控力、约束力相对缺乏的时候,而此时外界的刺激就可能诱发“激情犯罪”。 虽然这些案件属于个案,但从侧面却暴露出了当代大学生存在着某些严重的心理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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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学者和民间人士7月28日指出,少年性侵犯刑后治疗是大众忽略的议题;台当局“司法院”和“内政部”表示,愿协调修法,将少年性侵犯刑后处遇,包括身心治疗和辅导防护网入法管理。“台湾人权促进会”文宣部主任邱伊翎则说,少年性侵犯辅导应回归青少年相关法律,不应订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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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作为全国律协推进中国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业委员会,在2010年、2011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开展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活动,并将评选出的十大事件向社会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两位专家们就现阶段的儿童所面对的“留守”、“家庭暴力侵犯”、“性暴力侵犯”等社会问题的进行了分析。不管是从法律规定的矛盾来看,还是从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打击行为人、保护幼女所需要的力度看,都应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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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扒楼房盗窃案的连续发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委有关领导特别关注此案,指示公安机关要把此案件作为重点案件下力量来抓。根据作案现场的勘查,作案者身体较轻,年龄较小,公安人员怀疑作案者为未成年人。后经过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此系列楼房盗窃案的作案者均为未成年人。问题是因其未到刑事处罚年龄而均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些未成年人如何加强管理使其接受应有的义务教育呢?其实这些未成年人今天走上犯罪的道路除直接连系着以上这些方面,也应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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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云霞是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六年来,办理了少年涉嫌犯罪案件50多起,无一错案,90多名失足少年在她的关爱和帮教下迷途知返,因而被失足少年尊称为“检察官妈妈”。因为她有着一颗值得人们尊重的心,总是相信功夫不负有心人,乐意孩子们叫我检察官妈妈,觉得挽救孩子就像挽救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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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梁华19岁,表弟邓明16岁,为筹集上网费,表兄弟合谋绑架邓明的同学王君,向受害人父母勒索20万元。不谙世事的王君为了帮助同学拿到“经费”,反而“帮助”同学向父母索要“赎金”。 随着案件的侦破,人们发现他们的手法有如下几招:1.同学中物色”有钱人”;2. 冒充“特种兵”招募“线人”诱骗;3. 少年不谙世事帮助”绑匪””敲诈”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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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尽管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让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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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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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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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少年法庭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少年法庭曾经过由热到冷、由蓬勃发展到徘徊观望的曲折过程,同样,伴随着少年法庭的变化,其受案范围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我国少年法庭的受案类型也基本成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二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三是侵权人或者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特殊侵权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四是未成年人行政诉讼案件;五是未成年人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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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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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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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少年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它包括恢复性结果和恢复性过程。恢复性少年司法致力于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在平衡被害人、少年犯和社区利益基础上,实现满足三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需求、恢复三方社会生活的实体正义和多方参与、充分表达、平等自愿和互相尊重的程序正义。恢复性少年司法弥补了传统少年刑事司法的不足之处,从而真正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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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为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看待世界与处事的视角也极大地区别于成年人,大多数少年犯犯罪原因简单得令人吃惊。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通过梳理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强出头”是不少孩子沦为罪犯的重要原因。第一类:为面子“强出头”; 第二类:为哥们“强出头”; 第三类:为女孩子“强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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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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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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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所谓“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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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中的自杀又包括相约自杀、致人自杀、逼迫诱骗他人自杀、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等行为,情况比较复杂,应仔细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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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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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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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或者单位皆可构成本罪。但是对于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构成本罪,否定论者认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不构成本罪。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上应坚持刑法的实质解释论,以刑法的实质解释论为立场,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上能够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的公平与正义。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本质区别,同时应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界定该罪的出罪与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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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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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证金融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说,必须依靠法治,通观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有三个:一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二是保护业务当事人利益,三是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通过类型化的个案处理和适度的能动司法,与金融监管目标相契合,为司法介入金融监管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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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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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也呈迅速增长的趋势,全世界每年因国际金融欺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二○亿美元左右。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地防止金融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时代赋予我门的一个必须完成的崭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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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虽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职务犯罪有充分的认识。职务犯罪是伴随着生产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公共权力的产生而产生,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强大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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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19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这是高检院为破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力这一难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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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2006年以来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请予审议。规范司法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抓手。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8年来,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健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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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在校大学生中犯罪事件频繁发生,犯罪率逐年上升,日益成为干扰校园秩序、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严重问题,越来越得到高校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其犯罪特点朝着暴力化、群体化、多元化、智能化、专业化等发展的趋势;犯罪原因也由传统的单一型转化为复杂型。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数据实现了网络化,网络因素也开始逐步地介入伪造证照(证件、车牌照等)犯罪。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从网络引发的犯罪,笔者试就从网络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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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时有在校女大学生犯罪的报道。