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案标准--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
论利用通讯工具及信息侦查破案及其需要注意的问题
许多刑事案件中的作案工具、赃证物品都涉及到电话机、寻呼机、计算机等通讯工具,有关通讯工具的线索在刑事案件中已经具有一定普遍性。而从通讯工具及信息入手开展破案工作的侦查途径具有操作性强、近程简捷、作用突出、证据价值较高等特点,所以一旦案情具有条件或有可能创造条件,就应当优先选择从通讯工具入手这一侦查途径开展侦查。
引入并完善死因裁判制度可以使各类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发生之时便放置于法律程序之中
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鉴定意见部分作了较大改动,包括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加强鉴定人的出庭等等,这会对提高我国死因结论的质量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游济安”等案件暴露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警方得出了一个意外事件的结论,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那么,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中为解决此类问题所作的一切设计和努力都将落空。因此,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非常有必
案件当事人对审查逮捕决定的权利救济仍是立法的盲区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色彩加重,但对审查逮捕决定的申诉程序却未涉及,案件当事人对审查逮捕决定的权利救济仍是立法的盲区,审查逮捕决定的申诉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
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
从侦查法治原则出发探讨我国侦查裁量权制度和运行存在的问题
侦查裁量权的存在具有现实基础和积极意义,但侦查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与侦查法定、侦查任意、比例原则、客观公正、侦查权力国家化等侦查原则相冲突。我国侦查裁量权存在诸多问题。对侦查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需要从调整侦检关系、完善侦查程序、制定规则、完善外部权利监督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制度设计。在具体制度上,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的有益制度经验,在刑事立案制度、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是绝对的,而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则是相对的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但对于量刑事实、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事实、积极抗辩的事实和证明责任倒置的事实由辩护方证明。辩护方特定情形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证明责任转移、倒置和推定的要求,没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要防止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两种误区,完善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和程序性辩护制度。
刑事辩护规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应的制度环境和司法环境
2012年刑诉法修改在刑事辩护制度上取得显著进步。通过分析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刑事辩护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对刑诉法中的刑事辩护规范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宪法、刑诉法、律师法中的刑事辩护规范在总体上相互呼应,彼此促进,但其中也有不协调、不一致之处,有待通过法律解释乃至修法予以解决。在刑诉法中,有关刑事辩护的规范从原
如何面对诱惑侦查手段的使用及由此带来的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认可,但在我国刑法、刑事程序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其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颇有争议性。而对于机会提供型的诱惑性侦查案件,律师则主要考虑作罪轻辩护:1.从立法的精神和原则进行辩护;2.从实体法的角度进行辩护;3.从程序法的角度进行辩护。
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新规则--律师地位、职责和权限发生变化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探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推进到侦查阶段;为侦查阶段扩张辩护律师的权限奠定基础;侦查阶段的辩护属于律师的专属辩护领域。
经济犯罪辩律师要在国家公权力的威慑下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
经济犯罪,顾名思义,即经济方面的犯罪或涉及经济的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发生的频率非常高。因此,经济犯罪的辩护也成为出庭律师的经常和必要。辩护律师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关于犯罪数额和数量;(二)经济实体类型和财产所有权归属;(三)主体资格和利用职务之便;(四)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五)收集和保全证
从司法鉴定诉讼化和控辩平等对抗的视角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的高度创设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雏形,但简单法条规定没有明确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内容,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面临众多难题。笔者所经办的两起案件,应是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后在司法实务中实际适用该制度的第一起和第二起案件。针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难题,基于控辩平等视角,本文从专家辅助人介入诉讼的时间、专家辅助人能否不出庭、专
浅析落实和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的重要性
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和完善起诉中律师辩护这一制度,是公诉工作中亟须重视的一个问题:一、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意义;二、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现状;三、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浅析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立法、特征以及保障性问题
笔者就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立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特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保障问题阐述粗浅的认识: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立法;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特征;三、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保障。
上海复旦大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三大辩护意见为何未被采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8日对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次宣判中,上海市高院就二审庭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综合评判:一、涉案毒物认定:投入物为二甲基亚硝胺;二、黄洋的死因: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三、林森浩是否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浅析刑事辩护中科学运用司法鉴定结论的宏观策略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但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在多方面存在着制度上的缺失,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平与效率,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给辩护律师办案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辩护律师必须全面研究我国司法鉴定中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切实掌握在刑事辩护中科学运用司法鉴定结论的宏观策略,以及应对涉及人身伤亡、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常见经济犯罪
被告人黄XX涉嫌诈骗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之辩护词
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被告人黄XX量刑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黄XX诈骗金额应为185000元,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黄XX诈骗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罗XX通过利用黄XX挣取不正当钱财或利润,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黄XX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及事实,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缓 二审成功无罪辩护
案件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旗甘河镇。在未能找到另一男子的情况下,把于某某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内蒙古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本案二审开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被告人于某某进行了辩护,直至发回重审,最后无罪释放。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
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无罪证据要充分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
看守所应从公安机关中脱离出来 与监狱并归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刑事执行体制以及刑事诉讼整体机制等方面的理论与现实探究引起了人们对审前羁押的诸多思考。司法权能的进一步优化配置、诉讼人权的明显改善及羁押管理的科学化对看守所的独立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从实际操作层面进行观察,在历史发展及现实体制上也可以看到这种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看守所的独立将为诉讼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提供一个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