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高度重视不予收押决定的法律监督和保护监管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等问题
加强对不予收押决定的法律监督和保护监管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等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足够重视:一、看守所不予收监的法律依据;二、看守所对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人犯的危害性;三、针对看守所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相关问题的处理及对策。
侦查具有高度密闭性 缺乏足够的司法控制和辩护律师介入的空间
在我国,侦查具有高度密闭性,缺乏足够的司法控制和辩护律师介入的空间。冤错案件的背后,存在着对抗观念的缺失以及对侦查权缺乏有效制约的深层原因。这些深层原因呈现为密闭侦查和形式审判的司法形态。
从财产权保障的视角研究搜查制度 以其裨益于我国搜查制度的完善
搜查作为一种对物的强制处分措施,有侵犯公民财产权之虞。我国立法对搜查应遵循的原则、条件、时间、地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亟需立法予以完善。搜查制度的完善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预防性保障机制,然而由于公权力的天生扩张性,还需完善相关的救济性保障机制,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和侵犯财产权之刑事赔偿可以担其重任。
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溯及力有着怎样的规定?
司法实践往往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开始于刑法生效以前,继续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的“跨法犯”情况,应当适用新刑法还是适用旧刑法还模糊不清。由于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追诉期限采用以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因此,对“跨法犯”的法律适用,宜适用新法。
案例分析:引诱他人嫖娼乘机劫人钱财属于连续犯吗?
本则案例中,笔者认为: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第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司法适用上的连续犯;第三,本案被告人后面的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连续犯,全案应以抢劫罪定性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侦查手段应使正常善良之人产生愉悦而不是恐惧
“侦查陷阱”的异化便是因为这些情况而产生的一种极为典型的不正常现象。所谓侦查陷阱,又称侦查诱惑,是指拥有合法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查清犯罪,抓获犯罪分子,对有犯罪历史又再次犯罪故意的人,通过进行适当引诱,使其再次实施相同犯罪,从而得以将其抓获归案的一种手段。
案例分析:连续不同地点盗窃后拒捕是否构成连续犯?
本则案例中被告人先盗窃,再次盗窃未遂抗拒抓捕拿刀行凶。那么贺某连续不同地点盗窃后拒捕是否构成连续犯?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转化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地点中断了连续犯,对于贺某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的侦查手段和措施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组织警力进行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三、勘验、检查;四、搜查;五、扣押物证、书证;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七、鉴定;八、辨认;九、通缉。
什么是侦查--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
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1.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2.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
对无限防卫权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克服其弊端发挥其积极作用
本文论述了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沿革,提出了行使无限防卫权应具备的条件、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等,并从总体上阐述了无限防卫权的利弊。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与有特异体质者互殴引起的对方隐性病症发作而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01年5月15日22时许,某镇农民王甲在某饭店就餐时,王某与李某发生争吵,饭后王又追李至李丙家门口处,从后边用手杵李乙肩、颈、背部并揪李衣领,摁压其头部,致使李乙颈部屈曲,随即坐于地上并当即突发死亡。事发后,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以李乙颈项部挫伤痕迹认定李乙“系被他人暴力性扼压颈致窒息性死亡”。针对这一案情: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人王甲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
意外事件具有哪些特征特征--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讲解
我国刑法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什么是意外事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在肯定无限防卫权立法的重大意义及实践价值的同时也要看到其不足
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确定了无限防卫权制度以来,就争议颇多,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无限防卫权该不该立法及如何适用无限防卫权未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这是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飞跃,也有人认为这是刑法在保护人权上的一种倒退。加之立法中对一些词语的使用上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使得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对无限防卫权错误运用,笔者立足于刑法
浅析无限防卫权的本质属性、构成条件及概念的论述的科学性
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文由于在此问题上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倒果为因,因而其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本质属性、构成条件及概念的论述不可避免地均有欠缺科学性之外,下文逐一分析:一、无限防卫权的目的;二、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归属;三、无限防卫权的构成条件;四、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防卫权之称谓及概念。
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法条设计上的缺陷和其潜伏之若干弊端
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作者不苟同于一般的肯定看法,而是基于理论研究的批评角度,指出了立法在设计无限防卫权规定上的疏漏,揭示了刑法创立无限防卫权后所潜伏的诸多弊病,并从更深层次说明了无限防卫权的确立与我国刑事立法思
无限防卫赋予防卫人可以剥夺侵害人的生命而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给其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
无限防卫应严格限制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犯罪侵害行为的防卫,当侵害行为结束或侵害人不再继续施加侵害行为时,无限防卫也应结束,这就是对无限防卫的时间限制。