由于女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特殊性,其犯罪已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其负面影响也已引起了司法部门和社会各部门的注意。文章主要从女大学生的犯罪心理着手,以此探寻防预防女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以期达到遏制和减少女大学生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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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提出严重质疑。本文从提出问题后,通过大量的素材资料,对民间集资行为法律管制的演进及民间融资的制度困境与金融监管的逻辑、民间融资的制度创新作了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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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著名高校学生杨某,因缴不起学校课程昂贵的重修费用,一不小心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杨某是一名来自湖南湘西贫困地区的大学生。在上大学之前,黄某一直品学兼优,当时是以全县第一的高考成绩被上海某。频频出现的大学生犯罪,这个现象折射出什么呢?大学生本来是天之骄子,为何会屡屡出现触犯刑律的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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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多才多艺的清华大学化学系1992级女生朱令,因离奇的“铊中毒”事件导致全身瘫痪、100%伤残、大脑迟钝。而1997年,在北大化学系发生了同样的事情,两个学生被人投毒,因为有朱令的前车之鉴,两人送往医院后,立刻使用普鲁士蓝,由于治疗及时得以很快痊愈。现在两人远在美国,中毒者陆晨光曾经来看过朱令,对吴承之说:“感谢朱令,是她救了我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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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要从黄洋的不幸个案中检讨中国教育到底缺失了什么,那大概不是什么专业性的“关注学生心理”,而是在更大范围内的人文教育的荒芜与缺失。人们疑惑难释:究竟是什么样的“深仇大恨”、怎样扭曲的心态,才会令一个研究生做出对室友投毒之举?一味注重功利性、技能性知识的大剂量灌输,轻忽人文教育的做法,今天依然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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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是否如同不构成累犯那样,不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则存在较大的分歧、困扰。对于刑法法条的理解不能片面的从字面上分析或一概的从刑法原则考量,应当从立法意图和刑法体例、刑事政策等方面综合分析。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但仍能构成毒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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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横跨十八周岁且在五年内犯盗窃罪是否应认定为累犯,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无法统一,导致了同案不同刑的不均衡的局面。下面以张某一案为例来阐明争议的焦点,使司法人员在实务中达成共识,统一标准。有利于公平正压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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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5日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宪法授权范围内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多项空白,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人保护的积极态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一、未成年人保护中司法机关的能动性表现;二、未成年人保护中司法机关的局限性;三、未成年人保护中立法机关介入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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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青少年合议庭始建于1992年,在审理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三点来探讨, 一、青少年刑事犯罪的特点; 二、青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法院审理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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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天性是富有创造性、冒险性,孩子的心理充斥着激情、冲动,面对失足舔尝法律禁果的孩子,我们不应该一刀切地否定和训斥。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引入,就是为了充分发掘未成年人罪错的原因,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角度理解他们的行为选择,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参考依据。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家,品格证据影响定罪,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侧重于品格证据对量刑的影响。但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于“品格证据规则”基本上没有明确这一规则。下面从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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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受教育的重要场所,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目前,由于监护人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意识不足、家庭教育指导干预薄弱、家庭教育理论驳杂等原因,导致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没有完全发挥其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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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几乎是一张白纸,你往好里画,还是坏里画,决定着他们的命运。”由于居无定所等因素不能和当地人一样平等地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一些外来涉罪人员,特别是青少年,进了看守所往往遭遇到交叉感染:这对一个个年轻的个体来说,不利于他们的改造;对社会来说,则是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常州市检察机关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在企业建立起了“管护帮教基地”,给予他们在诉讼权利上的平等保护。这不仅是一种办案机制上的创新,更是一种社会管理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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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者瞄准的三大移动平台包括Windows 8、Android和iOS.Web-based跨平台攻击将更容易发生。Microsoft移动装置威胁在2013将呈现最高成长率。网络犯罪者就如同合法的应用开发者,把心力聚焦于最有利润的平台。随着开发障碍因素的移除,移动威胁将可以运用庞大的共享链接库。并且,攻击者也将继续加重利用社交工程以窃取移动装置的用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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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
如果仅从技术层面来防范网络犯罪,还是不够的,因为再先进的技术,总有破解的方法,而一旦陷入攻防循环之中,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而且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要更有效地防范网络犯罪,还得靠法律,实行依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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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要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关键就在于提取网络犯罪分子遗留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备份设备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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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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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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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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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既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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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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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被授予“共和国卫士”勋章,到多次重大立功、被评为“国家一级英模”,袁华荣的人生“前半场”,鲜花、荣誉和掌声一直伴随其左右。然后,自就任江苏镇江市国土局副局长后,荣光渐渐退去,他的仕途戛然终结。澎湃新闻从镇江市中级法院获悉,袁华荣贪污、受贿200万余元,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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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法院已经决定再审了。”今天上午,呼格吉勒图的哥哥来到呼格的坟前,将再审决定书的复印件点燃,告慰弟弟
呼格的父亲在《再审决定书》上签字
为避免呼格吉勒图的坟头被渣土掩埋,家人年初特意将坟头围了起来。
“弟弟,法院已经决定再审了。”今天上午,呼格吉勒图的哥哥来到呼格的坟前,将再审决定书的复印件点燃,告慰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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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奸杀一女子,被执行死刑。9年后,身负多起命案的赵志红落网,自称是“呼格吉勒图案”的凶手。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案,因赵志红当庭指出检察机关的控诉漏掉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庭审暂停。在各种原因的作用下,赵志红案再没有开过庭,直到今天,赵志红依然在羁押。
我们试图去还原一个真实的赵志红,一个双重人格的赵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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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今年66岁;母亲尚爱云60岁。1996年6月10日,刚满18岁零两个月的呼格吉勒图因“流氓杀人罪”被执行死刑,至今已18年,前9年夫妻俩在邻里乡亲面前抬不起头,后9年则是为“含冤屈死”的儿子呐喊伸冤……18年的心灵煎熬,18年的人情冷暖,让这对老夫妻的脸上写满了岁月的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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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随后,呼格父母及其代理人获准查阅当年的案卷。《法制晚报》记者也从相关渠道获得一份1996年5月7日呼格在呼和浩特市看守所内接受讯问的笔录。在本次谈话中,呼格向检方表明自己遭到诱供,推翻了之前警方录的口供,称并未杀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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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警方同时查明,他们此前还在深圳劫杀了一名的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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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广东第一贪”的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10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张新华犯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总额近4亿元。张新华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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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3年8月15日出版的《山东工人报》报道:2003年8月12日上午10时许,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楼南楼传来一阵尖叫,随后,冲天的火光从505宿舍中冒出。