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凡:刑法定罪量刑中有关非法制造枪支罪,因不具备“专用性”而被鉴定机构不认定为
浅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1〕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