该校98级贸易系学生张文峰将其同校女友、轻工学院二年级研究生施某用刀杀死,随即点燃了随身带来的煤气罐,放火烧了该宿舍,而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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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加爵(1981年5月4日—2004年6月17日),男,汉族,广西宾阳人,身高171.5厘米,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1996年至1997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省重点宾阳中学;1997年至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4年2月13日晚杀一人,2月14日晚杀一人,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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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大多数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人透支一定款项后,经发卡银行催收两次,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有非法占有透支款故意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实践中出现使用信用卡透支的一些特殊情况,给认定犯罪带来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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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作了具体解释。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款将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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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研究大学生犯罪的特点、犯罪的心里因素、以及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我于2014年2月24日对当地大学生犯罪进行调查,主要以大学生犯罪的案件资料在当地犯罪做出调查,通过调查我认为大学生犯罪所涉及犯罪情况都很单一,完全有机会加以纠正,以免误入歧途。对此应作出防范措施。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对大学生开展心理咨询,提早防范。对此,我于2014年在黔西南州普安县窝沿派出所对当地大学生犯罪进行犯罪资料收集,对资料分析。一般,大学生犯罪都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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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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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级临床专业的学生李某,在其学校附近与男友发生争执并提出分手,遭男友割断喉管死亡。据目击者称,事发时,杨某拿着一把十余厘米的刀追死者,并朝其喉咙处割去,杀死女友后,杨某抱着死者久久不肯离去,直到110民警来到现场将其带走。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这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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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认定、处理,以及防范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从该罪构成、特点及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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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新华社发 18年前,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并被执行死刑。9年前,一名系列奸杀案嫌疑人赵志红供称当年案件是自己所为。“真凶”出现,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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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解释》不但有助于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上也有助于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开展。但《解释》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讨论。首先,《解释》对于界定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素仍然不够明确,交易的集资性质应当主要表现为“被动投资性”和交易的“公开性”。其次,这种模糊认识导致《解释》对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集资的豁免和对在亲友和单位内部进行集资活动的豁免存在不足。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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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民间金融风险比较集中地爆发,以吴英案为代表的集资类犯罪案件曝光,令人警醒。然而,透视这些案件会发现,从公安部门立案抓人,到检察院逮捕起诉,再到法院作出裁判,整个过程存在着诸多思路误区。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认真厘清刑法观念上的一些重大误解,从而慎用刑法杠杆,准确、得当地处理民间金融危机,理性、稳妥地对待民间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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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基本出路在于通过法律创新形成制度激励,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民间借贷立法应当采用自然演进与建构相结合、一般规范与分类规范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在重点借鉴美国、英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古代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情况,应当尽快修改相关法律并制定专门性法律文件。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当只对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且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商事借贷行为进行规范,重点是对主体准入、放贷利率、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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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 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要义吸收公众存款;二、付回租、回购合同的商品交易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不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商品交易行为是否承诺“还本付息”是认定能否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关键。在附回租、回购条件的商品交易中,所谓的“回购”即为“还本”,“回租”实为“付息”,应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商家在赊购货物并支付利息(“赊购付息”)的商品交易中,赊购的标的是商品而不是货币,不能认定为吸收“存款”;商家在预先收取商品价款,而在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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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许某17岁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四年,2013年许某盗窃财物价值1000余元。公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的规定,认为许某盗窃1000余元财物,已达江苏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且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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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经营汽车租赁和销售。汽车的租赁方式主要是:客户交纳较高的押金,公司以极低的租金甚至零租金对外出租汽车。以QQ微型轿车为例,QQ微型轿车一般售价32000元左右。客户向公司交纳50000元押金和每天1元的租金便可租得该车。一年到期后则退车退押金。2011年底,当地发生非法集资事件,累及租车市场。A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不能按时给大批集中退车的客户退还押金,引发客户的恐慌,并导致上访告状。经统计A公司对外出租汽车300余辆。检察机关以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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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6日晚,被告人黄昌建、马明、杨乃权伙同罗宇一起窜到田阳县那坡镇那坡大桥改建工地,盗走工地内价值446元的四组连接缝钢架。后一起拿去卖给黄燕芳,得款200多元,所得款四人共同挥霍。案发后该四组钢架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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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审判是依据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原则,变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的一种庭审方式。由于其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而广泛应用于基层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并成为当前少年刑事审判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囿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圆桌审判尚无明确的具体规定,致使该项工作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试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为研究样本,就当前基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圆桌审判的现状、取得的成效及不足作一粗浅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与对策,以期对当前各地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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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介绍了近几年来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据悉,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和专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截至到今年,少年法庭已经30岁了。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2300多个少年法庭,法官是7400多名,有2700多名书记员协助少年法庭的法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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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一位父亲带着13岁的女儿气冲冲地来到建设派出所报案,说女儿被人骗了,但女孩却坚决否认,称自己和那名男孩是男女朋友关系。女孩告诉民警,自己名叫刘雅,13岁,她男朋友叫张东,18岁。这让民警听了一头雾水,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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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特派员”的大毒枭驾豪车带着30公斤冰毒,面对警方设置的哨卡,竟然驾车来回撞向警察,陆丰警方鸣枪警告之后,毒贩仍试图掏出电击棒和催泪剂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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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某可否适用缓刑?一种意见认为,司法局出具的王某不具备帮教条件的意见客观真实,法院应予尊重。另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犯受法律特别保护,王某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使司法局出具不具备帮教条件的意见,法院也可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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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四川新闻网记者接到一李姓男子报料称,前些日子,自己家住古蔺县永乐镇14岁的表妹被一个40多岁的男子强暴,报案后两个月没得到合理说法,家属到永乐镇政府讨个说法时却被警察殴打。在报料的同时,李某还给四川新闻网记者出示了多张家属与亲属“讨要说法”时的图片,其中多张图片画面血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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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2月12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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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即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对那些被查获的行为人,因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其他毒品犯罪而设的罪名。相反,如果确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查获的毒品持有人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则应认定构成其他相关毒品罪。例如:(1)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本人或帮助他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应认定为构成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括共犯),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2)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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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入罪。骗购经适房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可认定为诈骗罪,其被害人为国家,而非开发商,犯罪对象为经适房,而非购房资格。犯罪数额为购房款与经鉴定的骗购时该经适房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而非笼统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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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代被害人张某某存款至农业银行卡,其见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内存有人民币53000元,遂将自已无存款的农业银行卡交还被害人。当日夜,被告人王某某持被害人张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和事先得知的密码至ATM机上提取现金7000元,并将卡内的存款46000元通过转帐的方式,转至其以李建的名字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内。次日,被告人王某某持李建的农业银行卡取现人民币46000元后潜逃。数日后,被害人发现银行卡被调包,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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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8日上午10时许,甲到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ATM机)处取款后,忘记将信用卡退出,随后乙去柜员机取钱,发现甲的信用卡还在柜员机里,柜员机屏幕上正显示取款页面,乙分两次,每次1000元,取走甲卡里的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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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三张信用卡,从中套取现金4.8万元。陈某还先后申领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5.6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后陈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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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规制和适用应该帮助那些更有理性基础以及更值得保护的利益,存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渐次产生的相关问题对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适用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其中,利用POS[1]实施套现行为特别值得刑法关注。现有的刑事法处遇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而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便是类型化思维的引入,即倡导由概念思维到类型思维方式的转换。在类型思维的指导下,将利用POS实施犯罪行为类型化,达致刑法对该行为全面规制,最终实现刑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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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也是犯罪人接受法律责难的前提和基础。绑架罪作为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加大其刑法打击力度有其必要性,但我们更应该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做到罪责刑相统一,具体分析案情中当事人的行为所折射出的主观恶性和在客观上侵害的法益及引起的社会影响综合考量,这样就既能不枉不纵,同时又能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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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至5月,某市看守所管教籍某为使自己管理的在押人员刘某在判刑时能够从轻处罚,多次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刘某用于其筹集资金跑关系,同时介绍律师王某担任辩护人,帮助刘某跑关系。期间,因王某与主审法官素不相识,籍某便利用工作之便介绍王某与该法官相识,并将该法官的家庭住址及生活喜好告知王某,后王某向该法官行贿。本案中,籍某作为看守所管教,在得知自己管理的在押人员想向审判其案件的主审法官行贿,从而达到判处缓刑的目的后,便介绍律师王某作为刘某的辩护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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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9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POS机商户在信用卡套现中的刑事责任,但其中未对“现金退货”型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细分和区别对待,因而可能造成打击面过大的后果。本文通过对“现金退货”型信用卡套现行为的两种不同情形加以分类考察,并结合现实中的两个企业案例,提出了更加切合实际的刑事责任认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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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湖南省公安厅昨日披露张家界唐建勇涉黑案细节:唐在当地收保护费多年,曾在打砸银器店时吓晕韩国游客,致当地旅游遇冷。最后因强索分红打伤人大代表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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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则现实的案例,来分析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问题: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特别是王某某作为盗窃的实行犯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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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惠莲究竟与谁共同作案?最高检8月26日披露,河北省唐山市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对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媒体公开报道披露,安惠莲为其姐姐安惠君办理保外就医,请托的正是孙海。孙海在今年年后一过即被纪委带走调查。其后,河北省少管所一名医生也被带走调查。受此影响,安惠君保外就医生涯被终结。河北省检察机关有关人员证实,被违法保外就医的安惠君于2014年7月9日已经被重新收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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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备受关注的“光背男轮殴少年”案日前有新进展,当时参与殴打的小涛(化名)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同时指控的还有小涛之前的两起盗窃事实。12月11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小涛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1000元,同时判令小涛及其父母赔偿被害人小军(化名)6900元,责令小涛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因盗窃给两名失主造成的损失1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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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8日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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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7日15时20分许,延吉市参花街金华城商厦内发生一起暴力伤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崔振宇手持匕首行刺无辜群众,被赶来的民警制服。这起案件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今年11月20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延吉金华城杀人案一审判决 崔振宇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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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一方面要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有效地加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引导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青少年的思想指引到正确的轨道上来,社会、家庭、学校、村委(社区)要加强联齐抓共管,打牢预防青少年犯罪防线,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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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康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系在校学生、且自首,案发后赃款赃物又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的犯罪情节,法院给予了综合考虑,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作出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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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闻展示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的严重问题,多少团伙抢劫的青少年,不满18岁。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引发的青少年暴力犯罪问题,值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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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病人刘业清医治死亡后,黄山路“涡阳李氏骨科”诊所经营者李今朝竟将尸体运往蜀山区南岗一处荒地掩埋。昨日,记者了解到这起震惊合肥的医生抛尸案取得新进展。李今朝案在两次补充侦查后,警方将其涉嫌的罪名由医疗事故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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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共同努力,仅用不到23小时,成功侦破该案。12月11日晨5时,犯罪嫌疑人文海波被抓获,警方搜出作案工具、作案时穿着衣物以及被抢现金。目前,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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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海淀区算得上是中国大学最集中的地方,有各类大学生近三十万人。在这个群落中近年来屡屡发生女大学生犯罪案件。下面记录的两个女大学生的犯罪历程就具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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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是北京某科技职业学院在校学生,上学因对学校的教学条件不满,嫉妒有钱同学的富裕生活,世界观和人生观发生重大转变,2004年11月中旬和12月21日,他两次以化名陈飞飞的名义,给该校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写恐吓信,以在沙河校区和八达岭校区实施爆炸相威胁,向该校董事长索要人民币3万元。因学校及时报警,夏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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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乐、惩教结合,对于受胁迫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可依法适用免于刑事处罚,有利于其早日回归社会,更好身心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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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发的儿子今年刚满14周岁,因为沉迷网络,到独居老人家盗窃,被发现后将人砍死。得知真相后,张进发为了让儿子逃避处罚,出钱让其逃跑。近日,泗洪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张进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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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男与钱女相恋几年,并同居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7月,因家庭琐事,魏男向钱女提出分手。钱女伤心欲绝,买来一瓶农药,声称如果魏男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魏男不为所动:“你爱死不死,跟我半毛钱关系没有。”钱女见无法挽回魏男,伤心之下,当着魏男的面在家喝下毒药。魏男见状不但不去施救反而离开家门,出去喝酒解闷,回来后发现钱女已死,遂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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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人隐私,应当依法不公开审理,但广大公众要求最大限度公开案件信息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呼声也不容忽视。由此,如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把握司法公开的维度,做到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回应公众知情诉求,成为法院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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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中虚假的身份证明的认定必须根据刑法解释原理进行解释,既要考虑到行为的可罚性又要考虑到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虚假的身份证明只包括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不包括虚假的所在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和虚假的担保。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虚假的身份证明除了包括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还包括虚假的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和虚假的担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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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区分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准确界定犯罪主体;谨慎推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统一对银行催收行为的证据认定及时间计算的认识,完善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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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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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既符合立法精神,又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明知”产生的时间点是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前,“还款能力”的认定是一个客观标准,应适当提高“大量”的数额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均是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同时实施“恶意透支型”和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以一定倍数折算后相加计算并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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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实务中,诈骗数额在定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的确定,信用证诈骗中的主观追诉标准的把握,信用证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都是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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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相传是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的常见途径,有的达到非法集资所要求的公开宣传效果,有的则不然。传播效果是否归责于行为人,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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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言,2010年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认定标准。但其呈现出明显的司法防控扩大化趋势,多处规定造成了刑法理论的矛盾和司法实践的困惑,其中隐含的重刑思想在吴英案等案件中已经有所外化,令人担忧。在吴英案中,由于吴英对于以往的欠款大多已经归还,且本色集团有一定的营利能力,所获款项中大部分又投入集团运营当中,因此吴英所认为的“可以赚钱”是有一定合理性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征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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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操作性标准,但是相关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仍然值得探讨。其中,“存款”的概念应当基于金融业务理解,“公众”不宜量化,融资人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宜以损害后果作为定罪与否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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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必须考证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吴英案中,集资对象是特定的高利贷经营者,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且借贷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排除“社会公众”和“诈骗”要素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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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通常是指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空间范围。本文研究的校园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犯罪人(犯罪主体)和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教师或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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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3日,深圳市人大代表张某遭绑架一案曾轰动全国,张某向绑匪支付了价值5000万元人民币的185公斤黄金后,终被安全释放。案发一个月后,案件成功告破,所有黄金均被追回,相关20人均落入法网。昨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一审法院给该案的定性为抢劫,3名主犯因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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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后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减少犯罪的最直接的途径。它的作用有两个:一方面通过罚款或者监禁等处罚大大减少和控制了犯罪大学生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其他的大学生也起到了一定警示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对于这一办法的实施和效果,理论界却持有不同的态度,主要有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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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辛苦培养的天之骄子,却在退化。大学生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他们毁了自己的前途,剥夺了家长的期望,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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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有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在办理大学生犯罪的案件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找法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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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媒体曝光了很多关于大学生犯罪的例子,且作案情节严重。可见关注大学生心理,阻止更多的犯罪产生是刻不容缓。大学生犯罪普遍具有哪些心理特点呢?是什么让他们选择放弃自己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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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人们誉为“天之骄子”、“栋梁之材”,是中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少数大学生却为了吃喝享乐无视法律,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实在令人扼腕叹息。尽管大学生中犯罪的是极少数,在检察机关办案的总数中比例也不高,但其发展趋势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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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学院共同主办的“首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今天举行。论坛围绕“企业家犯罪的现状与成因”、“公司治理与企业家犯罪”、“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家犯罪的罪与罚”四个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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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463例,涉案企业家共计599人。其中,国企110例,涉案128人;民企352例,涉案469人。”《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下称《报告》)发布,引发学术界关注。近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下称北师大刑科院)、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下称研究中心)、《人民检察》杂志社等单位共同举办的《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与会代表围绕企业家犯罪的现状趋势、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展开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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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来,共同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5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白皮书”)。据悉,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等综合审判工作情况以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全国高级法院中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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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除国有企业家贪腐案件居高不下外,民营企业家的腐败犯罪也呈高发态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和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家腐败形成了对国家、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袭击,一些“蛀虫”将企业掏空,导致企业濒临倒闭,造成很大的社会与经济问题。企业家腐败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更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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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胜俊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被告人梁胜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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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提升综合国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因为其资源多、权力大、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导致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易发多发。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多起石油、电力、煤炭等领域职务犯罪窝案串案,表明这一问题的严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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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98年犯罪与动乱法》规定了“养育令”、“赔偿令”、“拘留和教导令”制度。“养育令”制度,即少年法庭可以对犯罪青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判决,要求他们同青少年签定合约,规定青少年必须上学、按时回家,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庭可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为期两个月、每周一次的教育未成年人指导会议或咨询活动,如果违反养育令,可被处以1000英镑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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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是近年来中国反腐力度最大、落马高官最多的一年。这一年,中央以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让广大网友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了中央反腐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纪委十七届五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又特别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这一法宝,以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等“显规则”破除消极腐败的“潜规则”。2010年,也因此被网友称作“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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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农历新年一上班为法官准备的“开年饭”,是一场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和司法作风建设”为主题的电视电话会议,这个会议通过视频系统直播到全省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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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犯罪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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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刚刚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决反对腐败、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作为打击腐败的重要手段,对腐败分子具有特别的威慑力。人民法院报就打击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等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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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少年审判法官,在审理了众多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在法庭上看到一张张充满悔恨却稚气未脱的脸庞后,想着本应尽情享受花季阳光的他们如今却坐在冰冷的审判庭里接受审判,我深深的为他们感到惋惜,为他们的父母感到痛心。如果他们的父母平时能多关心他们,注意他们的一言一行,经常与他们沟通交流,在他们出现不好苗头、不良恶习时趁早发现、及时矫治,那么,他们也许不会沦落到成为一名稚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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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1日下午3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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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中央开除周永康党籍并移送司法的决定引发各地干部群众热议。反思这一案件的深刻教训,大家认为,周永康案折射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宗旨意识弱化、理想信念淡薄。必须思想和制度并重,以作风建设为抓手,将从严治党凝注在党员干部的灵魂中,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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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9日,取保候审的汪深兵在家中抱着女儿。汪深兵称,对他的指控是荒唐的,“除非我能穿越,在福建拿把刀把在江西的人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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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被告人既往犯罪事实,只有当依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不存在合理怀疑时,才可以依法认定。本案中,韦可发供述其于2012年3月20日左右、3月28日和4月1日共三次从李刚处购买共计419. 64克海洛因,每次都是事前与李刚用手机联系好交易事项,前两次购买的219. 94克海洛因卖给了王秀起。证人王秀起虽然供认毒品是从韦可发处购买,但不知道毒品具体来源,因此王秀起的供述不能证明韦可发卖给其的毒品是李刚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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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例层出不穷,出现这种社会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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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是区分某些毒品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对同一毒品犯罪适用不同刑罚幅度的重要标准。特别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数量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分子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但是,如果单纯以毒品数量作为对毒品犯罪适用刑罚的标准,则不能完整、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唯数量论”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毒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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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设立了有关金融诈欺的犯罪,为惩治金融诈欺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本文拟对金融诈欺加以法理分析,以期对金融诈欺的科学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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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发展的大计。而未成年人犯罪无疑是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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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家虽然名声远播,但是在处理企业刑事诉讼问题上,却完全是“农民打官司”。企业家要想走得更远,企业要想健康发展下去,必须高度重视刑事风险的防范,以此避免出现终局性的败局。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共同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统计了245起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件,让涉案企业家在法律方面的教训成为后人的前车之鉴。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凸显民企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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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内容为《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第四部分。内容为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风险点”透视。一、财务管理 ;二、贸 易 ;三、企业融资 ;四、安全生产 ;五、工程承揽 ;六、物资采购 ;七、招投标 ;八、产品质量 ;九、人事任用 ;十、公司设立、变更 。第五部分内容为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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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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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内容为《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第三部分,内容为2013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特征。一、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统计特征 ;二、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法适用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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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加爵(1981年5月4日—2004年6月17日),男,汉族,广西宾阳人,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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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各商业银行时有金融犯罪案件发生,行使监管协调职能的人民银行系统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发生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动遍及整个金融行业。其犯罪主体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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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为第二部分,内容为2013企业家犯罪刑法适用特征。一、企业家涉案的罪种结构 ;二、企业家涉案的罪名分布 ;三、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 ;四、涉案企业家的共犯关系 ;五、涉案企业家的刑种适用与刑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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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高校首家专业性研究报告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人民检察》杂志社、北京工业大学大学法律系等单位联合发布。本部分为第一部分,内容为2013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一、涉案企业家人数;二、涉案企业家的职务与社会身份 ;三、涉案企业家的年龄与性别 ;四、涉案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 ;五、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六、涉案企业的性质与产业分布 ;七、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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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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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体现以教育、挽救为主的方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中累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即《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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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1日召开“中塔打击跨国毒品犯罪联合查缉行动总结会”,中塔双方有关单位近期共计出动警力5172人次,破获毒品案件34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38名,缴获各类毒品180.78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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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公安机关历时240余天,与云南、湖南、广西等地铁路、地方公安机关通力协作,于近日成功侦破“公安部部目标2014-285”特大贩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缴获冰毒177.167公斤,查扣毒资11万元、运毒车辆12部,摧毁了一个从缅甸组织毒品,经云南向湖南贩卖的跨境跨区域贩毒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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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河南平顶山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省高院和市纪委的统一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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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大二女生梁荣彩大白天在教学楼厕所被害,命案不但发生在上午上课期间,而且发生在离教室几步之遥的女厕所内。2012年5月24日,东莞理工学院女生被杀案宣判,凶手敖翔被判死缓引质疑。2013年1月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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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烟草专卖局27日向媒体宣布破获“2·16”自媒体售假贩私特大网络案件。这是2014年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打击走私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建立以来,三部门联合开展的首起典型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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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1日下午3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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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一个重要内容是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后的又一次死刑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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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逐渐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着手,较系统地分析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从而探寻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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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 (记者 周英峰)2月17日,全国法院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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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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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迈永案、姜人杰案均是涉及城市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罪犯许迈永利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14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许迈永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利润5359万余元。此外,许迈永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717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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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布了两起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依法核准死刑后,已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这一消息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职务犯罪的关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7.2%,我国反腐形势不容乐观。前我国职务犯罪呈现什么样的特点?最高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应对职务犯罪?下一步将如何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对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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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以英美法系为主的法律文化的国家,中国是以大陆法系为主的国家,两者的法律文化处在很大的差异,在少年审判判决制度上也有所体现。在美国,少年审理阶段分为审理阶段与判决阶段;在中国,对于青少年犯的判决方式则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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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处于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期,有着不同与成年人的冲动,往往会因此而走向犯罪的道路。但其中有很多是在犯罪的边缘,比如学生校园索财行为,是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还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呢?不管怎么样,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与调整与干预,将会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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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具有互相联通、快速及时、匿名隐身、跨地域无国界、管理复杂等特点,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网络安全问题,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日益突出。近年来,未成年人因网络的违法犯罪一直呈成倍增长和高发态势,现实危害性日益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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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区域间人口频繁、大规模的流动的大背景下,受社会结构转型及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主要偏向侵财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性犯罪、校园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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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随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试行,一些问题也显现出来。笔者认为,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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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量刑情节是事关犯罪嫌疑人的刑期问题,也是决定一个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结果的关键要件。要掌握量刑情节要从理清毒品累犯与再犯的关系、特情侦查介入、毒品纯度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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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意群体”暴力表达”,爆炸、纵火、摔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近来密集出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的研究显示,此类案件平均造成伤亡人数远高于一般暴力犯罪案件,且施害对象往往不确定,易加重公众对社会治安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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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8日,牛律师刑辩山西团队主任、清泽律师事务所王永生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受邀参加由运城华美礼仪学校、运城华航职业技术学校、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运城校区中职部等联合举办的“学法用法专家讲座大会”。会议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主题,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当前犯罪严峻形势、青少年从小要培养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品行等方面展开,并结合王永生律师多年办案经验,尤其是办理青少年犯罪的案例,深刻讲述青少年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场的1000多名师生被王永生主任的精彩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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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最轻的一种罪行,也可以说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当行为人的行为不完全满足其他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为了罪行相适应,可以把其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也是对毒品犯罪的漏洞的填补,使立法更加完善。通过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研究,在实务当中会使司法人员更加容易区分其与其他毒品犯罪的不同点,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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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俊波,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无业。1991年6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3年6月30日至1997年6月10日经三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0年7月7日因患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4月20日因本寨被逮捕。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俊波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胡俊波当庭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称其是为讨账前往缅甸。辩护人提出,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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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佳友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王佳友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有特情引诱,不应判处死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王佳友贩卖毒品180克时,没有特情介入;因二人曾贩过毒,主观上存在贩毒的故意,通话监控记录又证实王佳友称“货随时都有”,故其被引诱贩卖海洛因408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本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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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活动虽然多具有突发、隐秘的一面,但并非不可预防。减少暴力犯罪的根本途径,有赖于社会经济、文化和国民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和发展,但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其发生也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应对其普遍存在缺乏法制观念,无视法律威慑,不惧怕刑罚惩罚;缺乏荣辱道德观念,缺乏罪恶感;颠倒的人生价值观,视个人利益为一切等等思想进行针对性教育,力争将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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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中的概念。目前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而是泛指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例如,日本学者即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注:(日)日本犯罪学研究会编:《犯罪学辞典》成文堂,1982年版,第497页。)在我国刑法中,也只是在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涉及了这一概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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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这里所说的使用暴力手段,既可以通过器械、武器、爆炸物等,也可以借助于犯罪人本身的体力。暴力犯罪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所以这种恶劣行为大家不要学习,不要模仿。而且一旦违法必定会遭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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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和以往查办的个别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有的是个别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不可为而偏要为之,比如,主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有的则是认识上存在误区,心存侥幸,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对后者来说,认识上的问题只是表面,心存贪念恐怕才是犯罪的根源。作为一个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假如心中有一道牢不可破的坚固防线,什么时候都不会被贪欲所控制,更不会锒铛入狱,悔恨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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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是一种国际性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相联系的。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内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走私具有非常久远的历史。从世界范围看,走私作为一种违法贸易行为,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同时产生于14至16世纪。当时,随着海上交通的日益发达,商品货币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以至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不得不考虑采取监管措施加以控制,以维护本国的利益,于是通过立法制定了商品进出境必须遵守的规则,并设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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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是犯罪人,该单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组织,因而不同于集团犯罪。单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中至少有一个是单位,要么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要么是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共同犯罪(严格地说,这种情况还不能称为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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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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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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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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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说老板一点法律意识也没有。许多老板在法律风险这块还是充分给予重视的,但是大多数公司法务部注重的是民事风险,忽略了刑事风险的防范,一旦在雷区触雷,才后悔不已。老板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很遥远,根本没必要预防;2、钻法律空子,却钻进了劳网;3、富二代频频触法的背后。老板们注重了商业经验的传授,却忽略了刑事防范,公司企业的法务人员也只是擅长于公司法务,不熟知经济类别的犯罪底线和规定。富二代犯法的新闻层出不穷。犯法的新闻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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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相比起其他主体的犯罪,老总犯罪有其独特的发生方式和途径,它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爬的高、跌的惨在企业家往上高升的时刻,存在很多行贿罪或者相关刑事罪名而被捕入狱。2、家族式犯罪家族式犯罪现在呈现上升趋势,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私刻企业、公司印章罪等都频频出现在家族式企业和公司里。防范于未然,这是当前老板和企业家首要注意的问题。3、国企老总的无奈比如在2010年62例基本确定犯罪罪名的国企老总中,受贿罪30例,贪污罪15例,挪用公款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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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在经济交易的前沿,和金钱打交道,可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许多老板走上犯罪的道路只因“被逼无奈”。在我国,老板触犯刑事案件越驱频繁,因此老板罪犯越来越受到关注,企业和公司刑事风险防范的课题研究也提上日程,老板涉嫌犯罪的形式有以下几种常见现象:现象一:老板触犯法律最常见罪名合同诈骗;现象二:暴力犯罪也成为老板犯罪的常见案例;现象三:老板构成涉黑罪名越来越常见;现象四:为了暴利挺而走险走私、偷税、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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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以单位犯罪追究责任时不要慌乱,深圳牛律师刑事辩护网给你支招。如果你是当事人,尽管网上的法律知识再丰富详尽,相信你还是感到惊慌无助。深圳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成员大部分来自公、检、法系统,不但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社会资源丰富,如:一名律师担任深圳政协委员;两名律师分别担任“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一名律师被聘任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一名律师担任深圳市侨联常委;两名律师被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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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类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类,实践中以双罚制处罚居多。单罚制是指在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择一而罚。双罚制,简单地说,单位和自然人两者都要罚。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并不封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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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犯罪是指某一单位的领导利用职务便利,为牟取私人的非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常见的“老总”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老板”要是为个人利益实施此类犯罪行为,那么,受到刑罚的也是个人,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虽然也是“老总”们决定的,但牟取的非法利益也都是归单位所有,老总没有私自侵吞(一旦老总们私吞,就构成个人犯罪),所以处罚也大多针对单位,某些法定的罪名还会涉及到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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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字面上来看,单位犯罪主体仅仅指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五类。国家机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政企彻底分开,国家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不再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将会逐渐减少,乃至于最后消亡。
私营企业、私营公司。通说认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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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一位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你作为当事人,尽管网络上的法律知识再丰富详尽,相信你还是感到惊慌无助。请一名好律师,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你,不仅仅是提供法律上的援助,更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争取从轻处罚甚至是让你无罪释放。
不懂专业知识没有关系,就如看病找专家,现在你需要聘请一名专业的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现在市场上的律所和律师多如牛毛,所以律师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如何找到专业的负责人的律师,深圳牛律师刑事辩护网为你解答: 第一招:谨慎对待向你夸耀高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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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繁多复杂,相对应的量刑幅度也非常大。就是说毒品犯罪,最轻可判管制甚至缓刑,最重可判死刑并没收财产。而在这生与死之间,如何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了解可能判处的刑罚,对于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
可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两斤)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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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即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的犯罪。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罚,要比单纯的自然人(个人)犯罪要宽。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死刑,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刑,最高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最高为无期徒刑;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要比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刑高一个档次;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可并科罚金,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工作人员,则无并科处罚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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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罪名不同,不同的犯罪行为构成不同的毒品犯罪,同时是否追究刑法责任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是否明知是毒品有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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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有关走私犯罪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解析: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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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并处没收财产。这个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决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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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走私犯罪,一般人直观地认为在海上偷运货物的行为,往往对内陆也会发生走私犯罪案件觉得不可思议。其实,走私罪的概念要宽泛得多。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走私犯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首先,走私犯罪既可能发生在沿海沿边地区,也有可能发生在内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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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忠告: 企业、公司的老板,在平民百姓看来是拥有巨额财富的上流社会阶层,但是,有得会有失,与巨额金钱打交道,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了刑事法律。近年来老板们身陷囹圄的悲剧不断上演。为了帮助老板们防范于未然,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网为您做了此专题。希望在您遇到问题正彷徨无错之时给您指出一条明路。
防范于未然是避免刑事风险的重要途径,老板在注意商业规定和贸易规则的同时,也要注意行为是否违反了刑事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自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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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的老板们,可以说企业公司老总们故意犯罪遭受刑罚是咎由自取,但是很多公司企业老总们的职务犯罪行为往往是他们丝毫没有觉察,或者认为理所应当的,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无意识犯罪问题。无意识犯罪中的“无意识”,是指未被清晰意识到的意识活动,往往以不为个体觉察到的方式影响着人的心理和行为。在公司企业老总的很多犯罪中,他们其实并不想犯罪或者说他们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又或者是他们已经觉察到自己可能犯罪却不知道罪与非罪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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